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石首群體性事件

湖北石首群體性事件

2009年6月17日至6月20日,湖北省荊州市石首市發生因酒店廚師塗遠高非正常死亡導致的數萬民眾圍觀起鬨,圍堵道路騷亂事件。湖北省省委書記羅清泉、省長李鴻忠已親赴石首市處置該事件。2009年6月20日夜間至21日凌晨,事態已逐漸平息。停放在事發地永隆大酒店內的屍體已送往殯儀館,圍觀民眾全部散去。2009年10月17日上午,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對2009年6月17日發生的塗曉玉等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案依法公開進行了一審宣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湖北石首群體性事件
  • 時間2009年6月17日至6月20日
  • 地點湖北省荊州市
  • 相關:塗遠高
事件概況,事件起因,聯合調查,宣布免職,立案偵查,一審宣判,後續報導,社會評價,

事件概況

2009年6月19日,眾多圍觀民眾在石首市東嶽山路和東方大道兩大交通要道設定路障,阻礙交通,圍觀起鬨。
2009年6月20日上午至夜間,部分圍觀民眾多次與警察發生衝突。20日凌晨,事態開始惡化,少數不法分子藉機製造事端,在停放屍體的酒店內縱火滋事,並煽動一些圍觀民眾,襲擊前來滅火的消防戰士和公安民警,導致多名警察受傷,多部消防車輛和警車被砸壞。
事件發生後,中央領導同志高度重視,明確批示對處理事件的要求,公安部、武警總部、湖北省、荊州市的黨政主要領導迅速成立了事件處置領導小組,並親臨現場指揮,維護秩序。經多次協商,死者家屬同意將屍體運往殯儀館,對屍體進行屍檢。
2009年6月20日夜間至21日凌晨,事態已逐漸平息。停放在事發地永隆大酒店內的屍體已送往殯儀館,圍觀民眾全部散去。死者的死因正在進一步調查當中,石首市的秩序已經恢復正常。

事件起因

2009年6月17日20時36分,據石首市政府入口網站通報,石首市公安局筆架山派出所接市公安局指揮中心110報警台指令:湖北省石首市筆架山街道辦事處東嶽山路“永隆大酒店”門前發現一具男屍。接警後,該所民警迅速趕往現場調查處理,並及時向市公安局領導和刑警大隊報告。技偵人員迅速趕往現場進行勘查,法醫對屍體進行了初檢,沒有發現身體致命傷。經初查,死者塗遠高,男,24歲,石首市高基廟鎮長河村5組人,國中文化程度,生前為該酒店廚師。民警對死者所住房間進行了檢查,發現了死者所留一份遺書,遺書的大致內容為自己悲觀厭世而輕生,當地警方經現場走訪、屍表檢驗、現場勘查等,排除他殺,初步認定為自殺。民警多次與死者親屬進行了溝通,講明了為查清死因,必須進行屍體解剖,但遭到家屬拒絕。
因親屬對死因表示懷疑,將屍體停放在酒店內,拒絕火化,導致圍觀民眾越聚越多,引發了大規模群體性事件,造成部分武警被打傷,車輛被毀壞,酒店遭焚燒。

聯合調查

2009年6月23日,在石首指導“6.17”事件後續處置工作的荊州市委書記應代明表示:要堅決將“6.17”事件查個水落石出,一要查明塗遠高死因。為了防止干擾,案件將由湖北省公安廳指導督辦,荊州市公安局成立專班辦理案件,請國內最權威的專家主持屍檢,把死者死因徹底查清楚,公布於眾;二要查明事件起因。查清楚永隆大酒店為什麼會發生這件事,塗遠高為什麼會死;三要查明永隆大酒店背景。由省調查組直接組織調查,查清楚永隆大酒店的所有相關問題。
2009年6月25日,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政府通報,通過法醫專家解剖、檢驗、毒物化驗、X光拍片等技術方法檢驗,並結合現場勘察、調查走訪的結果,警方認定石首“6·17”事件死者系高墜自殺身亡。經家屬同意,遺體已於當日4時許火化,並由家人按當地風俗於9時30分左右入土安葬。據荊州市公安局介紹,公安部和華中科技大學同濟醫學院權威法醫專家檢驗發現,死者骨盆、肩胛等部位一次性形成多處骨折和內部臟器破裂。死者體內未檢出毒物,排除毒物致死。現場勘察中,民警在死者臥室發現一份遺書,遺書中流露出書寫者認命輕生,來世報答父母的念頭。經湖北省公安廳、荊州市公安局刑事技術部門文字檢驗鑑定,遺書為死者親筆書寫。調查走訪中,多名目擊者證明事發時聽到了現場方向類似重物墜地的聲響,隨即發現一名男子躺在永隆大酒店門前地面,墜地前沒有聽見求救和呼喊聲。警方調查也未發現其他異常情況,可排除有他人加害的可能。
2009年6月29日,經湖北省、荊州市“6.17”事件聯合調查組調查,永隆大酒店承租人已查明,沒有發現有公安幹警參股經營。據調查,永隆大酒店位於石首城區東嶽山路,占地面積198平方米,建築面積1193平方米。產權所有人張某,石首人,現為石首市永隆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法人代表。2008年4月,張某將該酒店租賃給謝某等人經營,並由謝某代表合伙人與永隆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簽訂租賃永隆大酒店契約,租期三年,繼續使用永隆大酒店工商執照經營。此外,該酒店由四名合伙人租賃經營,分別為謝某(女)、李某(女)、張姓兩姐妹。合伙人的情況為:謝某,女,石首市一建公司下崗職工;李某,女,石首市環衛局職工;張某(姐姐)為石首市供電公司計量測試所職工;張某(妹妹)為石首市供電公司用電檢查所職工。調查發現,這四名合伙人的直系親屬均沒有在公安機關工作,沒有發現公安幹警入股和參與該酒店經營。調查組在調查永隆大酒店背景過程中還了解到,死者塗遠高2006年8月在石首市南口鎮某酒店當廚師時曾有過輕生行為,此事得到有關方面的證實。

宣布免職

2009年7月25日上午,石首市召開全市領導幹部大會,宣布石首市委書記鐘鳴、市委常委唐敦武因處置“6·17”事件不力被免職。會議上,荊州市委有關負責人宣布了這一決定。決定指出,鑒於石首“6·17”事件因一起非正常死亡案件演變成重大的群體性事件,造成了很壞的影響,中共石首市委書記鐘鳴在“6·17”事件發生過程中,沒有及時發現並報告情況,錯過了事件處置的最佳時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經中共荊州市委研究,免去其中共石首市委書記職務。對“6·17”事件負直接領導責任的唐敦武,決定免去其中共石首市委常委職務。中共石首市委作出決定,免去唐敦武中共石首市委政法委書記、石首市公安局黨委書記職務,同時提請石首市人大常委會免去其石首市公安局局長職務。因“6·17”群體性事件成為國人關注焦點的湖北石首,市委書記鐘鳴、市委常委唐敦武終於雙雙被免。這樣的處理,總算讓這起在人民網發布的“2009年上半年地方應對網路輿情能力排行榜”中位居末尾、得分最差的群體性事件,給了社會一個交代。這兩年,問題官員高調問責低調復出的事件頻頻曝光,為人所詬病。被問責官員時過境遷便悄然而出,問責變成“一問而過”,“問責制”便失去公信力。不過,新華社相信石首“6·17”事件問責不會“一問而過”。因為,2009年7月12日印發的《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明確指出:“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的黨政領導幹部,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

立案偵查

2009年7月25日,新華社記者從石首市政府有關部門獲悉,石首市“6·17”群體性事件結束後,當地警方依法追究了一批涉嫌策劃、煽動、組織圍觀民眾鬧事,參與打砸燒行為的首要分子的法律責任,並敦促涉案人員主動投案自首。一個多月來,死者塗遠高的10多名親屬先後被當地警方帶走接受調查,其中5人被追究刑事責任。刑事拘留通知書稱,被拘者均“涉嫌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新華社記者了解到,仍然被羈押在石首市看守所的3人是塗遠華、塗茂海、塗曉玉,分別是死者塗遠高的哥哥、堂哥和堂姐,屬涉嫌犯罪情節嚴重的人員。還有2名被刑拘的親屬辦理了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手續,其他親屬接受了警方治安行政處罰,隨後都被放回。
2009年8月4日,據石首市政府新聞發言人劉潤長介紹,“6·17”事件期間,少數人實施了打、砸、燒等違法行為,嚴重擾亂了社會秩序。事件結束後,荊州市和石首市公安機關對涉嫌犯罪人員進行了立案偵查,並向社會發布通告,敦促涉案人員投案自首。一個多月以來,通過調查走訪和現場勘驗,辦案人員獲取了大量物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及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證據材料。公安機關先後依法刑事拘留31名涉案人員,其中14人被檢察機關以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批准逮捕,包括死者哥哥塗遠華、堂姐塗曉玉等2名親屬。此外,本著“依法辦事,寬嚴相濟”的原則,對投案自首、情節輕微的涉案人員,公安機關實施治安處罰51人,教育釋放23人。

一審宣判

2009年10月17日上午,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對2009年6月17日發生的塗曉玉等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案依法公開進行了一審宣判。法院以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分別判處塗曉玉等5名被告人五年至兩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判處塗遠華等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緩刑或者判決免予刑事處罰。
石首市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6月17日晚8時許,石首市永隆大酒店廚師塗遠高(男,歿年24歲)墜樓身亡,經公安機關調查認定為自殺,並將調查結果告知了死者親屬,死者親屬為向酒店索要賠償,將屍體停放在酒店大廳,引起民眾圍觀。在有關部門協調處理事件過程中,塗曉玉(系死者堂姐)、陳補生、王傳淑、塗遠華(系死者之兄)等人組織、煽動鬧事,王俊、童震等人積極參加,堵塞交通,打砸財物,毆打維持現場秩序的公安民警和武警官兵,聚眾擾亂社會秩序,造成公安、武警人員共61人受傷;16台警用車輛遭到不同程度的損毀;永隆大酒店、疾控中心、筆架山派出所被焚燒、打砸;周邊企業、學校等單位的生產經營、教學和居民生活秩序受到嚴重干擾,造成重大財產損失和惡劣的社會影響。
石首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塗曉玉、陳補生、王傳淑、塗遠華等人無視國家法律,在明知塗遠高系自殺身亡的情況下,為了實現無理要求,組織、煽動民眾聚集鬧事,王俊、童震等人積極參加,損毀財物,打砸車輛,毆打維持秩序的公安民警和武警,造成嚴重後果,情節嚴重。塗曉玉等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法院根據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對情節嚴重的首要分子,依法予以從嚴懲處;對罪行較輕,犯罪後認罪、悔罪的被告人依法從寬處罰,分別適用了緩刑或者判決免予刑事處罰。
該案於2009年10月16日開庭審理,近200人旁聽了庭審,辯護律師出庭為被告人做了辯護。

後續報導

湖北荊州市荊州區法院院長論文中指出,湖北石首事件被免市委書記及公安局長問責不滿一年復出。石首原市委書記鐘鳴被任命為荊州市委副秘書長,石首市原公安局局長唐敦武被任命為荊州市開發區副主任。

社會評價

2009年6月24日,人民日報發表時事評論《評論政府如何應對“麥克風時代”》,內容如下:
湖北石首市一名酒店青年廚師的命案,在種種傳言的發酵下釀成衝突。與此前發生的一些群體性事件相比,石首的局面更為複雜,但背景似曾相識。
2009年兩會期間,貴州省委書記石宗源在總結甕安事件時說,甕安事件發生之初,網上有許多謠言。但是通過媒體披露事件真相後,民眾的質疑得到了回應。堅持信息透明是迅速平息甕安事件的最重要原因。他還強調,主要領導幹部第一時間到民眾中間傾聽民眾呼聲,並藉助輿論監督、啟動幹部問責制,才能平息事態。
石首案的起因同樣是一起非正常死亡案,面對諸多疑問,警方的解釋未能成功說服死者家屬和公眾。在長達約80個小時內,一方面是政府的新聞發布語焉不詳;一方面是網友藉助非正式媒體發布信息、探尋真相。據不完全統計,在這段時間裡,體現政府立場的新聞稿只有3篇;而一網站的貼吧中就出現了近500個相關主帖,在一些播客網站,出現了不止一段網友用手機拍攝的視頻。
石首案再次提醒有關政府部門和領導幹部,如何妥善應對當今社會信息傳播和意見表達多渠道、互動性的新局面。長期以來,黨和政府十分重視傳統媒體如報紙、電視台的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政府上網和黨報新聞網站建設也取得長足進步,但要統一思想形成共識,依然還有很多工作要做。
在網路時代,每個人都可能成為信息渠道,都可能成為意見表達的主體。有個形象的比喻,就是每個人面前都有一個麥克風。這對輿論引導提出了更高要求。面對突發事件,政府和主流新聞媒體僅僅發布信息還不夠,還必須迅速了解和把握網上各種新型信息載體的脈搏,迅速回應公眾疑問,這需要政府尤其是宣傳部門具有快捷準確的輿情蒐集和研判能力。如果在突發事件和敏感問題上缺席、失語、妄語,甚至想要遏制網上的“眾聲喧譁”,則既不能緩和事態、化解矛盾,也不符合十七大提出的保障人民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的精神。
在網際網路、移動通信支撐的社會多元表達平台上,政府發聲和輿論引導需要比過去更高更強的能力。在這方面我們有過成功的經驗,汶川地震緊急救援時期,政府一天一場、有時是好幾場新聞發布會,主流媒體放開新聞報導,網際網路、手機、無線電、衛星通訊等新技術傳播媒介也各顯神通,保障了災情和救災工作的高度透明。信息開放的結果極大地振奮了民族精神,增強了社會凝聚力,也提高了政府的威望,加深了政府和人民的血肉聯繫。
信息透明有助於提升政府的公信力,這是汶川經驗的啟示。在中國社會轉型期,面對錯綜複雜的利益調整,各級政府理應發揮作用,促進社會各階層意見和利益的均衡表達與順暢溝通,促進乾群之間的對話溝通,隨時注意傾聽民意、化解矛盾,維護社會穩定和健康發展。
2009年6月25日,央視《新聞1+1》播出的《石首,為何再度“失守”?》的節目中,著名主持人,中央電視台新聞評論員白岩松認為:“一旦當政府的聲音不能主動在第一時間傳播的時候,你要知道在傳播上咱們是有一個規律的,任何聲音當第一時間占據了人的腦海,不管它是正確的還是錯誤的,你後面想再用新的正確的聲音去覆蓋它是非常難的事情,你已經變得非常被動了。過去的很長時間裡頭,這樣的語言我們經常聽到,是“不明真相的民眾在少數不法之徒,或者說少數別有用心的人”,我們先說多數的人,不明真相的民眾應該是多數是嗎?既然他不明真相,讓他明了真相,這個多數不就摘出來了嗎?再說不法之徒這個用法,既然是不法之徒,為什麼你沒有對他行使法律方面的處置呢?那就說明是不是你還沒有證據,沒有證據你憑什麼可以叫他不法之徒呢?這是一些荒唐的說法。我們再說別有用心,請問,法律上是否有別有用心這樣的一個定罪,如果沒有的話,是否可以因心定罪呢?你怎么能夠猜測到他是別有用心呢?即使別有用心,如果沒有觸犯法律的相關條款的話?你又如何引言定罪呢?或者說因你的猜測而定罪呢?我也真的希望這樣的語言在未來不要再出現了,從某種角度來說,這樣的語言其實也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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