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金融監管體制

美國金融監管體制比較複雜,其對金融機構的監管由多家機構分頭負責: 所有的國民銀行以及在聯邦註冊的外國銀行分支機構由通貨監理署負責。通貨監理署是美國財政部的一個機構。在各州註冊的聯邦儲備體系成員銀行要接受聯邦儲備委員會和各州的雙重監管; 在各州註冊的非聯邦成員銀行由各州負責,同時到聯邦存款保險公司保險; 所有國民銀行都必須是聯邦儲備體系的成員,聯邦儲備體系的成員都必須在聯邦存款保險公司保險。

聯邦儲備銀行有權對所有的銀行持股公司及其附屬機構和州立成員銀行的境外分支機構進行監督和管理。儘管聯邦儲備委員會也有權對國民銀行的海外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進行監管,但實際上,大量的日常監管工作是由通貨監理署完成的。對其他吸收存款機構的監管是由聯邦存款保險公司、聯邦國內貸款銀行委員會、聯邦儲蓄與貸款保險公司及國民信貸聯合會等機構分工負責。現場檢查是金融監管的主要手段,檢查的主要目標是評價銀行的狀況和管理質量,核查銀行對法律規章的遵守情況,指出需要糾正的不當行為。檢查之後要在對資本充足性、資本質量、管理、收益和盈利能力、流動性等方面進行分別評級的基礎上,對銀行的整體狀況作綜合評級。檢查報告的副本要送銀行董事會徵求意見。目前,作為現場檢查的重要補充,通過計算機系統對銀行進行非現場監控的早期預警作用日趨重要。美國各大銀行都委託執照社會會計師對其進行年度審計,美聯儲等機構從70年代後期開始更多地依靠執照會計師,因而減少了一些重複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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