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事總論

聖事總論

聖事這一名詞原出自拉丁化希臘文(Mysterion),意思是“秘密”、“機密”。如今引申為 “在基督內的天主的奧秘”,也就是聖事是基督留給人,使人透過他而能夠與天主相遇,是分沾恩寵的途徑。

中文聖事一詞來源於拉丁語Sacramentum,有廣義和狹義兩種;廣義的聖事認為:“凡帶有神秘性或神聖色彩的完整儀式”都稱為Sacramentum。如浸水禮、劃十字、領聖體等。在這裡指狹義的聖事(天主教的觀點)是天主賦予人恩寵的有效的記號,為基督所親自訂立的,並託付給教會舉行。並藉此賦予人天主的生命,舉行聖事時的有形禮儀,指示並實現每件聖事的固有聖寵,為善領聖事的人產生效果。

天主教的七件聖事是基督徒獲得天主分施恩寵的途徑,因為天主教教理1131條指出“聖事是產生恩寵的有效的標記,由基督建立並交託給教會,透過聖事,天主的生命分施在我們身上。舉行聖事時的有形儀式,象徵並實現聖事專有的恩寵。聖事會在那些準備妥當的領受者身上,產生效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聖事總論
  • 外文名:Sacramentum
一、聖事,1.1“聖事”一詞的解釋,1.2聖事的意義,二、聖事的起源,2.1建立聖事的權力,2.2新約聖事由基督親自建立,2.3聖經中對於聖事的記述,三、構成聖事的條件,3.1聖事要件之確認及指定,3.2聖事的有效條件,3.2.1聖事的舉行必須是有形的,3.3聖事的材料、經文、動作必須是完整的,四、聖事的分類,4.1善人的聖事和罪人的聖事,4.2不可重領的聖事,4.3重要的聖事,五、聖事的效果,5.1聖事的效果,5.2生活的記號,5.3聖事的復原,5.4聖事的目的,六、可以施行聖事的人,6.1 聖事的施行者,6.2 聖事的領受人,6.3 聖事的合法領受者,6.4 如何去善領聖事,七、聖事的效能,7.1聖化恩寵,7.2聖事性恩寵,參考書目,

一、聖事

1.1“聖事”一詞的解釋

聖事這一名詞原出自拉丁化希臘文(Mysterion),意思是“秘密”、“機密”。如今引申為 “在基督內的天主的奧秘”,也就是聖事是基督留給人,使人透過他而能夠與天主相遇,是分沾恩寵的途徑。
聖事就字面意義來說,聖事是有神聖價值的事物。在教會以外的羅馬文獻中,兵士的宣言與其他的宣誓都稱為聖事。在羅馬法的術語中“聖事”是爭執的雙方放在神廟裡的保證物,在宗教範疇內,聖事是一項有神聖價值的儀式,表示神的奧跡或是一種神聖奧跡的標記或象徵。中文聖事一詞來源於拉丁語Sacramentum,有廣義和狹義兩種;廣義的聖事認為:“凡帶有神秘性或神聖色彩的完整儀式”都稱為Sacramentum。如浸水禮、劃十字、領聖體等。在這裡指狹義的聖事(天主教的觀點)是天主賦予人恩寵的有效的記號,為基督所親自訂立的,並託付給教會舉行。並藉此賦予人天主的生命,舉行聖事時的有形禮儀,指示並實現每件聖事的固有聖寵,為善領聖事的人產生效果。
教理1131條指出“聖事是產生恩寵的有效的標記,由基督建立並交託給教會,透過聖事,天主的生命分施在我們身上。舉行聖事時的有形儀式,象徵並實現聖事專有的恩寵。聖事會在那些準備妥當的領受者身上,產生效果。”
而信德則是聖事的基礎,“聖事的目的是為聖化人類、建設基督的身體,最後也是向天主呈奉敬禮;但是聖號也是記號,有訓導的效用。聖事不僅預設已有信德,而且借言語、物品來滋養、加強並表達信德,所以稱為信德的聖事。”(教理1123條)
聖事不是神聖的“東西”,而是基督神聖的言語和行為,領聖事是個人親自與基督接觸。這個教義的目的是使人注重這個天主化的生活的泉源(聖事),激發感恩的心;日益增進我們基督化生活的程度。教會內聖事亦即慶祝生活——信仰生活的儀式,是住在他的教會內授予我們的。信仰生活的歷程有它的高峰,這要求具有深刻的意義的儀式去表達,藉以表明我們已經得救,領了新的生命,而聖事本身正是這種救恩的標記。它們不但表明救贖這件事,實際上也帶了豐盈的救恩。聖事是基督所定的有形的儀式,能在人身上產生或增加恩寵,也就是基督在世救人活動的延續。基督留給教會許多簡易的儀式作為與人保持接觸,使人聖化的方法,這就是我們現在所稱的“聖事”。

1.2聖事的意義

法典840條:“新約的聖事由主基督親自建立,並託付給教會,因為是基督和教會的共同行動,故此是表示信德與堅強信德的記號和方法,藉以敬禮天主,聖化人類,同時引導、加強並彰顯教會的共融;因此聖職人員和信徒,皆應以最大的尊敬和應有的謹慎舉行聖事。”
新約聖事是吾主耶穌親自建立的有形可見的宗教儀式,為把天主的聖寵,透過教會施予領受的人。因此聖事包含三個要素:一、耶穌所建立;二、賦予聖寵;三、有形可見的宗教儀式。當神職人員舉行聖事時,他不是單獨一人以自己的名義舉行,而是“以教會的名義”(法典834條2項),和基督同行動(法典840條)。因此“禮儀行動並非私人的行為,而是教會合一聖事的舉行,即天主子民在主教的領導下,聚集在一起所做的行為。”(法典837條)既然是教會全體子民的集體行動,此正顯示“教會的共融”(法典840條)。
禮儀憲章(59)對聖事的性質描寫得非常透澈“聖事的目的是為了聖化人類,建設基督的身體,以及向天主呈奉敬禮;但是聖事也是記號,有訓導的作用。”
天主教共有七件聖事:聖洗聖事堅振聖事聖體聖事懺悔聖事(告解聖事)、傅油聖事(終傅聖事)、聖秩聖事(神品聖事)、婚配聖事。七件聖事其實是教會體現基督生活的奧跡,現今通過七個特殊的禮儀行動,配合人生不同的階段和不同的需要傳遞基督救贖的恩寵。所以,當教會施行聖事的時候,教會的本質就會出現,因為他原是一個有效的救恩的標記和救恩的團體。同時,教會對聖事無權增減,也無權更改,只是把聖事的名稱加以確定,例如將終傅改為病人傅油;中文譯名,更將神品改為聖秩,把告解改為懺悔。至於舉行聖事的禮儀,除基督制定的外,教會按照時、地、環境的變遷,不時加以修改,以便更能表達聖事的意義。

二、聖事的起源

2.1建立聖事的權力

無可置疑,只有基督可以建立新約的聖事。此命題為聖多瑪斯·阿奎那(天使博士)明確肯定。他以常理獲得其基本理由:“建立某事者賦予此事物以力量和權力,如同建立法律者一樣。確然,一件聖事的能力只來自天主。因此,也只有他可以建立聖事。”在答覆宗徒是天主在世代表的置疑時,天使博士認為:“宗徒及其繼承者乃基督之代表來管理教會。此教會建基於信仰以及對聖事的信仰。同樣,他們不能建立另外一個教會,不能傳揚另外一個信仰,也不能建立另外的聖事。與此相反,教會因聖事而建立,聖事由被釘死之基督的肋旁湧出。
因此,聖事之建立專屬基督之權力的動機有兩個。第一個是,聖事之建立是為了將專屬天主的超性能力賦予物質事物,如水、餅、酒、油以及人類的語言。由此而產生可見事物的標記,天主救恩意志的工具以及賦予恩寵的有效方式。這只能由基督來完成,因為只有他是“天主之子,可以運用其全能並在人間事件與事物中產生神恩,其原因在於事物是服務於創造者及其首領的。”
此外,天使博土將教會的聖事與聖事的教會相連。教會的聖事以聖事的教會為根基。建立教會以及建立聖事的行動緊密相連。因此,如果只有基督可以建立新天主子民為教會的話,那么也只有他可以建立屬於教會構成或本質的聖事。宗徒及其繼承者無權建立另外一個教會,同樣也無權建立聖事。宗徒的權力僅在於保護在教會內建立的聖事。
必須注意,聖事是在與基督相遇。在聖事內他啟示、提供並將其不可言喻的神聖生命交付給樂意接受之人。確然,只有他能選擇與那些願意接受他者相遇並將自已交託給他們的方法。因此,毫無疑問,只有基督有權建立聖事。
既然只有基督享有建立聖事之權,很容易提出的一個問題是,是否他將此權力交託給了他人。
司各脫(Duns Scotus),杜嵐德(Durand)及其他士林學者對此持否定意見。而聖多瑪斯區別了基督內的兩種權力。一種涉及到聖事的建立,是絕對獨立(稱為“權威能力”)而歸於作為天主之甚督的權力。另一種從屬於天主的絕對權力而歸於人之基督的權力。後者屬於基督之恩寵以及其人性之工具特性。然而,此權力勝於聖事施行的權力(稱為“優勢能力”)。後者有著四重特權:賦予恩寵;建立禮儀;要求因建立者之名舉行聖事;以直接的方式交付恩寵,因為任何自由交付恩寵者不能被可感之物所局限。
做出此區別後,多瑪斯聲言基督無法將自己的“權威能力”交託給任何受造物,其簡明之原因在於它是絕對不能交託的。其來源的本性就是不能交託的。至於“優勢能力” 則可以被交託給他人,以使他們充滿恩寵可以“堪得”(de condigno)通過聖事為自己和他人獲得必要的恩寵。
然而,事實上,基督並未交託此“優勢能力”,“並非出於妒忌,而是為信友的利益,以使信友不至於將其信仰建基於人,不至於在教會內產生無數聖事從而產生分裂,如同在格林多教會所發生的那樣。在那裡,一些人說自己屬於保祿,另一些說屬予刻法。”

2.2新約聖事由基督親自建立

特利騰大公會議第七次會議的第一條譴責了新教的以下教義
第一、“無論誰如果聲稱所有的新約聖事並非我們的主耶穌基督所建立,或者聲稱它們多於或少於七件,即洗禮、堅振,聖體、懺悔、終傅、聖秩和婚姻,或者這七件之一併非真實的聖事,應該被絕罰。”
第二、第二在第十二次會議的第一場,會議特別針對感恩祭聲明道:“我們的主天主借著十字架上的死亡一次而永遠地奉獻給天父,以期藉此獲得永恆之救贖。然而,其司祭職不會因著死亡而消失。他在最後晚餐中,在被交付之夜,期頤著為其至愛新娘教會留下人性所需要的可見犧牲,藉此完美十字架的祭獻一次為所有人獲得補償,因此其紀念可以持續到時間之末,其救恩使我們每天所犯罪愆獲得寬赦。”
故此,信仰承認基督建立了新約的所有聖事。
大公會議對基督建立聖事的宣認僅僅在重述《聖經》所含之教義。幾個世紀以來教會一直在宣認著聖經真理。
《聖經》中多處記載了聖事的建立。然而,為更好理解相關的聖經思想,我們更好謹記其前提及聖經注釋學的標準或原則。
眾所周知,《聖經》並不以顯明之方式包含基督徒信仰和教會團體生活的所有真理。許多真理是以隱含或不顯明的方式存在於《聖經》內的。此後逐步為教會神學反省所闡明。自然,對於我們探討的題目而言亦是如此,《新約》中不會有每件聖事顯明建立之文字。聖多瑪斯自己言稱,聖事的所有必然因素,都由基督而建立,即使並非所有都包含在聖經內,然而教會由類似的宗徒傳承接受下來。”
此外,必須注意到啟示已經完成,如同梵二會議所聲稱的,這不僅指言語,而且指此言語所包含的事件和行動。如《啟示憲章》所指出的,“這啟示計畫藉內在彼此聯繫的動作和言語形成;以至天主在救恩史里所興辦的工程,彰明並堅強了用語言所表明的道理及事物,而言語則宣講工程,並闡明其中含有的奧跡。”基督不僅以言語而且以行動施教。
因此,關係到聖事的建立,就意味著我們不僅需要考慮基督所言,而且需要考慮其所行以及他所給予宗徒的命令。以此解釋原則而言,我們必然會看到《聖經》對新約聖事之建立的訓導。
在《聖經》中三件聖事由基督明確予以建立:洗禮、聖體、懺悔。當基督命令宗徒們去使萬民成為門徒,因父及子及聖神之名給他們受洗,時以明確的言語建立了洗禮。他重申了藉“水和聖神”重生而進人天國的必要,對於聖體和懺悔聖事亦是如此。主在最後晚餐中建立了前者。他在祝福餅酒後,餅酒就成為其體血,同時他也命令宗徒們為紀念他而如此施行,對於後者而言,須注意明確給予赦罪權力的言語,“領受聖神吧,你們赦免誰的罪,誰的罪就得以赦免;你們保留誰的罪,誰的罪就得以保留。”

2.3聖經中對於聖事的記述

同樣,對於其它聖事來說,《聖經》也給予了我們足夠的內容使我們承認基督亦建立了其它聖事。對此而言,事實上至少可以獲得顯明的宗徒傳承。宗徒們僅僅被視為基督的代表,分施天主的奧秘(參閱格前4:1),這些必須回溯到基督。因此,聖事由基督建立可以由《宗徒大事錄》(8:17)和(19:6)發現堅振,由《雅各伯書》(5:14)找至終傅,由《弟茂德書》(1:6)和(2:2)發現聖秩,由《厄弗所書》(5:25)和《瑪竇福音》(19:3-9)找到婚姻。
就堅振聖事而言,基督許諾派遣聖神給宗徒及其所有信仰他的人。宗徒在聖神降臨日領受了聖神,並且借著覆手禮傳遞給所有接受福音者,極為顯著之事件是撒瑪黎雅和厄弗所。
《雅各伯書》描述了終傅聖事,此段落的意義顯而易見,其重要意義為特利騰大公會議所認可。會議認為雅各伯是病人傅油聖事的傳布者。
無論如何,為確切理解其意義,《雅各伯書》中的段落應該被置於展現耶穌思想的其它事實之中。在眾多奧跡中,基督治癒了病人,同時借著罪過的赦免由基督予以治癒。“耶穌在聖殿里遇見了他(被治癒的癱瘓者),便向他說:“看,你已痊癒了,不要再犯罪,免得你遭遇更不幸的事。”此後,耶穌派遣宗徒去宣講福音並要求他們“給病人覆手,以使他們獲得痊癒.”可見,所有這些事件都完全符合雅各伯所言的終傅禮儀,不但赦免罪過而且治療肉身的疾病。由此可以得出結論,至少以暗示方式,基督確然希望建立終傅聖事。
就聖秩聖事來說,路加和保祿都提及了主在最後晚餐中的建立聖體的命令,“你們要這樣做來紀念我”。顯然,恆久保持此聖體之舉行的命令預設著為完成此使命而建立的聖秩聖事。換言之,此命令預設著司鐸職的建立以繼續基督的司祭職. 同樣也預設著赦免罪過的權力,保祿書信中記載了保祿借覆手賦予弟茂德此恩寵的事件。
最後,保祿在致厄弗所入的書信中提及婚姻。他說:“這奧秘真是偉大!但我是指基督和教會說的。”保祿的言詞應該在基督生活之極端重要性予以理解:基督出席了加納婚宴,同時強調了婚姻的唯一與不可拆散性。所有這些都顯乏出婚姻是耶穌與其宗徒交談的話題,因此,婚姻聖事存在於基督的思想中。這一切都促使我們對基督親自建立此聖事予以肯定。

三、構成聖事的條件

聖事之能否產生效果,或合法地產生效果,端賴構成聖事的要件是否完備。凡與聖事有關的動作、材料、經文、執行人員等,都必須符合聖事的要求,才能產生效果。

3.1聖事要件之確認及指定

法典841條 “既然聖事為普世教會都是一樣的,又屬於天主的寶庫,因此只有教會最高當局才有權確認和指定有關聖事效力的要件;至論制訂有關聖事的合法舉行、分施和領受,以及一切舉行聖事時應守的規則,亦屬於最高當局,但依828條3項和4項的規定,其他有關主管也有權力。”
此處的“最高當局”是指教宗或以教宗為首的世界主教團(法典336條);“其他有關主管”乃指地方教會的主教團及教區主教(法典838條3項4項)。確認或指定何種動作、材料或經文屬於聖事的有效要件,唯有教宗有此權,教宗以下的主教團或教區主教均無此權。至於有關聖事的合法條件,例如如何舉予行、分施或領受,不僅教宗有權制訂,各地的主教團,甚至教區主教,各在其權力內,也可制訂合乎當地的禮儀,經聖座認可後,實施之(法典838條3、4項)。

3.2聖事的有效條件

聖事的有效要件,關係聖事的效力,若不遵守,施行聖事無效。聖事的有效要件共分四種:一、聖事的舉行必須是有形的;二、聖事的材料、經文、動作必須是完整的;三、聖事的動作與經文必須配合;四、聖事的動作與經文必須由一人執行。

3.2.1聖事的舉行必須是有形的

聖事的舉行是透過禮儀:“禮儀是行使耶穌的司祭職務,因為在禮儀中,人的聖化藉有形的記號而表達”(法典834條1項)。因此,在舉行聖事時,主禮者的覆手,誦念的經文,必須讓人的眼睛看得見,耳聽得到。若念付洗經文時,僅心念而不用口念,付洗無效。祝聖司鐸時,主教不行覆手禮,祝聖無效。結婚時,證婚人詢問男女雙方願不願結婚,男的大聲答願意,女的因害羞,僅心裡願意,卻未用言語或動作表示意願,結婚無效。所以聖事的舉行必須是有形的,方為有效。

3.3聖事的材料、經文、動作必須是完整的

“在舉行聖事時,應忠實地遵守主管當局批准的禮儀書;因此任何人不得擅自增添、減少,或改變”(法典846條1項)“聖職人員應依其所屬禮儀舉行聖事”(同條2項)。“施行聖事時,如需使用油,應使用橄欖油,或其他植物油,由主教最近所祝聖或祝福的聖油,但999條2項的規定不在此限;除有迫切的情形外,不可使用舊油。”(法典847條1項)“堂區主任應向所屬主教請求聖油,且應細心保管”。(同條2項)
凡關係聖事效力的材料,絕對不能更改,否則,施行聖事無效。例如用動物油給病人傅油,聖事無效。用酒給人付洗,聖洗無效。與聖事效力有關的經文或動作,應完整無缺,不可有絲毫的更改或省略。例如付洗的經文,若念成:“我赦你因父......”或“他洗你因父......”;聖洗無效。如把懺悔聖事的經文改為:“我洗淨你的罪……”,聖事無效。舉行聖秩聖事時,主教以口親受祝聖者的前額代替覆手禮,聖秩無效。
施行聖事者還應有行聖事的意願,聖事才為有效。例如某主教在被迫之下舉行祝聖主教典禮,外雖完全依禮儀行祝聖之禮,但內心都不願祝聖此人為主教,被祝聖者仍然不是主教。總之,凡與聖事效力有關之經文、材料、動作,必須是完整的,施行聖事方為有效,不然無效。

四、聖事的分類

4.1善人的聖事和罪人的聖事

聖事又分為善人的聖事和罪人的聖事。善人的聖事:堅振聖事、聖體聖事、傅油聖事(終傅聖事)、聖秩聖事(神品聖事)、婚配聖事,因為他們的目的不是為賦予超性的生命,而是為增進這個生命。所以領受這五件聖事的時候應帶著寵愛才能領受,否則便冒犯了冒領聖事的大罪。“你們不要把聖物給狗,也不要把珠寶扔給豬”。(瑪7:6)罪人的聖事:聖洗聖事和告解聖事。因為它們的目的是首次賦予生命——超性的生命,前者為教外人進入教會的門,專為赦免原罪及本罪,假如領受者犯了罪;後者是為領洗後犯了大罪的人而設立的,已領洗的教友,若不幸犯了大罪,必須辦妥當告解,才可獲得直接的赦免。七件聖事美妙的效果都是從十字架(耶穌的功勞)而來的。他們有赦罪的功效,洗滌人靈的罪污。其餘的聖事便稱為善人的聖事,是懷有天主的恩寵方可以領受。故人若犯了大罪得先行修和聖事(告解聖事),才能去領其他的聖事。
聖事不但賦予人寵愛和特定的寵佑還賦予人永不磨滅的神印。聖洗、堅振、神品這三件聖事蓋上了一個神印,這三件聖事只能領受一次,因為它們給予人靈一個有效、永不磨滅的印號,意即從這些聖事所得的恩寵有延長的效用,所以不必重領。這個神印賜給我們領受或實行聖事的權柄,又指定我們在基督奧妙身中特殊的地位,使我們與外教人有區別,由於其他信徒有區別。這個神印是永不磨滅的,所以印上的神印的聖事只能領一次。

4.2不可重領的聖事

(法典845條1項)“聖洗、堅振和聖秩聖事,因賦予神印,故不得重領。”第2項“如果縝密查詢後,對一項所提的聖事,仍具慎重的懷疑,未知是否已施行或有效地施行時,可附條件再施行。”
七件聖事之中,只有聖洗、堅振、聖秩三件聖事,因賦予神印,故只能領一次。不過,對此三聖事的領受或有效的領受凡所懷疑時,不僅可以而且該當附帶條件重領。至於聖體可多次領受;病人傅油及婚姻在一定的條件下,也可重領。

4.3重要的聖事

就聖事的重要性而言,原則上七件聖事都是重要的,不然基督不會建立。不過,就救靈而言,有的特別重要,例如聖洗為一切的人是救靈的必要方法,因為天主明白指出“人不領洗不能得救”(谷16:5)。懺悔聖事為領洗後犯了大罪的人,也是及其重要的,因為不領懺悔聖事,大罪不得赦免,縱然人可利用上等痛悔赦免大罪,但上等痛悔必須包含領懺悔聖事的意願,才可赦免大罪。關於堅振、聖體的重要性,過去倫理學家多半認為不如聖洗的重要,但在梵二大公會議後,跟著禮儀的改革,新法典的問世,已將此三件聖事列於同等的重要“聖洗、堅振和聖體聖事彼此密切結合,共同成為度基督信徒完整生活所需要的入門聖事”(法典842條2項)。《成人入教禮典》更規定:聖洗、堅振和聖體三件聖事合併舉行。換言之,成年人領洗後,應立刻領堅振聖事,並在隨後的彌撒中領聖體。法典將此三件聖事並列入門聖事,不讓聖洗專美於前,獨稱“入門聖事”。可見堅振和聖體與聖洗同樣重要。
病人傅油聖事對病重垂危的人而言,其重要性不亞於聖洗和告解聖事,因此本堂神父及負有牧職者,有時為行病人傅油聖事,雖冒生命危險,亦不得推辭。新法更允許未帶病人聖油的司鐸,在施行聖事時,祝聖病人聖油(法典999條二款),足見病人傅油聖事之重要。
“聖秩與婚姻為救靈不是重要的”(張希賢:倫理神學綱要472)。其意是:不必人人領聖秩做神父,也不需要所有的人都結婚。不過,就聖事的本身而言,聖秩、婚姻都非常重要,因為沒有聖秩便沒有聖職人員,沒有聖職人員,誰有權舉行聖事呢?同樣,沒有婚姻聖事,結婚者得不到特別的寵佑,定難克服婚姻生活中的種種困難。所以耶穌把兩個領洗者的婚姻提升到聖事的尊位(法典1055條)。

五、聖事的效果

5.1聖事的效果

聖事的儀式是基督親自賦予領受者該領聖事所象徵的特殊效果。
聖事有別於其他宗教中的迷信方式,如符咒等。迷信者以為符咒本身具有避惡免禍的能力,而領聖事的人必須相信基督,藉聖事的方式施與恩寵;也就是說,當人領受聖事時,是基督自己與聖事的效果。所以領受聖事的人,應該具有真誠的信德,才能藉聖事與基督接觸,並獲得所期望的神恩。一如基督從前行奇蹟時,長向人要求信德,現在為使聖事發揮功用,他也同樣向人要求信德。
天主教的禮儀生活均以祭獻和聖事為重心,聖事是基督所親自建立,賦予人一種超性的恩寵,外在可見的宗教儀式,用一種生動可見的形式使領受者得到不可見的基督“寵愛”和“寵佑”。凡力求尊重謹慎莊嚴聖善的領受或實行聖事者皆能獲得。聖化人靈是屬於天主聖神的工作,它使人“未義成義、即義益義、失義復義”,將人導入一個崇高聖潔的境界。

5.2生活的記號

聖事不僅是一些外在的形式,而且是生活的記號,是天主以人的方式與人接觸,及與人交往的具體表現,是人透過信徒與天主親近,結合獲得恩寵的有效方式。因此可以說聖事是生活的,不應當把聖事“物”來處理,而應以適當的方式及活潑的信德去領受聖事,善度聖事的生活與天主親密交往的生活。
聖事的效果共分三類:一、賦給或增加寵愛,這是七件聖事所相同的;二、賦給本聖事的寵佑,這是每件聖事所特有的;三、聖洗、堅振、聖秩三件聖事,除賦給寵愛、寵佑外,還賦給靈魂上神印。
靈魂上有寵愛,便是有超性能生命。所以聖洗聖事的效果,不僅赦免領受者的原罪本罪和罪罰,而且賦予天主的寵愛,即超性的生命。懺悔聖事的效果,不但赦免告罪者領洗後所犯的大小諸罪,還使他重新得到天主的寵愛,重新擁有超性的生命。其他的聖事均增加領受者的寵愛,使他的超性生命更活潑旺盛。
七件聖事除賦予或增加領受者的寵愛外,每件聖事還有它獨特的效果,就是所謂的本聖事的寵佑,按照每件聖事的性質及領受者的需要,賦予特別的寵佑。所以聖洗聖事幫助人做忠信的教友;堅振聖事堅強人的神力,使人做基督的勇兵;聖體聖事使人與基督結合,靈魂獲得滋養;懺悔聖事幫助人改過遷善;病人傅油聖事減輕病人的痛苦,使之獲得善終;聖秩聖事協助聖職人員善盡神聖的職務;婚姻聖事使夫妻善度婚姻生活。

5.3聖事的復原

還有聖事的復原,所謂聖事的復原,又稱聖事的復活,即人所領的聖事,固然有效,但由於心靈的障礙,未得到聖事的效果。例如張三合法且有效地領了婚姻聖事,但由於心靈上有大罪,並沒有得到婚姻聖事的一寵愛及寵佑,及至他發了上等痛悔或妥當告解,除去了靈魂上的障礙(大罪),婚姻聖事的寵愛才於此時降到他的靈魂上,這便是所謂的聖事的復原。
聖洗、堅振、聖秩三件聖事,因賦予神印,每人一生只能領一次,故其能復原,是確定的道理,因為,假使不能復原,便永遠得不到聖事的效果——聖寵,豈不遺憾終身。病人傅油和婚姻聖事之能復原,其可信度非常高。至於聖體和懺悔聖事,能否復原,頗成疑問。不過,此二件聖事之能否復原對於領受者而言,並不產生太大影響,因為當事人可多次告解,領聖體。假如第一次領受時,未獲得聖事的效果,可於第一天、第三次...獲得,只要勤辦告解,勤領聖體,定能彌補過去的缺失。

5.4聖事的目的

“聖事的目的是為了聖化人類,建設基督的身體以及向天主呈奉敬禮;但是聖事也是記號,有訓導的作用。聖事不僅假定有信德,而且以言語、以事實滋養加強,並發揮信德,所以成為信德的聖事。聖事固然賦予恩寵,但在舉行之際也盡善地準備信徒使能實惠地承受聖寵,所以我們應誠心正意的崇拜天主,並實踐愛德。所以使使徒容易了解聖事的記號,並殷切參與專為滋養基督徒的生命而建立的聖事,是極為重要的事”(禮儀59號)
聖事可以喚起過去的事實(與耶穌救贖我們的奧跡有關)。也指著現在的事實(現在舉行的聖事,我們已分享將來的事實)。還預告將來的事實(聖事使我們嚮往榮福,藉著現在所領受的聖事,我們已經分享將來的事實)。如聖洗喚起耶穌的聖死,指著現在所獲得的新生,又預告我們將來的復活和永生。

六、可以施行聖事的人

6.1 聖事的施行者

“聖事的目的,是為了聖化人類,建設基督的身體——教會,以及向天主呈奉敬禮”(禮儀憲章59)。向天主呈奉敬禮,是“由耶穌基督的奧體,即頭和肢體,一起行動而舉行。這樣的敬禮,是由合法被任命的人員,以教會的名義,並按教會當局所批准的動作來舉行”(法典834條)。聖事的主要施行人,是耶穌基督,其餘的人都是基督的代理人,因此只有合法被任命的人才有行聖事的權力。
每件聖事都應該有一個有權施行聖事的人,沒有人能夠自己給自己行聖事。聖事的主要施行者就是耶穌自己。聖奧斯定說:“讓伯多祿授洗,其實就是耶穌在付洗,讓猶達斯授洗,其實也是耶穌在付洗。”但是耶穌規定了要有些人作的“服務員和天主奧秘的管理人”,既要有一個行聖事可見的活人(天神不能行聖事)。行一件聖事只能有一個施行者,不能有兩個。聖事的效果不在於施行者本身的聖德;雖然有的施行者的品行不好,也不能阻礙聖事的效果,這就是出於耶穌的仁慈……。假如我們領受聖事的效果是靠行聖事人聖德,那就十分慘了。所以不論誰,只要他有意做聖教會所想做的,而妥當行聖事的禮節,那么聖事便直接賦予聖寵。因為施行聖事的人是教會和基督的工具。領聖事的人該有領某件聖事的用意,聖事才能有功效(天主不強迫任何人有辦法獲取天主的恩寵)。這樣,天主便有辦法獲得人的合作,而人也有辦法獲取天主的恩寵。聖事把聖寵賦予每一個人,但每一個人是在教會的集體內領受這恩寵,聖教會便是適合於救贖的一個整體——教會(是天主所規定救贖人類的體制)。七件聖事不是件件都同樣的尊貴,件件同樣的需要,只是有程度上的差別。
聖事的施行人,如果在正常情形下,亦能施行者,稱為正常施行人。僅在非常情況下才能施行者,是為非常施行人。聖洗、聖體(分送聖體)的正常施行人,為主教、司鐸及執事;非常施行人為一般平信徒;尤其是聖洗,在緊急時,無論教友教外,人人都能施行。懺悔、病人傅油,只有主教和司鐸才能施行。堅振的正常施行人為被祝聖的主教,司鐸只能在非常情況下施行。聖秩的施行保留於主教。婚姻的施行人為結婚當事人。
當然,還有非法有效施行聖事。也就是指某些禮規行動,神父做了一定產生效力。但是,如果教律禁止這位神父去做,他違法做了,聖事有效但不合法。如果善意的人去領了,會產生聖事的效力。可是這位神父可能因此犯冒行聖事的重罪。

6.2 聖事的領受人

聖事的有效領受人,必須具有三個條件:一、必須是活人,死人無資格領受聖事;二、必須有領聖事的意願,因為天主不強迫人領受超性神恩;但無識別能力的人,不需要領聖事的意願。三、領懺悔聖事,還應有信德,因為沒有信德,便不能激發超性的痛悔,不能獲得罪赦。

6.3 聖事的合法領受者

為能合法的領受聖事,並獲得聖事的效果;一、必須有信德和望德,同時還應學習重要的道理和對所領的聖事的認識,而且該有純正的意向,即為獲得神恩而領聖事,不是為了物質的益處。二、為領罪人的聖事至少有下等痛悔。為領善人聖事,靈魂上該有聖寵。三、遵守領聖事的相關禮規,有正當的動機和內外的恭敬。四、有合法的施行人,即施行聖事者的靈魂上有天主的寵愛,才可向他請領聖事。若明知施行人有大罪,而故意向他請領聖事,是相反愛德的行為。不過,若有領聖事的必要,許可請求。唯應注意的是,除非欲領聖事者,有死亡的危險,不可向遭受科處罰,或被宣布的自科絕罰、禁罰、停職罰者,請領聖事。因為上述受罰者的施行聖事權,已被取消,他們不能有效的施行聖事。總之,每件聖事的施行及領受,尚有其他條件是必須遵守的。

6.4 如何去善領聖事

聖事是天人相遇象徵的標記……。領聖事時,領受人須有活潑的信德來回應基督的召叫。要有真摯的愛德,本著知恩的心答覆他的召叫,並在實際中度好基督徒的生活,努力避惡行善,這樣才得到聖事的功效。

七、聖事的效能

7.1聖化恩寵

教會聖事的首要效能是聖化恩寵,此恩寵與基督的生命有著本質上的共融,此共融必然指向外在行動,恩寵將完全俘獲人更新人改變人神性化人。藉著領受神聖的恩寵,人成為一個真正的“新受造”。保祿思想對此有著深刻的表述。人“在子內”成為天主的兒子,因此成為聖三不朽生命的分享者。
特利騰大公會議明確肯定每件聖事都賦予聖化恩寵。就聖事部分而言,會議申明“思考教會的聖事確實為我們有益,聖事帶來完全的成義。如果成義實存,聖事予以增強。如果成義喪失,聖事予以恢復。”會議的聲明其實是在重複基於《聖經》的教會傳承真理。
顯然,與聖化恩寵同時注入使之完善的是聖神的禮物及其超性德能。
就領受者與恩寵接納的關係而言,如果領受者沒有此恩寵,聖化恩寵則被稱為“肇始者”,如果領受者擁有此恩寵,聖化恩寵則被稱為“益增者”。因主的意願,洗禮和仟悔本身注定要賦予“肇始者”聖化恩寵。它被賦予那些缺乏聖化恩寵者以及恢復靈魂死亡者的生命。故此,這兩件聖事通常被神學家稱為“死人的聖事”。而賦予“益增者”聖化恩寵的其它聖事,因為對擁有此恩寵之靈魂予以增強。被稱為“活人的聖事”。
我們稱聖事“本身”有其特殊含義。“死人的聖事”有可能賦予“益增者”恩寵或者“活人的聖事”有可能賦予“肇始者”恩寵。因為,在聖化恩寵地位的信友可能會領受懺悔聖事,或者罪人以善意相信自己在聖化恩寵地位而領受其它聖事。

7.2聖事性恩寵

然而,除所有新約聖事的聖化恩寵效能外,每件聖事亦賦予不同於其它聖事的本聖事所特有效能,神學家稱此效能為聖事恩寵,中世紀神學就已經形成了聖事產生聖化恩寵以及每件聖事產生本聖事所特有的聖事恩寵的理論。事實上,此區別並不見於教父們的聖事神學。
因此,“聖事恩寵”的表述並不意味著藉聖事所賦予的此項恩寵與聖事外所賦予的恩寵相對立。存在聖事外恩寵,雖然它總是在聖事領域內完成。這裡的聖事恩寵是就每件聖事標記的特有恩寵而言的。
無庸置疑,聖化恩寵外,每件聖事都賦予其本有恩寵,聖事恩寵確然存在。
特利騰大公會議肯定,基督徒的聖事不同於舊約聖事,新約的聖事包含並賦予其所指代(signify)的恩寵。雖然聖事與教會整體生命緊密相連,聖事仍然產生不同的效能。佛羅倫斯(Florentine)會議的《諭令》(Decree for the Annenians)對此效能予以描述。“洗禮使人獲得精神的重生。堅振亦增恩寵並堅強我們的信德。在重生與堅強後,我們由聖體獲得滋養。如果因著罪過我們陷於不義,懺悔使我們獲得精神的痊癒。臨終傅油有著同樣的效能,可以使人獲得身體和精神上的治療。藉著聖秩,教會得以管理和拓展。藉著婚姻,教會得以擴大。”聖事產生其所指代之物。每件聖事標記都有其特殊效能。因此,每件聖事都賦予不同於另外聖事的本有恩寵。自然地,不同恩寵來自不同的聖事。
此外,如果聖事僅僅區別於禮儀而非其內在效能,那么將無法理解基督為何建立不同的聖事。假如這樣,聖事標記的不同將毫無意義。
就聖事恩寵而言,聖多瑪斯認為“恩寵本身使靈魂獲得內在完善,原因在於它使人分享神聖存在。如同靈魂內的潛能一樣,恩寵對此潛能予以完善,此潛能是德能的淵源並完善人的行動。故此,聖事指向並確定其特殊效能,此效能為基督徒生活是不可或缺的。例如,洗禮就指向精神的重生。藉此,人死於罪惡活於基督,此效能為靈魂潛能的實現具有特殊性。同樣的原因亦適用於其它聖事。因此,聖化恩寵的德能與禮物確實有行動獲得完善。同時,聖事恩寵在聖化恩寵之外灌注聖神的德能與禮物,給予神聖的助佑。此助佑因每件聖事的本有目的而不同。
聖事恩寵的關鍵就在於此。天使博士異常明確地肯定,不同聖事賦予領受者不同聖事的本有恩寵。這樣,此恩寵可以達致每件聖事的精神鵠的。
在試圖界定聖事恩寵之本質及其與聖化恩寵之關係時,問題就會出現。其本質究竟是什麼?對此問題的回答不一而足。學者們都試圖引用天使博士的權威來論證自己的觀點。
一些人認為,聖事恩寵擁有一種新德能,它不同於由聖事直接產生的聖化恩寵,聖事直接灌注聖化恩寵。而聖事恩寵在洗禮聖事中被稱為重生德能,在堅振聖事中被稱為振奮德能,在聖體聖事中被稱為滋養德能等等,此德能預置領受者的靈魂以便接受聖化恩寵。
我們相信,大多數神學家遵從聖多瑪斯的意見。此意見認為聖事恩寵根本而言有著與聖化恩寵不同的著色性(colou-mtion)。後者的內在改變作用指向每件聖事的本有目標,聖化恩寵的強化作用產生達致此目標的效能。因此,聖事恩寵與聖化恩寵有著相同性。然而,其內在改變及強化都因聖事標記不同而不同。
薛邁斯指出“成聖之恩寵來自聖事,來自某種決定特色的聖化恩寵。因此,聖化恩寵與聖事恩寵實質上相吻合。此著色性由與基督相似性之形式而決定”,並由個別聖事所指代。
例如,聖化恩寵在洗禮中獲得某種著色性,其原因是此聖事指向於此,並且由其外在標記所顯示。它在領受洗禮者內打上基督死亡與復活特徵的永久性烙印。同樣的聖化恩寵在懺悔聖事中則有著不同的著色性,因為此聖事使領受者內的基督特徵獲得重生。在七字架上基督將自己交託給天父仁慈的裁判,戰勝罪惡及其惡果並補償了損害,類似的理解也適用於其它聖事所指代和賦予的“聖事”恩寵。
與此相似,亞諾(Janot)認為聖事恩寵是“對聖化恩寵內在生命的適應。此效果來自基督的主動意願。此意願藉著不同聖事的指代在禮儀內展現給我們。以此方式,一顆樹可以結多種果實。同源的生命之血滋養身體循環至枝梢末節。”
此分析似乎可以完滿解釋聖事恩寵的真正本質。一顆樹汲取共同之營養,枝繁葉茂,繁花盛開,果實纍纍。同樣,植根於聖化恩寵之樹的聖事,按照各自不同的目的和效能展現生生命開花結果。

參考書目

1.《聖經》思高版
2.《感恩祭典》
3.《天主教法典》中國天主教秘書處出版
4.《七件聖事》宋宏斌 著 《公交文摘》 編輯部
5.《牧笛》彭金融編著,天主教信仰之南,廣東新聞出版局。
6.《感恩聖事-禮儀與神學》 潘家駿 著
7.《聖事論新編》陳介夫 著 聞道出版社印行
8.《新約的聖事》趙建敏 譯 上智編譯館
9.《聖事問答百題》傅方濟 編著 河北信德室
10.《天主教教理》卷二,基督奧跡的慶典,河北天主教信德編輯室。
11.《信理神學》卷五,教會是聖事,薛邁思 著,宋蘭友譯,生命意義出版社
12.《我們的聖事》趙一舟 著,河北信德室。
13.《大眾神學》趙一舟 譯,生命意義出版社。
14.《神學綱要》聖多瑪斯·阿奎那 著
15. 梵二《教會憲章》
16.《聖事》麥百恩 著,天主教上海教區光啟社編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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