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產人

自治產人“禁治產人”的對稱。指尚未成年法律即賦予其一定的民事行為能力,允許其治理自己財產的人。是成年緩衡制度的一種P自治產制度是法國民法典規定的一種制度,專指未成年人因—定事由而成為自治產人的制度。法國民法典第476條規定,未成年人因結婚,依法當然被解除親權。

第477條規定,未成年人雖未結婚,如年滿16歲,得由監護法官應父母雙方或其中一方的請求解除親權。法國民法典第481條規定:“解除親權的未成年人,與成年人相同,有處理一切民事生活行為之能力。”這些解除親權的未成年人即成為自治產人,可以進行除商業經營以外的一切民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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