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評估工作規定

為規範我市地方性法規立法評估工作,提高地方立法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肇慶市制定地方性法規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肇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評估工作規定
  • 通過時間:2016年12月15日
工作規定全文
(2016年12月15日肇慶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67次主任會議通過)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立法評估包括法規案付表決前評估(以下簡稱表決前評估)和立法後評估。
表決前評估是指地方性法規案擬提請市人大常委會表決前,對法規草案中主要制度規範的可行性、法規出台時機、法規實施的社會效果和可能出現的問題等進行預測和研判的活動。
立法後評估是指地方性法規實施一段時間後,對法規質量、實施效果等進行跟蹤調查和綜合研判,並提出意見的活動。
第三條 立法評估要按照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的要求,堅持客觀公正、公開透明、公眾參與、嚴謹科學、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新制定、全面修訂以及對重大制度作修改的法規案應當開展表決前評估。
第五條 表決前評估由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機構組織開展,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諮詢會等方式聽取各方意見。
參與表決前評估的人員由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機構根據法規案的具體情況和一定的代表性、廣泛性的原則,從人大代表、專家學者、利益相關方和有實際工作經驗的人員中選取。
表決前評估根據需要可以委託肇慶市地方立法研究評估與諮詢服務基地或者其他具備評估能力的科研機構、中介組織、行業協會等開展。
第六條 表決前評估主要是對法規案進行總體評價,圍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
(一)法規案出台的時機是否適宜,是否與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是否具備相應的實施條件,相關配套措施是否能及時到位;
(二)法規案通過後對本地區改革發展穩定可能產生的影響;
(三)可能影響法規實施的重大因素和問題等。
第七條 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機構根據各方反映的意見形成評估情況的報告,印發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
法制委員會在審議結果報告中對評估情況予以說明,作為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法規案的參考。
第八條 立法後評估可以對法規進行整體評估,也可以對法規中有關規定進行評估。
第九條 地方性法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適時開展立法後評估:
(一)地方性法規實施兩年後;
(二)地方性法規實施後的社會環境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其他需要評估的情形。
第十條 開展立法後評估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
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機構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提出開展立法後評估的建議,報請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
立法後評估由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機構組織開展。
第十一條 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機構應當按照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的要求制定立法後評估工作方案。
立法後評估工作方案主要包括立法後評估組的組成、評估內容、評估方式、評估工作安排等。
第十二條 立法後評估組由市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和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改革,以及政府相關部門共同參與,邀請部分人大代表和專家學者參加。
第十三條 立法後評估採取聽取匯報、召開座談會、實地考察、專家諮詢、專題調研、問卷調查等方式,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意見。
第十四條 立法後評估根據需要可以委託肇慶市地方立法研究評估與諮詢服務基地或者其他具備評估能力的科研機構、中介組織、行業協會等開展。
第十五條 立法後評估主要圍繞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進行:
(一)法規實施的基本情況,包括行政執法、配套性檔案制定、所取得的社會和經濟效益、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等情況;
(二)法規中涉及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收費、機構編制、職能分工、經費保障等重點制度的針對性、可操作性、是否達到立法目的等情況;
(三)法規存在的不足等。
第十六條 立法後評估組應當根據評估情況製作立法後評估報告,包括以下內容:
(一)法規實施的基本情況;
(二)法規對經濟、社會、環境等造成的影響;
(三)法規存在的問題;
(四)對法規的實施、修改、廢止等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第十七條 立法後評估報告經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同意,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立法後評估報告建議制定法規配套制度或者改進行政執法工作的,由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及時書面告知有關部門。
修改、廢止有關的地方性法規的建議,經主任會議同意,作為年度立法計畫立項或者調整的依據之一。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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