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與肉製品:取樣方法

肉與肉製品:取樣方法

“肉與肉製品:取樣方法”為GB/T 9695的第19部分,是由中國商業聯合會商業標準中心、國家加工食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廣州)、廣州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起草的,適用於肉與肉製品中理化檢驗的取樣,不適用於以微生物檢驗為目的的取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肉與肉製品:取樣方法
  • 外文名:Meat and Meat Products-Sampling
  • 發布單位:質監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 實施日期:2009-03-01
前言,適用範圍,術語和定義,取樣人員,取樣設備和容器,取樣程式,一般原則,鮮肉的取樣,凍肉的取樣,肉製品的取樣,樣品的包裝和標識,樣品的包裝,樣品的標識,樣品的運輸和貯存,取樣報告,

前言

《肉與肉製品:取樣方法》為GB/T 9695的第19部分。
本部分代替GB/T 9695.19-1988《肉與肉製品取樣方法》。
本部分與GB/T 9695.19-1988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按照GB/T 1.1-2000《標準化工作導則第1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規則》進行了結構調整和文字修改;
—增加了“術語和定義”一章;
—刪除了食用動物油脂的取樣方法。
本部分由全國肉禽蛋製品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提出並歸口。
本部分起草單位:中國商業聯合會商業標準中心、國家加工食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廣州)、廣州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侯向叔、蔡依軍、冼燕萍、郭新東、羅海英、吳玉盔、靳曉蕾。
本部分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 GB/T 9695.19-1988。

適用範圍

本部分適用於肉與肉製品中理化檢驗的取樣,不適用於以微生物檢驗為目的的取樣。

術語和定義

GB/T 1948中確立的術語和定義適用於GB/T 9695的本部分。

取樣人員

  1. 取樣人員應經過技術培訓,具有獨立工作的能力。
  2. 取樣人員應防止樣品污染。

取樣設備和容器

  1. 直接接觸樣品的容器的材料應防水、防油。
  2. 容器應滿足取樣量和樣品形狀的要求。
  3. 取樣設備應清潔、乾燥,不得影響樣品的氣味、風味和成分組成。
  4. 使用玻璃器皿要防止破損。

取樣程式

一般原則

所取樣品應儘可能有代表性。
應抽取同一批次同一規格的產品。
取樣量應滿足分析的要求,不得少於分析取樣、復驗和留樣備查的總量。

鮮肉的取樣

從3片~5片胭體或同規格的分割肉上取若干小塊混為一份樣品。每份樣品為500g~1500g。

凍肉的取樣

成堆產品:在堆放空間的四角和中間設採樣點,每點從上、中、下三層取若干小塊混為一份樣品,每份樣品為500 g~1500g。
包裝凍肉:隨機取3包一5包混合,總量不得少於1000g。

肉製品的取樣

  1. 每件500g以上的產品:隨機從3件一5件上取若干小塊混合,共500g~1500g。
  2. 每件500g以下的產品:隨機取3件一5件混合,總量不得少於1000g。
  3. 小塊碎肉:從堆放平面的四角和中間取樣混合,共500g~1500g。

樣品的包裝和標識

樣品的包裝

裝實驗室樣品的容器應由取樣人員封口並貼上封條。

樣品的標識

取樣人員將樣品送到實驗室前須貼上標籤。
標籤應至少標註以下信息:
  1. 取樣人員和取樣單位名稱;
  2. 取樣地點和日期;
  3. 樣品的名稱、等級和規格;
  4. 樣品特性;
  5. 樣品的商品代碼和批號。

樣品的運輸和貯存

  1. 取樣後儘快將樣品送至實驗室。
  2. 運輸過程須保證樣品完好加封。
  3. 運輸過程中須保證樣品沒受損或發生變化。
  4. 樣品到實驗室後儘快分析處理,易腐易變樣品應置冰櫃或特殊條件下貯存,保證不影響分析結果。

取樣報告

取樣人員取樣時應填寫取樣報告,內容包括:
  1. 實驗室樣品標籤所要求的信息;
  2. 被取樣單位名稱和負責人姓名;
  3. 生產日期;
  4. 產品數量;
  5. 取樣數量;
  6. 取樣方法;
  7. 可能的情況下,還應包括取樣目的、會對樣品造成影響的氣溫和空氣濕度等包裝環境和運輸環境,及其他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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