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人權機構

聯合國人權機構

聯合國人權機構是聯合國的一個組成機構,包括人權理事會、人權理事會諮詢委員會、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人權公約監督機構、非政府組織委員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聯合國人權機構
  • 外文名:United Nations Human Rights Council
  • 性質聯合國的一個組成機構
  • 組織架構:人權理事會
摘要,組織架構,人權高專,

摘要

聯合國人權機構聯合國的一個組成機構,包括人權理事會、人權理事會諮詢委員會、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人權公約監督機構、非政府組織委員會。

組織架構

人權理事會
(Human Rights Council)
第60屆聯合國大會於2006年3月15日通過第60/251號決議,成立人權理事會,取代人權委員會。理事會系聯大附屬機構,由47個成員國組成,遵循公平地域分配原則,亞洲組13國、非洲組13國、拉美組8國、東歐組6國、西方組7國。理事會成員由聯大秘密投票選舉產生,必須獲半數以上會員國支持才能當選,任期3年,只能連選連任一屆。理事會每年在日內瓦舉行3次會議,其中一次為主要會議,會期總計不少於10周。此外,應理事會成員要求,獲1/3成員(16國)支持,理事會可舉行特別會議。迄今,人權理事會共召開11次正式會議,並就巴勒斯坦被占領土、蘇丹達爾富爾、斯里蘭卡人權問題和金融危機等問題舉行11次特別會議。
聯合國人權機構
根據聯大第60/251號決議,理事會職能主要包括:促進對所有人人權與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處理侵犯人權情況並提出建議;推動各國全面履行人權義務;推動聯合國系統人權主流化;在與會員國協商同意後,幫助會員國加強人權能力建設,促進人權教育並提供技術援助;提供人權問題專題對話論壇;向聯大提出進一步發展國際人權法的建議;向聯大提交年度報告等。決議授權理事會在一年內對人權委員會原有工作機制和方法進行全面評估和改革,制定未來工作方法和運作規則。經過一年艱苦磋商,2007年6月19日,人權理事會如期完成建章立制工作,確立了普遍定期審議、人權特別機制、專家諮詢機制、來文申訴機制的運作方式,並制定了理事會議程、工作方法和議事規則。
2006年5月9日,第60屆聯大選舉產生理事會首屆成員。中國以146票成功當選,任期3年。2009年5月12日,第63屆聯大改選18名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成員。中國以167票成功連任。改選後的2009-2012年度人權理事會成員國名單如下:
亞洲組(13國):印度(2010年)、印度尼西亞(2010年)、菲律賓(2010年)、卡達(2010年)、日本(2011年)、韓國(2011年)、巴林(2011年)、巴基斯坦(2011年)、中國(2012年)、沙烏地阿拉伯(2012年)、吉爾吉斯斯坦(2012年)、約旦(2012年)、孟加拉國(2012年)
非洲組(13國):安哥拉(2010年)、埃及(2010年)、馬達加斯加(2010年)、南非(2010年)、加彭(2011年)、加納(2011年)、尚比亞(2011年)、布吉納法索(2011年)、喀麥隆(2012年)、模里西斯(2012年)、奈及利亞(2012年)、塞內加爾(2012年)、吉布地(2012年)
拉美組(8國):玻利維亞(2010年)、尼加拉瓜(2010年)、巴西(2011年)、智利(2011年)、阿根廷(2011年)、古巴(2012年)、墨西哥(2012年)、烏拉圭(2012年)
東歐組(6國):波赫(2010年)、斯洛維尼亞(2010年)、斯洛伐克(2011年)、烏克蘭(2011年)、俄羅斯(2012年)、匈牙利(2012年)
西方組(7國):義大利(2010年)、荷蘭(2010年)、法國(2011年)、英國(2011年)、美國(2012年)、比利時(2012年)、挪威(2012年)
人權理事會諮詢委員會
The Human Rights Council Advisory Committee
根據經社理事會1946年6月21日第9(Ⅱ)號決議,聯合國人權會設立“防止歧視和保護少數小組委員會”(Sub-Commission on Prevention of Discrimination and Protection of Minorities)。1999年7月27日,經社理事會決定將其更名為“促進和保護人權小組委員會”(Sub-Commission on the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簡稱“人權小組會”)。人權小組會系人權委員會下屬機構,主要職能是對有關重要人權問題進行研究並向人權委員會提出報告。人權小組會由26名以個人身份工作的獨立專家組成。自1984年以來,我國的顧以佶、田進、范國祥、陳士球教授先後擔任小組會專家。
人權理事會成立後,決定成立諮詢委員會取代人權小組會。該委員會基本繼承人權小組會職能,負責從事人權專題研究並向理事會提出諮詢意見。委員會由18名獨立專家組成,遵循公平地域分配原則,亞洲、非洲組各5名,拉美、西方組各3名,東歐組2名。聯合國所有會員國均可提名人選,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任期3年,可連任1次。每年開兩次會議,總會期不超過10天。與原人權小組會不同的是,委員會不得通過任何決議或決定。中國專家陳士球教授於2008年3月當選為委員會成員,並於2009年3月成功競選連任,任期至2012年。

人權高專

(簡稱人權高專”, UN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及其辦公室(Office of the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
人權高專系根據1993年聯大第48/141號決議設立,是聯合國系統內負責人權事務的最高行政長官,副秘書長級。由聯合國秘書長任命,經聯合國大會核准產生。人權高專主要負責協調聯合國在人權領域的活動,任期四年,可連任一次。第一任人權高專是何塞·阿亞拉·拉索(JOSE AYALA LASSO,厄瓜多籍)。第二任人權高專是瑪麗·羅賓遜(MARY ROBINSON,愛爾蘭籍)。第三任人權高專是塞爾吉奧·維埃拉·德梅洛(SERGIO VIEIRA DE MELLO,巴西籍)。第四任人權高專是路易斯·阿博爾(LOUIS ARBOUR,加拿大籍)。現任高專為皮雷女士(NAVANETHEN PILLAY,南非籍),於2008年9月1日正式上任。
1997年10月,第52屆聯大通過聯合國秘書長安南提出的對聯合國人權秘書處進行改組的方案,將原聯合國人權中心併入聯合國人權高專辦公室,負責聯合國人權領域的技術支持工作,總部設在日內瓦,並在紐約聯合國總部設辦事處。2005年9月,聯合國60周年首腦會議通過成果檔案,決定加強人權高專辦公室的工作,在今後五年內將高專辦的常規預算翻一番。高專辦設有8個地區辦事處和11個國家辦事處,並在聯合國17項和平行動中派駐人權官員。
人權公約監督機構
Treaty-based Bodies
人權公約監督機構系根據人權公約規定所設立,負責審查、監督締約國執行公約情況。聯合國共有八個人權公約監督機構,分別是: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設立的“人權事務委員會”;經社理事會為監督《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執行情況設立的“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委員會”;根據《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設立的“消除種族歧視委員會”;根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設立的“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根據《禁止酷刑和其它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設立的“禁止酷刑委員會”;根據《兒童權利公約》設立的“兒童權利委員會”;根據《保護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國際公約》設立的“保護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員權利委員會”;根據《殘疾人權利公約》設立的“殘疾人權利委員會”。
非政府組織委員會
Committee on 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
非政府組織委員會系聯合國經社理事會(以下簡稱“經社會”)下屬常設委員會,根據經社會決議於1946年成立,最初由中國、法國、英國、蘇聯、美國5國組成。1950年,巴基斯坦和秘魯加入委員會,1966年擴大至13國。1981年7月,經社會決定將委員會從13個增至19個,由5個非洲國家、4個亞洲國家、4個拉美國家、4個西方國家和2個東歐國家組成。成員任期最初為一年,從1975年起改至四年,每四年改選一次,可連選連任。委員會成員為中國、美國、俄羅斯、英國、安哥拉、蒲隆地、埃及、幾內亞、蘇丹、印度、巴基斯坦、卡達、羅馬尼亞、哥倫比亞、古巴、多米尼克、秘魯、以色列和土耳其。
該委員會是聯合國系統內唯一審議非政府組織申請聯合國經社會咨商地位、討論制定非政府組織行為規範等問題的機構。每年召開兩次會議。根據聯合國經社會1996/31號決議有關規定,經社會咨商地位分三類:全面、特別和名冊。獲得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組織可以觀察員身份列席經社會及其下屬機構會議。截至目前,共有3195個非政府組織獲得經社會咨商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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