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體育聯盟

職業體育聯盟的概念不同於“職業體育”與“職業體育俱樂部”等概念,作為一個複雜的社會現象,國內外很多學者都根據各自的研究需要從不同的視角對其進行了概念界定。一般認為,職業體育聯盟是指,由多個職業體育俱樂部聯合組成,通過一系列制度安排來促進俱樂部之間競爭實力均衡,以實現整體效益最大化目標的經濟組織。

職業體育聯盟根據準入制度可分兩種形式,一種是封閉式準入聯盟,以美國NBA為代表;一種是開放式準入制度,升降級,以英超為代表。

職業體育聯盟具有自然壟斷、俱樂部聯合生產、追求競爭平衡等特性。

1、概念
職業體育聯盟的概念不同於“職業體育”與“職業體育俱樂部”等概念,作為一個複雜的社會現象,國內外很多學者都根據各自的研究需要從不同的視角對其進行了概念界定。
Depken(2000)認為,職業體育聯盟是一個按照該項運動的最大利益和特許經營俱樂部的最大利益運作的組織實體,聯盟貫徹執行關於該體育比賽的規章,以提高體育比賽的完整性和聯盟的普及流行程度,並增進聯盟內俱樂部的收益。王慶偉(2004)著眼於西方已開發國家,認為職業體育聯盟是指由所有的俱樂部業主或代表組成的執行委員會,採用投票制度對涉及俱樂部或聯盟的重大事情作出決策的一種管理模式。張保華(2013)認為,職業體育聯盟是指各俱樂部為了在市場條件下獲得更大利潤,避免相互之間的惡性競爭,通過合作成立的體育賽事組織。
以上學者儘管對職業體育聯盟的概念和性質存有爭議,但有些觀點和思想是相同的:
(一)職業體育聯盟是一種以盈利為目的的經濟組織
(二)組成職業體育聯盟的基本單位是職業體育俱樂部,且各俱樂部均為獨立實體
(三)職業體育聯盟的存在可以通過制定相應的制度來有效地避免俱樂部之間的過度競爭,促進聯盟和俱樂部利益最大化。綜合已有學者界定,我們認為職業體育聯盟是指,由多個職業體育俱樂部聯合組成,通過一系列制度安排來促進俱樂部之間競爭實力均衡,以實現整體效益最大化目標的經濟組織。
2、起源
18世紀,以蒸汽機為標誌的工業革命,開創了機器代替手工工具的時代,使得越來越多的人從勞動中解放出來,獲得更多的自由時間,為現代體育的產生和發展奠定了物質和時間條件。1750年,英國紐瑪克特一批貴族資助成立了著名的“賽馬俱樂部”,18世紀和19世紀這種依賴於賽事公平、觀眾忠誠支持和志願者管理體系的俱樂部體制,成為當時歐洲體育運動的一種成功的組織管理方式。
隨著英國帝國主義的擴張,體育的俱樂部制度也傳播到北美。但由於缺乏支持俱樂部制度的貴族傳統,俱樂部制度在美國收效甚微,並沒有發展起來。1876年,富有開拓和創新精神的美國人,創造了一種新的職業體育發展形式——聯盟制度,美國棒球成為第一個定位為聯盟治理的體育運動項目。
以棒球為標誌的聯盟制度在美國的產生和發展並非一蹴而就,其間經歷了從業餘到職業、從多方競爭到合併壟斷的過程。1869年,被視為美國職業體育團體性運動發展的分水嶺。1869年以前,主要發展業餘棒球運動,1871年,第一個準職業體育聯盟——國家棒球協會(National Association, NA)成立,之所以稱之為是準職業體育聯盟,是因為NA的管理比較鬆散、運作機制也比較隨意,很多史學家並不認可它為真正的棒球聯盟。1876年,NA中的6支最強大的俱樂部和兩外兩支“中立派球隊”創立了真正意義上的職業體育聯盟——美國國家棒球聯盟(National League, NL)。在1876-1881年間,許多非NL俱樂部已經發展的非常不錯,到1882-1891年間,NL面臨著相繼出現的聯盟競爭威脅,例如The American Association(AA),效仿NL的運營模式,於1882年成立。除了AA,在此期間,還出現The Union Association(成立於1884年,僅存活一年)、The Players League(成立於1890年,僅存活一年)。1893年作為小聯盟成立的西部棒球聯盟(1899年更名為美國棒球聯盟,The American League, AL)成為NL最有力的競爭對手,歷經2個賽季的對抗後,1903年,AL和NL簽署了一份國家層面的協定,互相承認雙方是美國職業棒球大聯盟(Major League Baseball, MLB)的一份子,將其章程追溯到1876年的NL,在MLB層面進行電視轉播權的談判、勞動力契約、行銷契約以及僱傭仲裁人員等。1922年,美國最高法院一致裁定棒球不適用於反托拉斯法案,而在獲得反壟斷豁免的背景下,MLB得以更快更好的發展。
美國職業棒球大聯盟的成功,受到了其它運動項目的追捧和效仿,1898年,美國職業籃球聯盟成立;1917年,美國職業冰球聯盟成立;1922年,美國職業橄欖球聯盟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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