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體性突發事件

群體性突發事件

所謂群體性突發事件,就是指突然發生的,由多人參與,以滿足某種需要為目的,使用擴大事態、加劇衝突、濫施暴力等手段,擾亂、破壞或直接威脅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安全,應予立即處置的群體性事件。從理論上來講群體性突發事件一般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徵:主體的群體性;主觀方面的目的性;客觀方面的危害性;事件發生的突然性;事件原因的複雜性。所謂群體性突發事件,就是指突然發生的,由多人參與,以滿足某種需要為目

注意事宜,防範機制,概述,首先,要堅持社會公正原則,協調利益關係,其次,要建立健全社會安全閥系統,其三,要建立明察秋毫的社會監控與預警機制,營造氛圍,概述,體制改革,樹立形象,強化文化、社會認同,處理問題,概述,“快”,“穩”,“化”,“活”,“公”,“清”,

注意事宜

突發性群體事件由於採取集結力量的態勢,這種矛盾的發生對社會影響面大,衝擊力強,而且處理難度係數大、遺留的問題多,不僅會直接導致社會經濟生活的重大損失,加大各級政府行政管理的難度,而且還會對社會的穩定發展危害極大。因而,當前應儘快建立健全預防和調控突發性群體事件的運行機制,探索正確處理突發性群體事件的策略和方法。

防範機制

概述

建立全面系統的防範機制。防範突發性群體事件要治本,即要從根本上、源頭上消除事件發生的土壤和條件。為此,需要有一種程式化的、穩定的、一系列配套的制度安排。

首先,要堅持社會公正原則,協調利益關係

要建立系統規範的社會保障制度和社會福利網路,努力解決城鄉人口的低收入和貧困問題,以釋放社會成員所承擔的社會風險。要下大力氣營造讓每個社會成員、社會細胞、社會單元"各得其所"的公平的社會環境。政府必須對於改革過程中的公正性給以足夠的重視,無論是在所有制形式、分配體制、社會管理體制上,還是在生產、流通、交換、分配等重要環節上,要通過改革過程中的統籌兼顧,切實避免部分群體的利益損失過大;對改革過程中不可避免的利益調整應形成有效的補償機制,使改革中利益相對受損者能得到應有的補償,以保證改革過程中利益調整的相對最佳化狀態。

其次,要建立健全社會安全閥系統

(1)構建理性化的社會溝通系統。理性交往的通暢渠道是現代社會的特徵之一,也是實現社會穩定的主要制度之一。一般來說,較暢通的理性化溝通渠道與較高程度的政治穩定之間有著深刻的內在聯繫。理性化的溝通系統可以讓民眾通過各種渠道及時充分地表達自己的利益要求,政府可以適時地根據民眾意見做出政策調整,這等於在政府與民眾之間安裝了一個安全有效、雙向互動的"緩衝閥",使社會張力得以釋放,社會免於脆性崩塌。當然從更積極的意義上說,理性化的溝通系統也是人民實現權利的保障。這些渠道包括:獲取信息自由的制度,如信息公開制度,立法、執法和司法公開制度等,這是理性溝通的前提,信息嚴重不對稱無法進行理性的交往;表達自由的制度,無表達自由就談不上理性溝通,任何社會主體均有表達自己利益與見解的自由,如言論自由、出版自由;人民個體或群體向政府表達意願的制度,如申訴制度、信訪制度、請願制度、遊行示威制度、公民參與立法的制度、全民公決制度等。
(2)培育社會緩衝與消融機制。各種社會中間組織是社會成員交流感受、訴說委屈、發泄情緒、提出建議的渠道,能及時、適當地讓不滿情緒和不同意見得以宣洩,避免矛盾和衝突在社會領域的過度壓抑、聚集甚至總爆發,減緩甚至避免社會成員對政府的直接對抗。以社會中間組織為主體的緩衝與消融機制,實際上具有社會安全閥的作用。
因而,在當前要進一步加強、引導、規範社會中間組織建設,通過建立各種社團組織,確立公民政治,建立興趣社團,構建國家與社會、精英與民眾之間以及富人和窮人之間的中介機制和傳導溝通機制,使之發揮理順關係、處理矛盾等保障社會安全運行的積極作用。

其三,要建立明察秋毫的社會監控與預警機制

如果我們對社會偏離現象做到明察秋毫,予以重視和警覺,作出科學的判斷,防患於未然,就能及早地預防和糾偏,為解決、防範社會問題提供先決條件,奠定穩固基礎。
因而,建立預警機制是防範和解決社會矛盾的基礎,是社會穩定和發展的指示器,是科學決策的可靠手段。

營造氛圍

概述

改善政府形象,密切幹群關係,營造互助、和諧的社會文化氛圍
防範突發性群體事件需要動員全社會各部門的力量積極參與,其中政府作為擁有公共權力、管理公共事務、代表公共利益、承擔公共責任的特殊的社會組織,它既可以通過制定政策法規,改善自身形象來影響和調節公眾的行為,又可以通過控制意識形態來引導、營造社會的思想文化氛圍,進而緩解和消除公眾之間因磨擦、矛盾和隔閡引起的離散和不穩定現象。因而,從政府角度講要在以下兩個方面做出努力。

體制改革,樹立形象

首先,要推進政治體制改革,樹立民主、秩序、廉潔、務實、高效的政府形象。一個民主、秩序、廉潔、務實和高效的政府不僅可以使國家經濟發展保持一個良好的勢頭,更為重要的是,它還可以有效緩解和抑制由於社會轉型所帶來的社會問題,是有效防範突發性群體事件的重要一環。因此,進一步推進政治體制改革,樹立良好的政府形象是維護國家政治、經濟穩定和社會安定的關鍵所在。為此,必須做好四項工作:一是加強民主建設,樹立“民主政府”形象。二是加強法制建設,樹立"秩序政府"形象。通過加強法律化、制度化的規範建設,形成新的經濟和社會生活規則,確立規範、公平、安全的生活秩序。三是加強廉政建設,樹立"廉潔政府"形象。要採取教育、紀律、法治的手段對腐敗行為綜合治理,嚴肅查處腐敗分子以純潔幹部隊伍,消除民眾怨氣,取得公眾的信賴,從而有效地防範公眾產生“政治不服從”的意識和行為。四是高度重視解決人民民眾的實際困難和問題,樹立"務實、高效"的政府形象。各級幹部要牢固樹立民眾觀點,要真心實意為民辦實事,尤其要集中力量及時解決民眾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如養老金、退休金、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金和農民負擔等問題。

強化文化、社會認同

其次,要強化文化認同和社會認同。文化認同是指人們分享共同的文化模式(象徵、信仰、價值觀、規範、習俗),彼此在文化上具有共同的心理、情感和意識。社會認同是指人們忠於某一共同的社會共同體,分享其利益,彼此具有共同的歸屬感、親近感和信任感。文化認同和社會認同是社會合法性基礎,它們可以使人們因勞動分工和互動程式制度化產生的壓抑感受減少到最低程度,從而減少社會性張力;它們還可以使地位彼此不同的社會成員相互接近,產生信任,增強社會團結,減少社會磨擦和衝突。由於它們是在深層發揮作用的,因此對於維護社會秩序,防範突發性群體事件有著特別重要的作用。強化文化和社會認同,要注重在全社會形成共同理想和精神支柱,倡導社會公平、社會互助和社會和諧,建立協作型的人際關係,進而緩解和消除公眾之間因磨擦、矛盾和隔閡引起的離散和不穩定現象,增強社會的凝聚力、向心力和整合力。

處理問題

概述

注重策略,採取果斷穩妥的處理方法作為複雜社會現象的突發性群體事件,即使是倍加防範,也免不了有所發生,這就有一個對已發生的群體性事件的妥善處理問題。對突發性群體矛盾的解決,既要有預防的措施,又必須講究控制和處理突發性群體事件的策略。具體應把握“快、穩、化、活、公、清”六字方針。

“快”

所謂“快”就是要及早發現,及早介入。突發性群體事件,事發突然,情況緊急。因此,對事態的駕馭要及時果斷,儘可能及早介入,及早控制事態的發展,不能因為反映遲,行動慢,使矛盾走向激化對抗。 要快速制勝應當做到三點:一要快速發現,快速報告;二要快速出動,快速到位;三要快速展開,快速介入,以便抓住先機,爭取主動,儘快控制事態的發展。

“穩”

所謂“穩”就是要穩定民眾情緒。普遍而迅速出現的大眾行為和社會參與是與信息傳播密切相關的。在突發性群體事件發生時,信息傳播混亂,由於秩序的混亂和人們心理狀態的失衡以及情緒的波動,人們容易偏聽偏信,容易受傳聞和謠言的蠱惑,容易產生非理性行為,從而造成極大的社會紊亂。因此,必須一方面揭露謠言,控制信息的混亂傳播,另一方面及時披露事實真相,正確地引導公眾的注意力,防止事態的進一步擴大。

“化”

所謂“化”就是在處理突發性群體事件時要堅持協調和化解矛盾的原則。解決矛盾的方式大致有三種:一是矛盾一方克服另一方,或者叫一方“吃掉”另一方;二是矛盾雙方“同歸於盡”,使一種矛盾從根本上被揚棄;三是矛盾雙方協調發展,最後達到對立雙方的融合。
多少年來,我們社會中最基本的衝突模式是,衝突的雙方是一種你勝我負、你死我活的關係。在這樣的衝突中,雙方的目標不僅僅是獲得自己的利益,而是要徹底戰勝對方。我們缺少一種以討價還價為特徵的理性解決利益衝突的方式。從總體上講突發性群體事件屬人民內部矛盾,解決此類矛盾最恰當的方式應該是第三種,即應當採取化解矛盾、平息事態、解決問題的方法。即使一些矛盾的激化確因極少數別有用心的人在後面挑撥,有一部分民眾短時間內難以覺悟,我們也要始終立足於團結、爭取大多數民眾,孤立、打擊少數敵人,堅決防止用敵我矛盾的方法來處理人民內部矛盾。

“活”

所謂“活”就是弄清事件起因,分類處置,靈活施策。據調查,目前發生的群體性事件中,大部分民眾反映的問題是合理的,與他們的切身利益相關,不可簡單地動用警力和採取強制措施去解決。處理群體性事件時,務必要弄清事件爆發的原因、民眾心態和現場情況,慎重決策,要注意方法的靈活性和策略的多樣性,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對思想認識問題,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幫助民眾明晰事理。對於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因工作失誤而引發的突發性群體事件,要敢於承擔責任,吸取教訓,重新決策。對符合政策,但長期得不到解決的問題,要想方設法解決,切忌敷衍推諉不管。對於民眾要求基本合理,但採取的方法過激,甚至違法的突發性群體事件,處置中對當事的民眾既要動之以情,曉之以理,也要明之以法,開展強有力的法制宣傳教育,使廣大民眾明辨是非,提高覺悟。對有的民眾的不合理要求,要介紹政策,曉以大義。對於極少數別有用心利用我們工作的失誤和部分民眾存在的不滿情緒挑起事端的幕後策劃者、煽風點火者、拒不聽勸阻者則要適時地採取強制措施,及時嚴肅處理。對純屬敵我矛盾範疇的打砸搶事件、政治動亂、暴亂,必須態度堅決,措施果斷,充分動用法律手段予以控制和打擊。

“公”

所謂“公”就是分清是非,秉公處理。公生明,廉生威。公正才能明斷,明斷才能服眾。分清是非是秉公執法的依據,也是解決人民內部矛盾的基本方法。不管是何種矛盾引發的群體性事件,處理時務必要公正,任何偏袒和壓制,都會導致矛盾的激化和事態的惡化。

“清”

所謂“清”就是全面總結經驗,徹底清除復發隱患和同類事件發生的根源。當事件被平息後,不能在“總算過去了”的心態支配下把它束之高閣,更不應該有“不堪回首”的心理,要敢於“復盤”,認真反思。第一,要進一步做好善後工作,徹底清除復發隱患。第二,要及時總結經驗教訓,舉一反三,從中探求規律性的東西,徹底清除同類或相近事件發生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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