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蘇丹特派團

聯合國蘇丹特派團

聯合國蘇丹特派團(聯蘇特派團)是安全理事會在確定該國局勢仍危及國際和平與安全後於2005年3月24日根據第1590號決議建立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聯合國蘇丹特派團
  • 時間:2005年3月24日
  • 依據:第1590號決議
  • 主管單位:安全理事會
背景情況,馬查科斯議定書,南北方的衝突,簽署《馬查科斯議定書》,聯蘇先遣團,聯合國在達爾富爾的作用,全面和平協定,聯蘇特派團,特派團結構,統一辦法,風險和挑戰,達爾富爾,調查委員會,聯蘇特派團的任務,支持執行《全面和平協定》,提供人道主義援助,提供技術諮詢和協調,協調國際社會保護平民的工作,

背景情況

安理會根據秘書長的建議決定聯蘇特派團任務為:
(a)支持執行各方簽署的《全面和平協定》;
(b)在其能力範圍以及部署地區內,協助和協調難民與境內流離失所者自願回返和人道主義援助;
(c)協助排雷行動部門各方;
(d)在聯蘇特派團的能力範圍內,並在與聯合國其他機構、有關組織和非政府組織密切合作的情況下,協助國際社會努力在蘇丹保護和增進人權,協調國際社會保護平民的工作,特別注意包括境內流離失所者、回返的難民、婦女和兒童在內的弱勢群體。(有關特派團任務的更多情況,請參見任務章節)

馬查科斯議定書

南北方的衝突

北方和南方之間的衝突始於1955年,這場衝突在蘇丹獨立後的49年中持續進行了幾乎11年。(蘇丹於1956年1月1日擺脫英國—埃及統治獲得獨立。)過去20年來,政府同蘇丹人民解放運動/解放軍(人運/解放軍)這個南方的主要叛亂運動一直在資源,權力,宗教在國家中的作用和自決等問題上爭鬥不休。已有200多萬人死亡,400萬人背井離鄉,大約60萬人逃離國家,淪為難民。
為了實現和平,包括鄰國、有關捐助者、其他國家和當事方自己在內的各方作了多次嘗試。聯合國長期以來一直密切關注和支持政府間發展管理局(伊加特)主持發起的區域和平倡議。1997年12月19日,秘書長任命穆罕默德·薩赫農為其非洲問題特別顧問,以跟蹤大湖區域和非洲之角的事態發展。為了支持和平進程,薩赫農先生和其他高級官員代表聯合國出席了伊加特成員國的歷次首腦會議,並同區內各國政府和組織進行了協商。他們還參加了由支持伊加特和平進程、協助該區域組織在若干領域加強能力的捐助國和組織組成的伊加特—夥伴論壇會議。

簽署《馬查科斯議定書》

2002年,伊加特主導的蘇丹和平進程取得了重大進展。秘書長於2002年7月10日至12日訪問了蘇丹。
2002年7月20日,衝突各方簽署了《馬查科斯議定書》,其中就確定施政原則、過渡進程和政府體制的廣泛框架、南部蘇丹人民自決權、政體和宗教達成了具體協定。他們商定繼續就懸而未決的分享權力、財富分配、人權和停火問題舉行會談。
秘書長已對取得的進展表示歡迎,並敦促各方繼續真誠談判。自2002年8月以來,秘書長特別顧問穆罕默德·薩赫農先生和聯合國秘書處其他高級官員都曾為伊加特在肯亞馬查科斯進行的調解工作獻計獻策。

聯蘇先遣團

為了加緊進行和平努力,加強取得的進展,包括2004年1月7日簽署的《財富分配協定》和2004年頭幾個月伊加特所領導的會談於2004年5月26日簽署《分享權力議定書》,安全理事會根據秘書長的建議,通過2004年6月11日第1547(2004)號決議成立了一個特別政治特派團,即聯合國駐蘇丹先遣團(聯蘇先遣團),以便促進同有關各方接觸,準備著手實施擬議的和平支助行動。
幾天后,秘書長任命揚·普龍克為蘇丹問題特別代表兼聯蘇先遣團團長,領導締造和平的支助工作,以支持伊加特調解促成的南北衝突談判和非洲聯盟調解促成的就達爾富爾這個蘇丹西部區域的衝突所進行的談判。聯蘇先遣團官員正在為這兩個進程提供援助,一個聯合國多學科工作隊也被派往肯亞奈瓦沙參與最後階段的和平談判,以便提供支助,確保談判成果和擴大蘇丹行動的籌備工作相輔相成。
另外,特別代表同聯合國國別工作隊共同致力於建立統一體制,以確保聯合國完全能夠支持執行《全面和平協定》。聯蘇先遣團行政支助人員集中制定和完善實地行動計畫,籌備部署軍事和文職人員,並為特派團提供有效的前方支援。

聯合國在達爾富爾的作用

一個同時出現的情況是,安全理事會2004年7月31日的第1556(2004)號決議為回應達爾富爾的嚴重事態發展,給聯蘇先遣團分派了額外任務。除了要求每月報告政府對金戈威德民兵及其領導人所作承諾的執行情況外,安理會還請秘書長列入達爾富爾區域的應急規劃,包括協助非洲聯盟對其達爾富爾特派團進行規劃和評估,並同非洲聯盟密切合作,準備支持達爾富爾執行未來的協定。因此,特派團已著手進行此類應急規劃工作。
安理會隨後在2004年9月18日第1564(2004)號決議中,請秘書長採取適當步驟增加在達爾富爾部署的人權觀察員人數。由於這些事態發展,特別代表和聯蘇先遣團在以後幾個月中深深介入了達爾富爾事務,特別是通過專門參加非洲聯盟調解促成的阿布賈和平談判和成立聯合國駐亞的斯亞貝巴援助小組,支持非洲聯盟和非洲駐蘇丹特派團,該援助小組一直在給非洲聯盟委員會提供戰略支援。

全面和平協定

2005年1月9日,由副總統阿里·奧斯曼·塔哈代表的蘇丹政府同由約翰·加朗主席代表的蘇丹人民解放運動/解放軍(人運/解放軍)在肯亞奈洛比簽署了《全面和平協定》,這個事件是蘇丹歷史上的一個轉折點。該協定包括就締結《馬查科斯議定書》後依然存在的懸而未決問題達成的各項協定,對安全安排、首都喀土穆的權力分享、南方一定程度的自治和更公平分配包括石油在內的經濟資源都作出了規定。
該協定包括四項議定書、兩項框架協定和有關上述議定書和框架協定執行方式的兩份附屬檔案。雙方在協定起首部分承認,這些檔案共同代表著解決國內更廣泛衝突問題的具體模式,《全面和平協定》如果順利執行,將在蘇丹提供善政榜樣,有助於為維護和平創造牢固基礎,使統一顯得具有吸引力。
雖然雙方在協定中確定蘇丹的統一為優先事項,但它們決定設立六年半過渡期限,在此期間由臨時機構管理國家,國際監測機制也將建立並開始運作。在過渡時期結束時,南部蘇丹人民將在國際社會監督的公民投票中,投票確認蘇丹統一,或投票決定分裂。
國際機制將在公民投票後六個月內繼續運作,以便幫助政府確保執行投票結果,投票結果成功執行之日就是和平支助行動結束之時。

聯蘇特派團

1月10日,在簽署和平協定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馬上就這個行動向新聞界發表了聲明,並保證提供國際援助,包括在南部蘇丹部署和平支助行動。為了支持執行和平協定,秘書長在其2005年1月31日報告中建議部署一個由至多10000名軍事人員和適當文職人員、包括700多名民警組成的多層面和平支助行動。

特派團結構

秘書長的報告中指出,聯合國蘇丹特派團將由其特別代表領導,兩名副特別代表予其協助。一名副代表處理斡旋與和平進程和施政的政治支助工作,另一名副代表擔任蘇丹問題駐地協調員和人道主義協調員,處理援助事項。
特派團將包括集中處理以下四個廣泛工作領域的部門:
斡旋與和平進程的政治支助;
安全;
施政;
人道主義和發展援助。
斡旋與和平進程的政治支助將由秘書長特別代表以及政治事務和新聞部門處理。政治事務部門將通過提供政治諮詢、報告情況、分析和評估以及必要的秘書處支助,對特別代表和整個聯合國行動予以支持。
安全方面將由軍事部門處理。該部門將監測和核查停火協定,保護聯合國人員和設施,並確保其人員的行動自由。另外,軍方也將在其能力範圍內保護即將遭受人身暴力的平民,協助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進程,並支持其他聯合國方案。
民警、法治、人權、民政事務、選舉援助和社會性別部門都將處理施政問題。民警部門將協助建立透明警務,而法制部門將協助支持民族團結政府和南部蘇丹政府基本立法、行政和司法機構的建立和運作。
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部門、人道主義協調部門、保護部門、復原、回返和重返社會部門以及排雷行動部門都將處理人道主義發展援助問題。和平支助行動還將包括特派團支助部門和綜合安全管理機構。此外,愛滋病毒和人員操守單位將提供全特派團諮詢和培訓。
特派團總部設在喀土穆,在南方、包括在南部蘇丹臨時首都倫拜克也有廣泛代表。具有這種擬議規模和範圍的行動需要一定程度的分權制。因此,特派團工作範圍包括六個獨特部門。

統一辦法

由於特派團要處理廣泛問題,秘書長已強調必須制定各聯合國機構、基金和方案的共同綜合戰略,以便順利執行《全面和平協定》,實現“支持蘇丹人民建立一個和平和民主的蘇丹,使全體公民都可在享有更大尊嚴與安全條件下生活”的目標。然而,他指出,要繼續明確區分特派團的協調作用和各機構、基金和規劃署的責任。

風險和挑戰

秘書長還說,《全面和平協定》各個方面的協調工作對當事方及其協助者來說,都是一個“非常複雜的任務”。一些灰色地帶和可能很困難的問題依然存在,當事方可能對案文有不同的解釋,從而有可能在稍後階段發生爭議。一些複雜的問題已留待總統決定,一些決定也被推遲到稍後日期。
其他重大挑戰包括:執行和平協定初期破壞穩定影響所產生的安全隱患,北方和南方其他武裝團伙合併、不願加入兩當事方中任何一方的不滿武裝團伙或民兵構成的威脅有可能引發進一步暴力。這些武裝團伙和民兵同蘇丹政府或人運/解放軍的和解進程沒有在和平協定中得到詳盡闡述。
總之,和平協定如得到執行將根本改變該國的政治、經濟和社會面貌。對蘇丹人民和當事方而言,事關重大,工作繁多。
關於如何避免和儘量減少這些隱患,秘書長指出,需要在國家和國際兩級制定強大和協調一致的戰略。蘇丹領導人必須同國際社會合作,設法防止相互競爭的利益集團破壞這一進程。為了促進《全面和平協定》的全面執行,蘇丹新領導除在其直接選區外,還必須促使全國和民間社會接受其領導。新政府必須在國際社會幫助下率先在一個包容各方的國內進程中,著手恢覆信任、實現和解。聯合國將繼續鼓勵政府採納統籌一致的國家方案,在自由、充分和有效參與基礎上處理各種衝突的根源。

達爾富爾

隨著2005年1月9日簽署和平協定,南部的內戰已經結束,但另一場內戰仍在該國西部達爾富爾區域進行,自從2003年初叛亂團伙拿起武器反抗蘇丹政府,在一定程度上對經濟資源分配情況提出抗議以來,已有幾萬人被殺死,還有180萬人流離失所或逃到毗鄰查德。
秘書長在其1月31日報告中闡述了達爾富爾局勢,指出“一個穩定的蘇丹需要有一個穩定的達爾富爾”。在這方面,聯合國和非洲聯盟在達爾富爾的工作必須相輔相成。秘書長特別提到兩組織目前就這個重要問題進行的討論,以及非洲駐蘇丹特派團和聯蘇特派團必須在行動、總部和戰略三級保持強有力的聯絡。這種聯絡包括除文職工作人員外,向達爾富爾駐當地辦事處派駐一些聯合國軍事觀察員和民警。同時還必須加強秘書長特別代表同非洲聯盟官員、特別是主席特別代表的關係。
秘書長指出,第1564(2004)號決議授權成立的人權機構將併入聯合國特派團,達爾富爾的人道主義協調與調解能力也將合併。根據第1556(2004)號決議的要求,特派團同非洲聯盟的密切關係及其在達爾富爾更廣泛的存在,將使其達爾富爾問題的應急規劃能力得到加強。

調查委員會

2004年10月7日,秘書長應安全理事會請求成立了調查委員會,以便對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行為的報告進行調查,並確定達爾富爾是否發生了滅絕種族行為。委員會於2005年1月就其調查結果向秘書長提交了全面報告。
委員會發現,雖然蘇丹政府沒有奉行滅絕種族政策,但其部隊及其盟友金戈威德民兵進行了“不分青紅皂白的攻擊,包括殺害平民、酷刑、強迫失蹤、破壞村莊、強暴和其他形式性暴力、掠奪和強迫流離失所。”
根據這份報告,政府當局沒有直接或通過它所控制的民兵在達爾富爾奉行和實施滅絕種族政策,但這項結論決不應以任何方式削弱該區域內所犯罪行的嚴重性。報告指出,在達爾富爾犯下的國際罪行,例如侵害人類罪行和戰爭罪行,絕不比滅絕種族的嚴重性和令人髮指程度有絲毫遜色。
除其他事項外,小組還特別斷言,達爾富爾叛亂部隊對可能犯下的戰爭罪行,包括謀殺平民和掠奪負有責任,建議安理會將其達爾富爾局勢檔案材料提交國際刑事法院。

聯蘇特派團的任務

支持執行《全面和平協定》

一 監測並核查《停火協定》的執行情況,調查違規行為;
二 就組建一體化聯合部隊事宜與雙邊捐助者聯絡;
三 按照《停火協定》,在聯蘇特派團部署地區觀察並監測武裝團體的動態和部隊調動情況;
四 協助制訂《全面和平協定》所要求的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方案,特別注意婦女和兒童戰鬥員的特殊需要,並通過自願解除武裝、收繳和銷毀武器來協助執行該方案;
五 與非洲聯盟協調,通過針對社會各階層進行有效宣傳,協助《全面和平協定》各締約方促使民眾進一步了解和平進程以及聯蘇特派團的作用;
六 協助《全面和平協定》各締約方根據需要採取一種具有民族包容性的做法,包括讓婦女發揮作用,以實現和解與建設和平;
七 與各雙邊和多邊援助方案協調,協助《全面和平協定》各締約方改組蘇丹警察機構,遵循民主維持治安方式,制訂一項警察培訓和評價方案,並通過其他途徑協助民警培訓;
八 通過執行一個旨在打擊有罪不罰現象並促進長期和平與穩定的全面協調戰略,協助《全面和平協定》各締約方促進法治,包括建立獨立的司法系統,並促進保護蘇丹所有人的人權;協助《全面和平協定》各締約方建立和鞏固國家法律框架;
九 確保聯蘇特派團具有足夠的人權人員、能力和專業知識,以開展促進人權、保護平民和監測活動;
十 協同其他國際行動者為《全面和平協定》各締約方提供指導和技術援助,支持籌備和進行《全面和平協定》規定的選舉和全民投票;

提供人道主義援助

在其能力範圍以及部署地區內,尤其通過幫助創造必要的安全條件,協助和協調難民與境內流離失所者自願回返和人道主義援助的提供;

提供技術諮詢和協調

協同排雷行動部門其他國際夥伴,協助《全面和平協定》各締約方,提供人道主義排雷援助、技術諮詢和協調;

協調國際社會保護平民的工作

在聯蘇特派團的能力範圍內,並在與聯合國其他機構、有關組織和非政府組織密切合作的情況下,協助國際社會努力在蘇丹保護和增進人權,協調國際社會保護平民的工作,特別注意包括境內流離失所者、回返的難民、婦女和兒童在內的弱勢群體;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一 決定授權聯蘇特派團在其部隊部署地區採取自認力所能及的必要行動,保護聯合國人員、設施、裝置和裝備,保證聯合國人員、人道主義工作人員、聯合評估機制及評估和評價委員會人員的安全和行動自由,並在不影響蘇丹政府應負責任的情況下,保護人身隨時會受到暴力威脅的平民;
二 請秘書長和蘇丹政府,在與蘇丹人民解放運動進行適當磋商後,考慮到大會關於《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安全公約》所規定的法律保護範圍的第58/82號決議,在本決議通過後30天內締結一項部隊地位協定,並指出在締結這樣一項協定之前,應暫時適用1990年10月9日的部隊地位示範協定(A/45/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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