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洲國家組織憲章

美洲國家組織憲章,又稱“波哥大憲章”。美國和拉丁美洲國家於1948年5月2日在哥倫比亞首都波哥大舉行的第9屆泛美會議上通過。1951年12月13日,該憲章正式生效。其主要內容有:將原來的“美洲共和國聯盟”改組為“美洲國家組織”;規定該組織的任務是鞏固整個美洲大陸的“和平”與“安全”,安排共同行動以對付可能的“侵略”;對成員國間發生的政治、法律和經濟問題尋求解決辦法,等等。1970年,美洲國家組織根據由其通過的《布宜諾斯艾利斯議定書》,對該憲章進行了修改。1976年1月,美洲國家組織常設理事會又通過了反映拉丁美洲國家經濟立場、維護該地區國家之經濟權益的“集體經濟安全”條款,並將這些條款列入了該憲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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