自然環境

自然環境

自然環境是相對社會環境而言。是指由水土、地域、氣候等自然事物所形成的環境。自然環境對人的生活有重要意義。同時,對人的犯罪行為亦有一定影響,包括自然災害對犯罪行為的影響,地域對犯罪行為的影響,氣侯、季節、時間對犯罪行為的影響等。如農村盜竊犯罪多,都市裡流氓、搶劫犯罪突出;冬季盜竊犯罪多,夏季強姦犯罪突出;自然災害發生時易出現搶劫犯罪等。自然環境與社會環境相比對犯罪行為起著次要的作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自然環境
  • 外文名:natural environment
  • 屬性社會文化環境的基礎
  • 構成要素:空氣、水、土壤、其他物種等
  • 相關:可以直接或間接影響到生物生存
  • 特點:具有地區差異
概念,特點,與社會環境的關係,分類,按生態系統分,按人類影響程度分,相關政策法規,區別差異,與自然界,與生態環境,

概念

自然環境是環境的一種,環境有自然環境與社會文化環境之分。自然環境是社會文化環境的基礎,而社會文化環境又是自然環境的發展。自然環境是環繞生物周圍的各種自然因素的總和,如大氣、水、其他物種、土壤、岩石礦物、太陽輻射等,是生物賴以生存的物質基礎。通常把這些因素劃分為大氣圈水圈生物圈土壤圈岩石圈等五個自然圈

特點

在地表上各個區域的自然環境要素及其結構形式是不同的,因此各處的自然環境也就不同。低緯度地區每年接受的太陽能比高緯度地區多,形成熱帶環境,高緯度地區形成寒帶環境。雨量豐沛的地區形成濕潤的森林環境;雨量稀少的地區形成乾旱的草原或荒漠環境。高溫多雨地區,土壤終年在淋溶作用下形成酸性;半乾旱草原地帶,土壤常呈中性或鹼性。不同的土壤特徵又會影響植被和作物。在廣闊的大平原上,表現出明顯的緯度地帶性;在起伏較大的山地,則形成垂直的景觀帶。

與社會環境的關係

自然環境是社會文化環境的基礎,而社會文化環境又是自然環境的發展。自然環境受自然環境的影響,社會環境也會影響著自然環境,在自然環境中各個環境要素是相互影響和相互制約的。例如西、北歐地區溫濕多雨,在這裡工業區和城市向大氣中排放大量的二氧化硫,使雲、霧增加,雨水酸度增大。酸雨降到地表,不僅有侵蝕作用,而且加強了溶蝕、腐蝕作用,造成土壤和湖泊酸化,影響植物和魚類生長。

分類

按生態系統分

在自然環境中,按生態系統可分為水生環境和陸生環境。水生環境包括海洋、湖泊、河流等水域。水體中的營養物質可以直接溶於水,便於生物吸收;水溫變化幅度小於氣溫變化,生物容易適應;水中的氧和氮的比值大於大氣中二者的比值。因此水生環境的變化比陸生環境緩和和簡單,水中生物進化也緩慢。水生環境按化學性質分為淡水環境和鹹水環境。淡水環境主要是陸地上的河流和湖泊,是目前受人類影響最大的區域,環境質量的改變相當複雜。鹹水環境主要指海洋和鹹水湖。海洋中又可分為淺海環境和深海環境。前者,水中營養較豐富,光線較充足,是海洋中生物最多的部分。深海環境範圍廣大,生物資源不如淺海豐富。
自然環境
陸生環境範圍小於水生環境,但其內部的差異和變化卻比水生環境大得多。這種多樣性和多變性的條件,促進了陸生生物的發展,生物種屬遠多於水生生物,並且空間差異很大。如按熱量帶來分,有熱帶生物群系、溫帶生物群系、寒帶生物群系;按水分條件來分,有濕潤區的生態類型、乾燥區的生態類型;按地勢來分,有低地區生態類型、高山區生態類型。陸生環境是人類居住地,生活資料和生產資料大多直接取自陸生環境,因此人類對陸生環境的依賴和影響亦大於對水生環境的依賴和影響,如農業的發展,就大面積地改變了地球上綠色植物的組成。

按人類影響程度分

自然環境按人類對它們的影響程度以及它們所保存的結構形態、能量平衡可分為原生環境和次生環境。前者受人類影響較少,那裡的物質的交換、遷移和轉化,能量、信息的傳遞和物種的演化,基本上仍按自然界的規律進行,如某些原始森林地區、人跡罕到的荒漠、凍原地區、大洋中心區等都是原生環境。隨著人類活動範圍的不斷擴大,原生環境日趨縮小。次生環境是指人類活動影響下,其中的物質的交換、遷移和轉化,能量、信息的傳遞等都發生了重大變化的環境,如耕地、種植園、城市、工業區等。它們雖然在景觀上和功能上發生了改變,但是它們的發展和演變的規律,仍然受自然規律的制約,因之仍屬自然循環的範疇。人類改造原生環境,使之適應於人類的需要,促進了人類的經濟文化的發展。如在黃河下游修建大堤,控制河水泛濫,墾殖農田,使華北平原的次生環境優於原始狀況。但是如果在生產過程中不重視環境中的物質、能量的平衡,就會使次生環境的質量變劣,給人類帶來危害。

相關政策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九條、第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規定了環境與資源保護。具體的法律法規:
一、環境保護方面: 包括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 治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
二、資源保護方面: 包括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農業法礦產資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煤炭管理法。
三、環境與資源保護方面: 主要有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自然保護區條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線保護條例、化學危險品安全管 理條例、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暫行條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管理條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四、新刑法在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罪》中增加了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區別差異

與自然界

自然環境就是指生物生存和發展所依賴的各種自然條件的總和。自然環境不等於自然界,只是自然界的一個特殊部分,是指那些直接和間接影響動物社會的那些自然條件的總和。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和科學技術的進步,會有越來越多的自然條件對社會發生作用,自然環境的範圍會逐漸擴大。然而,由於一個物種是生活在一個有限的空間中,因此其賴以存在的自然環境是不可能膨脹到整個自然界的。

與生態環境

生態環境與自然環境是兩個在含義上十分相近的概念,有時人們將其混用,但嚴格說來,生態環境並不等同於自然環境。自然環境的外延比較廣,各種天然因素的總體都可以說是自然環境,但只有具有一定生態關係構成的系統整體才能稱為生態環境。僅有非生物因素組成的整體,雖然可以稱為自然環境,但並不能叫做生態環境。從這個意義上說,生態環境僅是自然環境的一種,二者具有包含關係。
自然環境包括生物生活的一定的生態環境、生物環境和地下資源環境
環境法中的自然環境,是指:對人類生存和發展產生直接或間接影響的各種天然形成的物質和能量的總體,如大氣、水、土壤、日光輻射、其生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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