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行政法院

聯邦行政法院是原聯邦德國依據其基本法和1960年6月21日的《聯邦行政法院法》設定的專門法院。由院長、庭長和若干法官組成。成員都由聯邦總統任命,任期68年,年滿35歲以上的公民有資格充任。內部法庭設定由內政部長決定。

受理除應由普通法院、財政法院、社會法院、懲戒法院、勞動法院、軍事法院和憲法法院管轄之外的所有行政爭議案件。因是最高行政法院,因此主要複審不服高級行政法院判決的案件。此外,對涉及聯邦外交活動、聯邦調查局活動等的行政案件,有初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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