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汾市建設用地容積率規劃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臨汾市建設用地容積率規劃管理辦法
  • 發布文號:臨政辦發〔2010〕42號
  • 發布時間: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 所屬類型:地方法規
  • 地區:臨汾市
通知,管理辦法,

通知

臨汾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臨汾市建設用地容積率規劃管理辦法的臨政辦發〔2010〕42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臨汾、侯馬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壺口風景區管委會,市直各委、辦、局、直屬事業單位:
《臨汾市建設用地容積率規劃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務會議原則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實施。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建設用地容積率規劃管理,提高城鄉規劃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山西省城鄉規劃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所有通過公開招標、拍賣、掛牌以及其它出讓方式取得的經營性建設用地涉及容積率調整的規劃管理,適用本辦法。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涉及容積率調整的規劃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市規劃局應當依據批准的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建設用地規劃條件;規劃條件確定的地塊容積率指標一般不應突破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規定;規劃條件的容積率調整突破控制性詳細規劃規定指標的,必須履行法定程式。
第四條 土地一經出讓後,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更改土地出讓公告中公布的規劃條件所確定的容積率。
第五條 在不影響國家利益和公眾合法權益的前提下,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中的容積率指標確需調整的,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城市總體規劃(分區、專項規劃)調整或修編造成地塊發展條件發生變化的;
2.建設用地區域為城市提供公共空間和設施美化城市景觀,並符合周圍整體環境要求的;
3.建設用地原有建設限制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
4.因城市基礎設施、公益性公共設施等城市公共利益需要,導致已出讓地塊的大小及相關建設條件發生變化的;
5.國家和省有關政策發生變化的;
6.市政府確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內容的,市規劃局按下列程式重新核定容積率指標。
1.建設單位向市規劃局提出調整容積率申請,說明調整理由並提供擬調整後的規劃設計方案。堯都區政府、臨汾開發區管委會按照《臨汾市城鄉規劃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對行使規劃初審權和建議權範圍內的建設項目,應提出初審意見。
2.市規劃局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邀請專家就調整的必要性、合理性和科學性進行技術論證,並作出是否同意調整及調整強度的書面意見。若同意調整,按專家意見做出調整方案。
3.市規劃局將調整方案向社會公示並收集、梳理公眾和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公示期限不少於15天,必要時應組織聽證;
4.市規劃局負責將專家論證意見、社會公示(聽證)情況等相關意見綜合整理後,提出意見報市政府審批。
第七條 經市政府批准後,市規劃局應及時將依法變更後的規劃條件函告國土資源部門。建設單位應當與國土資源部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補充契約,國土資源部門依法按政策規定補收土地出讓金。補收辦法是:應補收出讓金=改變後的容積率下的現實評估價-原容積率下的市場成交價。
第八條 建設單位憑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繳款證明及補充契約,到市規劃局辦理相關規劃許可手續。
第九條 市規劃局對建設用地和建設項目實施的規劃許可,應保持容積率指標規劃管理的延續性和一致性。分期開發的項目,各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確定的建築面積的總和不得突破規劃條件的規定。建築面積的計算執行國家標準《建築工程建築面積計算規範》(GB/T50353-2005)。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市規劃局制定的《臨汾市建設用地容積率規劃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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