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打砸搶”罪

聚眾“打砸搶”罪是糾集多人,實施殺人、傷人或者破壞、搶劫公私財物的行為。中國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的一種。

主要特徵是:(1)犯罪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財產權利和社會管理秩序,屬於複雜客體。(2)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了“聚眾”和“打砸搶”的暴力行為。聚眾是指糾合、聚集多人,且必然是由為首者進行組織、策劃、煽動而聚集起來的。“打砸搶”指使用暴力打人、傷人或者破壞、搶劫公私財物的行為。“打砸搶”行為往往是同時進行的,一場“打砸搶”可以造成許多人死傷和公私財物嚴重損害的後果。(3)犯罪主觀方面是出於故意。除了由於反革命目的而“打砸搶”的,應按反革命破壞罪定性夕卜,其他不同的動機和目的,均不影響本罪的構成。(4)犯罪構成是一般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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