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限制競爭行為

聯合限制競爭行為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市場主體以協定的方式排斥、限制或妨礙競爭的行為。我國現實經濟生活中縱向聯合限制競爭行為主要表現為: 產品生產者與銷售者之間關於限定轉售價格的協定; 原材料供應企業與生產企業就供應對象、生產產品品種及地區達成的協定; 農工商、產供銷一條龍協作協定; 招投標中招標人與某一投標人串通投標的行為等。

我國現實經濟生活中橫向聯合限制競爭行為主要表現為:競爭者之間通過協定劃分市場,包括劃定各自的生產數量、銷售範圍、銷售對象、銷售渠道以及經營地域等;聯合限價行為。聯合限價行為是指生產經銷同種商品的企業相互之間為特定目的共同協商限制商品價格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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