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社會法學

美國社會法學,美國實用主義法學的主要派別之一,其代表者是R·龐德。美國社會法學體系極為龐雜,主要是從實用主義觀點出發,要求把法學當成一種社會工程的工具,以便有效地達到法律的目的。例如,龐德說,為了維護社會的“合作”,就必須實行法律的“社會控制”,排除人性中的利己主義和弱肉強食等影響“合作”的因素。在法律實踐中,要求注重“生活中的法律”,實行“法官立法”及“預防刑法”,甚至有時可以“無法司法”,以期改變“典籍中的法律”的死板狀況。只有這樣,才能改進工業資本主義時期所形成的許多法律制度,維護“社會利益”。總之,美國社會法學長期和系統地闡明法律是一種社會控制手段,法律的功或過將通過它的社會效果得到檢驗。不過,正象龐德本人承認的那樣,這裡所謂的“社會”是指西方的壟斷資本主義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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