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野(民生銀行北京分行航天橋支行原副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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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野,曾任民生銀行北京分行航天橋支行副行長。

2020年12月,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了張穎和副行長肖野的一審、二審刑事判決書。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顯示,維持北京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刑事判決,張穎犯契約詐欺罪,被判處無期徒刑;撤銷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刑事判決的第二項,即被告人肖野犯契約詐欺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並處罰金10萬元;抗訴人肖野犯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並處罰金9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肖野
  • 國籍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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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履歷

曾任民生銀行北京分行航天橋支行副行長。

人物事件

違法事件

自2013年以來,民生銀行北京分行航天橋支行原行長張穎以高息為誘餌,通過肖野、李亞慧、王曉紅等員工,誘騙劉鴻發等147人簽訂虛假的理財產品購買協定及轉讓協定,並將用於購買理財產品的錢款轉入其個人控制的賬戶中,騙取錢款總計27.46億餘元。其間,張穎還指使航天橋支行員工何蕊私刻航天橋支行業務專用章,加蓋在假契約上。上述錢款被張穎用於購買房產、汽車、奢侈品及支付其個人承諾的高額利息等,部分涉案款物已被凍結、扣押或查封。
民生銀行北京分行航天橋支行原副行長肖野明知張穎轉讓虛假的理財產品,仍幫助張穎向被害人推銷虛假的理財產品,在虛假理財產品轉讓協定上偽造出讓人簽名,加蓋張穎指使航天橋支行員工何蕊(已判刑)偽造的民生銀行航天橋支行儲蓄業務公章。
2017年4月12日,張穎接受民生銀行調查期間,張穎、肖野指示航天橋支行員工刪除張穎、肖野、航天橋支行員工電腦中涉及虛假理財產品的相關內容數據,轉移張穎、肖野處的虛假理財契約、銷售記錄和偽造的儲蓄業務公章。

一審判決

一審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如下:(一)張穎犯契約詐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二)肖野犯契約詐欺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並處罰金10萬元;(三)責令張穎退賠違法所得。
一審判決後,張穎和肖野不服判決,提起抗訴。二審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抗訴人張穎、肖野身為銀行工作人員,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數額特別巨大,且造成特別重大損失,二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同時抗訴人張穎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契約,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又構成契約詐欺罪;鑒於張穎的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與契約詐欺罪存在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的牽連關係,應從一重罪處罰,故僅以契約詐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張穎、肖野雖都具有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坦白情節,但考慮二人所犯罪行的嚴重程度和各自應負刑事責任的大小,根據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在量刑時不宜對張穎從輕處罰,對肖野可酌予從輕處罰。

二審判決

二審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如下:維持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8)京01刑初69號刑事判決的第一項、第三項,撤銷第二項;抗訴人肖野犯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並處罰金9萬元。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裁判文書

2020年12月,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了民生銀行北京分行航天橋支行原行長張穎和副行長肖野的一審、二審刑事判決書。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顯示,維持北京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刑事判決,張穎犯契約詐欺罪,被判處無期徒刑;撤銷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刑事判決的第二項,即被告人肖野犯契約詐欺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並處罰金10萬元;抗訴人肖野犯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並處罰金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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