脅迫罪

脅迫罪,是指分為狹義的脅迫罪和強制罪兩種。當今世界某些國家刑法中關於侵犯他人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的一種。狹義的脅迫罪,是指以足以加害他人生命、自由、名譽或財產之事,或以足以加害他人親屬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事脅迫他人的行為。主要特徵是:(1)犯罪客體是個人的意志活動自由。(2)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以加害對方或對方親屬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事脅迫被害人的行為。這裡的脅迫,是指狹義的脅迫,即以引起對方的恐懼為目的,告知對方欲將加害之事。本罪的既遂,以使對方知道欲將加害之事即可構成,並不要求對方已實際地產生了恐懼心理。(3)犯罪主觀方_是出於故意。

一般認為行為人須具有引起對方恐怕的目的。所謂強制罪,是指以足以加害他人或他人親屬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事相脅迫,或者用強迫手段使他人實行無義務實行的事項,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的行為。主要特徵:(1)犯罪客體是他人的意志自由、身體活動的自由和行為自由。(2)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足以加害他人或其親屬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事相脅迫,或者用強暴手段,使他人實行無義務實行的事項,或妨害他人行使應當行使的權利的行為。這裡脅迫應按前述狹義的脅迫來理解。只要求針對對方施加即可,並不要必須施加到對方身上。本罪與狹義的脅迫罪不同,本罪屬侵害犯,後者屬危險犯。因此,本罪要求脅迫或強暴行為與他人實行無義務實行的事項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的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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