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慶市中小微企業應急轉貸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經2016年2月26日十二屆49次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省政府《關於創新完善中小微企業投融資機制的若干意見》(粵府〔2015〕66號)的精神,幫助中小微企業及時獲得金融機構續貸支持,防止和化解中小微企業資金鍊斷裂風險,市政府決定設立“肇慶市中小微企業應急轉貸資金”(以下簡稱轉貸資金),並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轉貸資金由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共同研究確定,靈活統籌安排我市可使用的財政資金,總規模暫定2億元,以後可根據轉貸資金的實際使用情況,多渠道籌集資金逐步擴大規模。
第三條建立“肇慶市中小微企業應急轉貸資金”工作聯席會議制度(以下簡稱聯席會議),由市政府協管金融工作的副秘書長為總召集人,市金融局局長為召集人,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為市經濟信息化局、市財政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國土資源局、人行肇慶市中心支行、肇慶銀監分局等有關單位。聯席會議負責審定轉貸資金工作規劃、決策、制度;對轉貸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管理;組織落實資金來源和組成;決定轉貸資金重大事項,協調解決轉貸資金運行中的重大問題。
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轉貸辦,設在市金融局),負責聯席會議日常工作,牽頭擬定轉貸資金管理辦法及操作細則。
第四條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職責如下:
(一)市財政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統籌安排落實轉貸資金,逐步擴大轉貸資金規模,並會同市金融局、市經濟信息化局、人行肇慶市中心支行、肇慶銀監分局加強對轉貸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資金專款專用。
(二)市經濟信息化局、人行肇慶市中心支行、肇慶銀監分局負責對轉貸資金的運作進行業務指導;加強與貸款合作分行的溝通協調;指導貸款合作銀行按規定及時發放轉貸資金。
(三)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國土資源局要與貸款合作銀行建立緊密聯繫機制,提供辦事綠色通道,並在不涉及抵押物被查封、價值不足、閒置、糾紛等問題以及申請資料齊全的前提下,爭取1天內辦結轉貸資金項目的貸款抵押登記手續,實現解押、續押無縫對接。
第五條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服務中心)在聯席會議領導下負責轉貸資金的具體運作,履行如下職責:
(一)服務中心負責與轄內有關銀行業機構簽訂轉貸資金託管協定(以下簡稱託管協定),並在合作銀行開設轉貸資金專用賬戶;
(二)審批企業的轉貸資金申請,控制轉貸資金的風險;
(三)與合作銀行、企業簽訂使用轉貸資金使用協定,按本辦法規定為企業提供轉貸資金;
(四)每季度向成員單位通報轉貸資金業務開展情況;
(五)核算、提取轉貸資金管理費用;
(六)做好轉貸資金日常管理工作和聯席會議安排的其他相關工作。
第六條轉貸資金的管理應堅持“政府引導、封閉運作、有償使用、確保全全”的原則。
第七條轉貸資金的適用對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我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業。
(二) 符合國家和省、市產業政策,生產經營狀況良好,無嚴重不良信用記錄,無重大涉訴或查封凍結扣押情形。
(三)企業確實存在流動資金困難,經貸款銀行確認同意給予續貸並正在辦理相關手續。
優先用於參加我市風險補償金的貸款項目。
第八條轉貸資金單筆最高額度原則上不超過1000萬元,且僅限申請企業用於還貸、續貸業務臨時周轉,不得挪作其他用途,使用時間不超過10天,同一企業申請轉貸資金的次數每年不超過2次。
第九條轉貸資金實行有償使用。使用轉貸資金的企業應支付使用費,為充分提高轉貸資金的運轉效率,採取差別化收費方式,轉貸資金使用前5天的日綜合費率為轉貸資金額的0.2‰,第6日起日綜合費率為轉貸資金額的0.3‰。
第十條轉貸資金收益應繳入市非稅收入專戶,納入財政預算管理。轉貸資金管理費用一年一定,每年由服務中心向聯席會議提出申請,經聯席會議審核並報政府同意後,在轉貸資金收益中安排,每年總額最高不超過30萬元。轉貸資金收益在扣除管理費用後,經聯席會議審議並報市政府批准後,全部安排用於增加轉貸資金本金。
第十一條轉貸資金應專款專用,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挪用;不得弄虛作假、騙取轉貸資金。對違反規定的視同挪用,並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十二條由市金融局會同市經濟信息化局、市財政局制訂我市中小微企業應急轉貸資金使用操作細則。
第十三條轄內各縣級政府,特別是“東南板塊”的各縣(市、區),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參照市的做法,自主設立縣級轉貸資金。
第十四條本管理辦法試行2年,有效期自印發之日至2018年3月7日止。試行期間可根據政策及市場需求變化情況,適時作出修改完善或停止實施。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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