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1996號決議

《聯合國安理會第1996號決議》是2011年7月8日安全理事會第6576次會議通過的一項決議。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聯合國安理會第1996號決議
  • 外文名: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 Resolution 1996
  • 發布機構:聯合國安理會第1996號決議
  • 發布日期:2011年7月8日
決議原文,投票情況,

決議原文

安全理事會,
歡迎南蘇丹共和國在2011年7月9日宣布它是一個獨立國家後即告成立;
重申安理會維護南蘇丹共和國的主權、獨立、領土完整和國家統一的堅定承諾;
回顧2011年2月11日的主席聲明申明,各國擁有自主權和承擔責任是實現持久和平的關鍵,各國當局負有確定優先事項和衝突後建設和平戰略的主要責任;
強調鞏固和平需要採用全面統一的做法,加強政治、安全、發展、人權和法治活動的一致性,消除引起衝突的基本根源,並著重指出,安全與發展密切相關,相輔相成,是實現持久和平的關鍵;
譴責持續存在的衝突與暴力行為及其對平民產生的影響,包括許多平民遇害和流離失所,指出與民間社會進行持久合作和對話對於穩定安全局勢和保護平民至關重要;
強調聯合國在南蘇丹共和國和蘇丹共和國的活動需要協調一致,因此要闡明南蘇丹特派團與聯合國國家工作隊之間的作用、責任和協作,指出需要同該區域的其他相關行動者,包括非洲聯盟-聯合國達爾富爾混合行動(達爾富爾混合行動)、聯合國阿布耶伊臨時安全部隊和聯合國組織剛果民主共和國穩定特派團(聯剛穩定團),進行合作;
回顧以往關於衝突後建設和平的主席聲明,強調機構建設作為建設和平的一項重要內容至關重要,強調各國和國際社會要做出更有效和更一致的反應,讓擺脫衝突的國家行使政府核心職能,包括和平解決政治爭端,並利用國家現有能力,以確保國家對這一進程擁有自主權;
強調聯合國發揮重要作用,在與國際夥伴密切協商的情況下支持國家當局,以鞏固和平,防止暴力再現,並為此制訂一個早期戰略來支持國家建設和平優先事項,包括確立政府核心職能,提供基本服務,建立法治,尊重人權,管理自然資源,組建安全部門,處理青年失業問題和實現經濟復甦;
確認必須支持建設和平工作,以便為可持續發展奠定基礎;
著重指出,聯合國、發展機構、雙邊夥伴和其他行動者、區域和次區域機構和國際金融機構需要相互建立更有力和更明確的夥伴關係,以便執行在各國擁有自主權、著眼於成果和相互負責的基礎上制訂的旨在有效開展機構建設工作的國家戰略;
確認安全理事會需要靈活行事,以便根據實地的進展、經驗教訓或情況變化,酌情對任務的輕重緩急做出必要的調整;
確認需要擴大和增加可以使用的文職專家、特別是來自開發中國家的婦女和專家的隊伍,幫助建立本國的隊伍,鼓勵會員國、聯合國和其他夥伴加強合作協調,確保調集相關專業人員來滿足南蘇丹共和國政府和人民的建設和平需求;
回顧安理會關於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的第1612(2005)號和第1882(2009)號決議和2009年4月29日(S/PRST/2009/9)和2010年6月16日(S/PRST/2010/10)主席聲明,並注意到秘書長2009年2月10日(S/2009/84)和2007年8月29日(S/2007/520)關於蘇丹境內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的報告和安全理事會蘇丹兒童與武裝衝突問題工作組認可的有關結論(S/AC.51/2009/5);
重申安理會關於武裝衝突中保護平民的第1674(2006)號和第1894(2009)號決議和關於保護人道主義人員和聯合國人員的第1502(2003)號決議;
重申安理會關於婦女、和平與安全的第1325(2000)號、第1820(2008)號、第1888(2009)號、第1889(2009)號和第1960(2010)號決議,再次申明婦女要全面、平等和有效地參與和平進程的各個階段,因為她們在預防衝突、解決衝突以及建設和平中發揮著重大作用,重申婦女可在重建構建恢復中社會方面發揮關鍵作用,強調婦女需要參加擬定和執行衝突後戰略的工作,以便考慮到她們的看法和需要;
認識到,必須根據現行聯合國維和改革舉措,包括《新地平線報告》、全球外勤支助戰略和文職人員審查報告提出的各項原則,借鑑利用其他特派團、特別是部隊和警察派遣國的最佳做法、以往的實踐和經驗教訓;
銘記6月20日蘇丹政府同蘇丹人民解放運動達成的關於阿卜耶伊地區臨時行政與安全安排的協定;6月28日蘇丹政府同蘇丹人民解放運動(北方)達成的關於青尼羅州和南科爾多凡州政治和安全安排的協定;6月29日蘇丹政府同南蘇丹政府達成的關於邊界安全和聯合政治和安全機制的協定;
認定南蘇丹面臨的局勢繼續對該區域的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七章採取行動,
1. 決定於2011年7月9日設立聯合國南蘇丹共和國特派團(南蘇丹特派團),初步任期一年,並打算視需要予以延長,還決定南蘇丹特派團將最多有7 000名軍事人員,包括軍事聯絡官和參謀人員,最多有900名文職警察人員,包括酌情配置建制單位,並有適當的文職部門,包括進行人權調查的技術專業人員;還決定在三個月和六個月後審查當地情況是否允許把軍事人員減少到6 000人;
2. 歡迎秘書長任命南蘇丹共和國特別代表,請秘書長通過特別代表指揮南蘇丹綜合特派團的行動,協調聯合國系統在南蘇丹共和國的所有活動,支持國際社會採用統一方法在南蘇丹共和國實現穩定的和平;
3. 決定,南蘇丹特派團的任務是鞏固和平與安全,幫助為南蘇丹共和國的發展創造條件,以期加強南蘇丹共和國政府的能力,以民主方式進行有效管理並同鄰國建立良好關係,並特此授權南蘇丹特派團開展以下工作;
(a) 通過以下方式支持鞏固和平並以此為國家的長期建設和經濟發展創造條件:
一 圍繞政治過渡、治理和建立國家權力問題,包括就國家建設和發展等重大問題制訂國家政策,為南蘇丹共和國政府提供斡旋、諮詢和支持;
二 促進民眾參與政治進程,包括就啟動一個包容各方的制憲進程、根據憲法舉行選舉、推動建立獨立的媒體和確保婦女參加決策論壇等事宜,為南蘇丹共和國政府提供諮詢和支持;
(b) 通過以下方式支持南蘇丹共和國政府履行預防、緩解和消除衝突和保護平民的責任:
一 在能力範圍內,在國家、州和縣一級開展斡旋、建立信任和調解工作以預見、防止、緩解和消除衝突;
二 建立和利用全特派團預警能力,在情報收集、監測、核查、預警和分發與落實機制方面採用統一做法;
三 酌情與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合作,監測、調查、核查和定期報告人權情況和平民可能面臨的威脅以及實際和可能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和人權法的行為,視需要提請有關當局注意,並立即向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報告重大侵犯人權行為;
四 向南蘇丹共和國政府,包括酌情在國家和地方一級向軍方和警方提供諮詢和協助,以便它們根據國際人道主義法、人權法和難民法,履行保護平民的職責;
五 通過在很可能發生衝突地區進行預防性部署和巡邏,阻止暴力行為;在能力範圍內,在部署區內保護人身隨時可能遭受暴力侵犯的平民,尤其是在南蘇丹共和國政府不提供這種保護時;
六 保護開展規定工作所需要的聯合國和人道主義人員、設施和裝備的安全,銘記特派團擁有機動性至關重要,並協助創造有利於安全、及時和不受阻礙地提供人道主義援助的安全條件;
(c) 通過以下方式,支持南蘇丹共和國政府根據國家擁有自主權的原則,與聯合國國家工作隊和其他國際夥伴合作,建立保障安全的能力,實行法治,加強安全和法務部門改革:
一 支持制訂有關安全部門改革、法治和建立法務部門、包括建立人權能力和機構的戰略;
二 支持南蘇丹共和國政府與國際夥伴合作,制訂和執行全國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戰略,尤其注意婦女和兒童兵的特殊需求;
三 通過在政策、規劃和建立後勤能力方面提供諮詢以及在重要領域提供培訓和輔導,加強南蘇丹共和國警察局的能力;
四 支持南蘇丹共和國政府建立一個起輔助文職司法制度作用的軍事司法制度;
五 通過建立一個監測和報告機制,促進建立一個保護受武裝衝突影響兒童的環境;
六 支持南蘇丹共和國政府在現有資源範圍內開展排雷活動,加強南蘇丹共和國排雷當局根據國際地雷行動標準採取排雷行動的能力;
4. 授權南蘇丹特派團採取一切必要手段,在其能力範圍內,在有其部隊部署的地方,執行第3(b)四,3(b)五和3(b)六段規定的任務;
5. 請蘇丹政府和南蘇丹共和國政府至遲於7月20日提出執行6月29日邊界監測協定的方法,如果它們未這樣做,請南蘇丹特派團觀察並報告人員、武器和有關物資跨越蘇丹邊界流動的情況;
6. 要求南蘇丹共和國政府和所有相關各方為南蘇丹特派團的部署、行動以及開展監測、核查和報告工作提供全面合作,特別是在南蘇丹共和國全境確保聯合國人員以及相關人員的安全保障和行動自由;
7. 籲請所有會員國確保進出南蘇丹共和國的所有人員以及供南蘇丹特派團履行公務專用的設備、輜重、補給和其他物品,包括車輛和零配件,自由、不受阻礙、迅速地通行;
8. 呼籲所有各方根據國際法有關規定,讓救濟人員全面、安全和不受阻礙地接觸所有需要援助的人,尤其是國內流離失所者和難民,並提供人道主義援助;
9. 要求所有各方,特別是反叛民兵和上帝軍,立即停止一切形式危害南蘇丹平民的暴力和侵犯人權行為,特別是性別暴力,包括強姦和其他形式的性虐待,以及所有違反有關國際法危害和虐待兒童的行為,例如招募、使用、殺害、致殘和綁架兒童,以便根據第1960號決議做出有時限的具體承諾,打擊性暴力,並打擊危害兒童的暴力和虐待行為;
10. 呼籲南蘇丹共和國政府和蘇丹人民解放軍延長2010年11月到期的(聯合國2009年11月20日同蘇丹人民解放軍簽署的)停止招募和使用兒童兵的行動計畫,請南蘇丹特派團就此為南蘇丹共和國政府提供諮詢和協助;還請秘書長加強聯合國系統在南蘇丹共和國開展的保護兒童活動,確保繼續監測和報告兒童的情況;
11. 鼓勵南蘇丹共和國政府批准重大國際人權條約和公約,使其成為法律並加以執行,包括有關婦女和兒童、難民和無國籍者的條約和公約,請南蘇丹特派團就此為南蘇丹共和國政府提供諮詢和協助;
12. 呼籲南蘇丹共和國政府採取措施,讓婦女更多參與解決未獲解決的全面和平協定問題,參加獨立後的安排,讓南蘇丹婦女進一步參與各級的公共決策,包括推動婦女擔任領導,支持婦女組織,反對社會上懷疑婦女平等參與能力的消極態度;
13. 呼籲南蘇丹共和國當局打擊有罪不罰現象,追究所有侵犯人權和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的人的責任,包括追究非法武裝團體或南蘇丹安全部隊成員侵權和違法行為的責任;
14. 呼籲南蘇丹共和國政府停止長期任意關押,通過與國際夥伴合作提供諮詢和技術援助,建立一個安全、可靠和人道的監獄系統,請南蘇丹特派團就此向南蘇丹共和國政府提供諮詢和援助;
15. 呼籲南蘇丹特派團與南蘇丹共和國政府進行協調,參加區域協調和信息機制,以便根據上帝軍在南蘇丹共和國發動襲擊的情況,更好地保護平民和支持解除武裝、復員和重返社會工作,請秘書長在每三個月提交的關於南蘇丹特派團的報告中概述南蘇丹特派團、非洲聯盟-聯合國達爾富爾混合行動(達爾富爾混合行動)、聯合國組織剛果民主共和國穩定團(聯剛穩定團)和區域和國際夥伴為消除上帝軍的威脅相互開展合作和分享情報的情況;
16. 請秘書長在設立南蘇丹特派團之日,把聯合國蘇丹特派團(聯蘇特派團)履行的有關職能移交給南蘇丹特派團,同時移交有關工作人員和履行新的職能所需要後勤物流,並開始有序清理結束聯蘇特派團;
17. 授權秘書長採取必要步驟,確保特派團之間相互開展合作,並授權在上面第1段規定的兵員總限額內,根據部隊派遣國的商定,在不損害聯合國這些特派團執行任務的情況下,適當從其他特派團調用部隊;
18. 請秘書長特別代表和南蘇丹特派團與南蘇丹共和國政府、聯合國國家工作隊和包括世界銀行在內的多邊夥伴合作,在顧及國家優先事項的情況下,在4個月內就聯合國系統支持具體建設和平工作、特別是安全部門改革、建立警察機構、法制和法務部門支助、人權能力建設、早期復甦、制訂有關國家建設與發展重要事項的國家政策和根據國家優先事項為發展創造條件的計畫,向安理會提交報告,以期協助建立一個監測這些領域進展的共同框架;
19. 請秘書長向安理會報告部署特派團所有部門的預期時間,包括同部隊和警察派遣國進行協商的情況和主要支援人員的部署情況;強調必須有可以衡量南蘇丹特派團進展的可以實現的可行指標,請秘書長同南蘇丹共和國政府協商後,在4個月內向安理會提交特派團的基準,並在其後每隔4個月定期向安理會通報進展情況;
20. 強調聯合國、國際金融機構和雙邊和多邊夥伴需要同南蘇丹共和國政府密切合作,確保國際援助與國家優先事項、包括南蘇丹發展計畫保持一致,可以有重點地提供支持以體現南蘇丹共和國的具體建設和平需求和優先事項;請秘書長特別代表在相關國際援助機制和進程中代表聯合國系統;
21. 鼓勵秘書長探討衝突後文職人員問題高級諮詢小組的獨立報告提出的可以在南蘇丹共和國落實的各種構想;
22. 尤其請秘書長儘可能充分利用特派團有關部門與南蘇丹共和國對應部門同設一地的機會,以推動國家能力建設;並通過進行本地採購和以其他方式儘可能加強南蘇丹特派團對經濟的貢獻,尋求產生初期和平紅利;
23. 請秘書長繼續採取必要措施,確保南蘇丹特派團全面遵守聯合國對性剝削和性虐待的零容忍政策和向安理會全面通報情況,敦促部隊派遣國適當採取預防行動,包括進行部署前提高認識培訓,並採取其他行動,以確保在發生此類行為時,全面追究本國涉案人員的責任;
24. 重申根據第1325(2000)號決議和第1820(2008)號決議,安全理事會授權設立的特派團必須有適當的兩性平等專業人員和培訓,回顧需要處理將暴力侵害婦女和女孩作為戰爭工具的問題,期待根據第1888(2009)號、第1889(2009)號和第1960(2010)號決議任命保護婦女顧問,請秘書長酌情做出安排,監測、分析和報告與衝突有關的性暴力,包括武裝衝突中、衝突後和與執行第1888(2009)號決議有關的其他情況下的強姦行為,鼓勵南蘇丹特派團和南蘇丹共和國政府積極處理這些問題;
25. 請秘書長在開展規定的工作時,考慮感染愛滋病毒、受愛滋病毒影響和易感染愛滋病毒的人、包括婦女和女孩與愛滋病毒有關的需求,鼓勵酌情在特派團提供愛滋病毒預防、治療、護理和支助服務,包括自願和保密的諮詢和檢測方案;
26. 請秘書長和南蘇丹共和國政府考慮到大會關於《聯合國人員和有關人員安全公約》規定的法律保護範圍的第58/82號決議,在本決議通過後30天內締結部隊地位協定,決定在締結這一協定前,暫時適用1990年10月9日的部隊地位示範協定(A/45/594);
24. 決定本決議於2011年7月9日生效;
25.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投票情況

有 15 票贊成。決議草案獲得一致通過,成為第1996(2011)號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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