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臨陣脫逃罪
- 出處:法學大辭典
臨陣脫逃罪,是指軍職人員在戰場上或者在接受作戰任務時,因貪生怕死,畏懼戰鬥,而故意逃跑脫離部隊的行為。特徵:(1)侵犯的客體是部隊的作戰利益。(2)客觀方面表現為臨陣脫逃的行為。臨陣,指在戰場上或者在軍事行動地區待命參加戰鬥的情況。脫逃,指擅自脫離戰鬥部隊而逃跑的行為。罪行簡介 主體是直接擔負作戰任務...
戰時臨陣脫逃罪,是指軍人在戰鬥中或者在接受作戰任務後,因貪生怕死、畏懼戰鬥,擅自逃離戰鬥崗位的行為。本罪的犯罪主體是所有軍人,即本法第450條所規定的所有人員。從司法實踐看,犯戰時臨陣脫逃罪的,既有士兵又有軍官,既有戰鬥人員又有非戰鬥人員,既有單獨一人實施的,又有糾集數人甚至率領建制部隊共同實施的...
軍事記錄《廣東軍務記》用"余類脫逃"描述敵軍潰敗時的逃離情形 行政管理類著作《福惠全書》記載里正通過"乘間脫逃"規避責任 社會小說《官場維新記》以"臨陣脫逃"批判軍人失職行為 法律延伸 "脫逃罪"的構成包含三個要件:主體為被依法拘留的嫌疑人或正在服刑的罪犯 客觀表現為逃離關押場所或改造場所 主觀上具有逃避...
屬連動式結構,強調行為連續性。“臨敵”修飾“賣陣”,突顯時間緊迫與行為後果。多作謂語(如“將領臨敵賣陣,罪當問斬”)或定語(如“臨敵賣陣之舉不可恕”)。近反義詞對比 近義詞“臨陣脫逃”側重戰時逃離,語義更廣。反義詞“臨鋒決敵”指直面敵軍奮勇作戰,形成鮮明對比。套用場景 除軍事語境外,也引申...
如果軍人逃離部隊以後,又以危害國家安全為目的投敵叛變的,這就不僅觸犯逃離部隊罪,而且觸犯投敵叛變罪,一般應擇一個重罪即投敵叛變罪判刑。(四)區分本罪與戰時臨陣脫逃罪的界限 犯這兩種罪可能出於相似的犯罪動機,如害怕打仗,客觀上又都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脫離部隊,其區別在於犯罪時是否面臨戰鬥任務。前者主要指...
1、戰時違抗命令罪侵害的是作戰指揮秩序,而戰時臨陣脫逃罪侵害的是軍人參戰秩序。2、戰時違抗命令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背並抗拒執行命令,其行為一般發生在接受上級命令時,行為人公然抗拒執行上級的命令,但並不需要採取脫離崗位的方式,而戰時臨陣脫逃罪表現為脫離崗位逃避參加作戰,其行為一般發生在已受領了具體的作戰...
大部分的軍人違反職責罪屬於故意犯罪,個別犯罪屬於過失犯罪。軍人違反職責罪共有31個罪名,包括:戰時違抗命令罪,隱瞞、謊報軍情罪,拒傳、假傳軍令罪,投降罪,戰時臨陣脫逃罪,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違令作戰消極罪,拒不救援友鄰部隊罪,軍人叛逃罪,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罪,...
戰時臨陣脫逃罪是指在戰鬥中或者在接受作戰任務後,逃離戰鬥崗位的行為。凡戰時涉嫌臨陣脫逃的,應予立案。第六條 擅離、玩忽軍事職守案(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是指指揮人員和值班、值勤人員擅自離開正在履行職責的崗位,或者在履行職責的崗位上,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嚴重...
區分擅離軍事職守罪與戰時臨陣脫逃罪 這兩種犯罪在脫離崗位不履行職責上有相似之處,但構成要件有所不同。後者沒有犯罪主體的限制,而前者限定為指揮人員和值班、值勤人員;後者限定為戰時,前者平時也可以構成,戰時則是加重處罰的條件;後者不要求造成具體的危害後果,前者必須造成嚴重後果;後者是故意犯罪,前者是過失...
穆斯林學者們對於大罪各有所見,有的認為大罪有七樣,並引證先知穆罕默德所說:“你們應遠離七樣大罪”,然後他提到“以物配主、耍邪術、殺害真主所禁止殺的生命,除非以正義,侵吞孤兒財產、吃利息.臨陣脫逃、誣陷清白貞潔的女信士。”(會同)伊本·阿巴斯說:“大罪近於七十樣。”以真主發誓,他說的千真萬確...
伍長、什長等下級軍吏陣亡,也必須殺死敵方的伍長、什長,否則全伍、全什都要論罪。若將領陣亡,則應殺死敵將。如未能殺死敵將,即處其部下以臨陣脫逃罪。倘若大將戰死,其部下將吏職在五伯長以上未戰死者,“大將左右近卒在陣中者”,一律構成死罪。其餘軍卒“有軍功者奪一級,無軍功者戍三歲”。對在戰場上...
區分本罪與戰時臨陣脫逃罪的界限 犯這兩種罪可能出於完全相同的犯罪動機,如貪生怕死,畏懼戰鬥,而且實施犯罪的時間、地點及客觀環境很相似。其區別除了犯罪主體不完全相同外,主要在於行為人是否脫離了戰鬥崗位。臨陣脫逃的行為人己脫離戰鬥崗位,沒有繼續參加戰鬥;作戰消極的行為人仍在戰鬥崗位上,只是作戰不積極。如...
第424條 戰時臨陣脫逃罪 第425條 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 第426條 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 第427條 指使部屬違反職責罪 第428條 違令作戰消極罪 第429條 拒不救援友鄰部隊罪 第430條 軍人叛逃罪 第431條 第1款 非法獲取軍事秘密罪 第2款 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 非法提供軍事秘密罪 ...
該事件記載於《韓非子·內儲說(上)》,記述春秋時期魯國都城北面大澤起火後,魯哀公採納孔子建議頒布救火令的史實。當時火勢順風蔓延威脅都城,民眾因追逐野獸而拒絕救火,孔子指出"賞罰不明"是主因,提出對不救火者按臨陣脫逃罪論處、對逐獸者按擅闖禁地罪論處的懲罰措施。該法令實施後成功動員民眾撲滅火災,成為...
這個士兵雖然實施了自傷行為,但因其不是為了逃避軍事義務,而是為了掩蓋過錯,所以不能以戰時自傷罪論處。(二)本罪與軍人違反職責罪中其他犯罪的競合 行為人在實施投降、戰時違抗命令、戰時臨陣脫逃、違令作戰消極等犯罪時,可能會採取自傷身體的方法來達到犯罪目的,如行為人在被敵人包圍的情況下自傷身體,以此來...
擅興律是我國古代針對擅自調兵及相關罪行的軍事刑法條例體系。該律源於漢代《興律》,至唐代在《唐律疏議》中定型為第六篇。其核心內容包含未奉詔旨擅自發兵、軍需供應失序、臨陣脫逃等罪行的刑罰規定,旨在強化皇權對軍隊的絕對控制。宋承唐制,《宋刑統》在擅興律基礎上發展出24款具體罪名,並與樞密院調兵制度形成...
該爭議反映在戰時臨陣脫逃罪的司法認定中,現役軍人教唆非軍人實施該行為是否構成間接正犯成為理論焦點。類型化分析 古瑞華在理論研究中將自手犯劃分為兩種類型:事實自手犯:客觀上無法通過他人實施構成要件行為,如偽證罪必須由證人親自作證 規範自手犯:法律規範特殊要求導致間接正犯不成立,如受賄罪中家屬收取財物行為不被視為正犯行為 強姦罪的
第十章軍人違反職責罪 第四百二十條【軍人違反職責罪的概念】第四百二十一條【戰時違抗命令罪】第四百二十二條【隱瞞、謊報軍情罪】【拒傳、假傳軍令罪】第四百二十三條【投降罪】第四百二十四條【戰時臨陣脫逃罪】第四百二十五條【擅離、玩忽軍事職守罪】* 第四百二十六條【阻礙執行軍事職務罪】第四百二十七條【...
他聚頑童鬧事,豎起“天星感生一統大皇帝”的旗號,被孩童父母罵散,白感生竟以臨陣脫逃罪殺死三個孩子。族人逐走感生,他流落荒野,搶雞吃被梗死。死後,被臨水夫人收為誼子,協助痘奶劉夫人看管痘田。痘奶“年年十二月十三日上天領痘,三十夜除夕至兜率山灑種,其種萌芽生髮之時不被踐踏,則是年出痘必順...
回到建州後,努爾哈赤雖然封舒爾哈齊為“達爾漢巴圖魯”,但準備將他的下屬常書、納齊布以臨陣脫逃的罪名處死。舒爾哈齊的反應十分強烈,說殺他們就是等於殺我,誓不低頭。努爾哈赤為了避免公開的衝突,便做出了讓步。他只罰了常書一百兩黃金,奪了納齊布下屬的人馬。但從此以後,努爾哈赤就不再讓他掌兵。兄弟不...
如果軍人逃離部隊以後,又以危害國家安全為目的投敵叛變的,這就不僅觸犯逃離部隊罪,而且觸犯投敵叛變罪,一般應擇一個重罪即投敵叛變罪判刑。區分本罪與戰時臨陣脫逃罪的界限 犯這兩種罪可能出於相似的犯罪動機,如害怕打仗,客觀上又都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脫離部隊,其區別在於犯罪時是否面臨戰鬥任務。前者主要指平時,...
行為人在犯戰時臨陣脫逃、逃離部隊等罪時,有時會同時遺棄武器裝備,如行為人丟掉槍枝逃離陣地等。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實際上分別實施了遺棄武器裝備的行為和臨陣脫逃、逃離部隊的行為,其行為符合不同的犯罪構成要件,應實行數罪併罰。(二)區分遺棄武器裝各罪與戰時違抗命令罪的界限 在戰時違抗命令罪中,違抗命令的...
胡宗憲奏請“正失事諸人之罪”。巡撫、指揮、參將、把總以指揮無方,臨陣脫逃,“各坐罪有差”。胡宗憲疏請對王鵬害數百姓其“宜重究以彰大戒者也”。對抗倭有功官吏則不次超擢。知縣楊藏、千戶周勇、監生喬鏜等作戰有功,“獎賞有差”。吏員吳成器“敢死善戰”,“量改郡職”。唐順之戰功卓著,遷僉都御史。
之後,道光帝“詔斥(顏伯燾)不能預防,倉猝失事,以廈門收復,免其治罪,議革職,從寬降三品頂戴留任。尋命侍郎端華至閩察勘,坐未能進剿罷職,時論仍右之。”(《清史稿·顏伯燾傳》)從這段話我們可以得知,清政府並沒有說顏伯燾“臨陣脫逃”,貶降顏伯燾之職的原因也不在此,而是因為他在英軍撤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