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場採購貿易方式監管暫行辦法

為完善義烏外貿管理體制,加強市場採購貿易方式的監管,促進市場採購貿易持續健康穩定發展,根據國家工商總局等八部委《關於同意在浙江省義烏市試行市場採購貿易方式的函》(商貿函[2013]189號)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主要內容,其它內容,

主要內容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為完善義烏外貿管理體制,加強市場採購貿易方式的監管,促進市場採購貿易持續健康穩定發展,根據國家工商總局等八部委《關於同意在浙江省義烏市試行市場採購貿易方式的函》(商貿函[2013]189號)和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監管原則】開展市場採購貿易方式的監管工作,應遵循上下聯動、分級管理、屬地為主的原則,建立分工明確、渠道暢通的長效監管機制,不斷提升市場採購貿易方式監管工作水平。
第三條【適用範圍】本辦法規定的監管對象為在經認定的市場集聚區內(義烏國際小商品城,義烏市區各專業市場和專業街)採購商品,並在義烏辦理出口通關手續的符合條件的經營者。
第四條【主體申請】從事市場採購貿易的經營主體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專業市場、專業街商品採購”的經營範圍,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五條【資質認定】市場採購貿易方式主體應按照《市場採購新型貿易方式企業登記操作辦法》(義工商[2012]200號)進行註冊登記。
第六條【商品質量】在市場採購貿易方式主體中開展重要商品備案和商品質量抽檢工作,對重要商品質量信息進行公示,加強商品質量的監督管理,確保上市重要商品的質量。
第七條【契約履約】開展契約指導服務,推廣使用市場採購貿易格式契約示範文本,規範市場交易契約行為。
第八條【智慧財產權保護】健全和完善“打防管控”為一體的智慧財產權保護體系,加大侵犯智慧財產權行為查處力度,完善多部門聯動執法機制,確保市場採購貿易規範有序。
第九條【平台建設】依託信息化技術,打造義烏市市場採購貿易信用平台,將市場採購貿易方式主體相關的信用信息、信用評價結果、登記信息、經營異常名錄、年報信息向市場採購貿易方式主體進行反饋,在義烏市市場採購貿易信用信息平台進行公示,供公眾查詢。
第十條【信用監管】整合市場採購貿易方式主體的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制定市場採購貿易信用評價標準。根據市場採購貿易信用評價結果,按照AAA、AA、A、B、C、D六個等級,實行信用激勵和信用退出差異化管理。
第十一條【“黑名單”制度】根據義烏市市場採購貿易信用工作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的監管信息,將存在嚴重違法、拒不履行處罰、詐欺等行為的市場採購貿易方式主體列入“黑名單”,並將名單定期抄送至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各部門共同加強監管。
第十二條【倉庫管理】引導各類為市場採購貿易提供倉儲服務的外貿倉庫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加強信息化技術運用,配備專門的商標、質量監督員,加強出入庫商品商標、質量管理,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檢查能力,建立完整的商品出入庫台賬並存檔備查,全面實行規範化管理。

其它內容

第十三條【綜合管理】依託政府構建的綜合管理機制和聯網信息平台,健全市場採購貿易信用體系建設,實現基礎數據、執法信息。監管動態的電子聯動,與相關部門共同實施“市場採購”貿易方式的綜合管理。
第十四條【罰則】違反本辦法或其他工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執法檢查】工商執法人員對市場採購貿易方式主體進行監督檢查,不得少於兩人,一般應當著工商行政管理制服,並出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執法證》。工作人員與被檢查的行為相對人有直接或間接利害關係的,應當依法實行迴避。
第十六條【行政指導】對市場採購貿易方式主體有輕微違規跡象但不構成違法事實的,可通過主動行政指導的方式幫助消除經營過程中存在的行為隱患。
第十七條【附則】本辦法由義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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