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陣脫逃罪

臨陣脫逃罪,是指軍職人員在戰場上或者在接受作戰任務時,因貪生怕死,畏懼戰鬥,而故意逃跑脫離部隊的行為。特徵:(1)侵犯的客體是部隊的作戰利益。(2)客觀方面表現為臨陣脫逃的行為。臨陣,指在戰場上或者在軍事行動地區待命參加戰鬥的情況。脫逃,指擅自脫離戰鬥部隊而逃跑的行為。

基本介紹

罪行簡介,相關規定,

罪行簡介

主體是直接擔負作戰任務的軍職人員。主觀方面由故離構成,並具有逃避戰鬥的目的。根據條例第16條規定,構成本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二十四條
戰時臨陣脫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戰鬥、戰役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軍人違反職責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第五條
戰時臨陣脫逃案(刑法第四百二十四條)
戰時臨陣脫逃罪是指在戰鬥中或者在接受作戰任務後,逃離戰鬥崗位的行為。 
戰時涉嫌臨陣脫逃的,應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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