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自衛

集體自衛是指一國武力協助遭受武力攻擊的國家共同抵抗第三國侵略。包括提供軍事援助到直接參與對抗第三國的軍事行動等形式。可依事先承擔的條約義務或應遭受武力攻擊的國家事後請求進行。須符合對單獨自衛的一般要求。《聯合國憲章》第51條確認遭受武力攻擊的會員國在安全理事會採取必要辦法以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之前有權進行集體自衛,有關辦法應向安理會報告,且不得影響安理會依《憲章》隨時採取必要行動的權責。《阿拉伯國家聯盟公約》、《美洲國家組織憲章》、《北大西洋公約》等區域性國際公約和有關國家的雙邊互助條約對此均有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集體自衛
  • 外文名:Collective self-defense
  • 性質:集體防禦制度
  • 來源聯合國憲章
  • 時間:1945年
在這種制度下,對任何一個締約國的任何侵略被認為是對全體締約國的侵略,全體締約國都應對侵略行為行使作為固有權利的自衛權。
根據1945年制定的聯合國憲章第51條規定,主權國家擁有“單獨或集體自衛的固有權利”。這一條款成為日後美國和蘇聯分別組建北大西洋公約組織和華沙條約組織的法律基礎。冷戰結束後,“集體自衛權”這個概念在日本國內更多體現在日本與美國的同盟關係中,尤其是“9·11”恐怖攻擊事件發生後,美國屢次要求日本行使“集體自衛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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