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斯科·龐德(龐德(美國法學家))

羅斯科·龐德(美國法學家)

龐德(美國法學家)一般指本詞條

羅斯科·龐德(Roscoe Pound,1870年10月27日—1964年6月30日),美國二十世紀最負盛名的法學家之一,他的法學思想對當代法學理論的發展產生了重要的影響,他是“社會學法學”運動的奠基人。與傳統的主流法學不同,他從社會學的角度分析了“法”這種現象,提供了一種全新的方法論,給法學研究帶來了不同的思維模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羅斯科·龐德
  • 外文名:Roscoe Pound
  • 國籍:美國
  • 出生地:內布拉斯加州林肯市
  • 出生日期:1870年10月27日
  • 逝世日期:1964年6月30日
  • 職業:教授,院長
  • 畢業院校:內布拉斯加大學
  • 主要成就:20世紀美國社會法學派的奠基人
  • 代表作品:《法律與道德》,《法理學》,《普通法的精神》
人物簡介,理論主要內容,人物評價,經典著作,

人物簡介

羅斯科·龐德(Roscoe Pound,1870年--1964年),是美國20世紀著名法學家。1870年,龐德出生於美國內布拉斯加州林肯市的一個法官家庭。龐德在內布拉斯加大學(University of Nebraska-Lincoln)學習植物學,分別於1888年和1889年獲得學士和碩士學位。1889年,他到哈佛大學法學院學習,一年後轉到西北大學法學院,在那裡讀完了法律學位。他返回內布拉斯加州開業當律師,繼續他的植物學研究。1898年,他在內布拉斯加大學獲得了植物學博士學位。
羅斯科·龐德
1903年,龐德成為內布拉斯加大學法學院院長。1910年,他開始在哈佛任教,並於1916年成為哈佛大學法學院的院長。 他是“社會學法學”運動的奠基人,美國法律現實主義運動的早期代表人物,該運動主張更加實用地並依據公共利益來解釋法律,並側重於實際發生的法律過程,反對當時美國法學界盛行的法律實證主義。 他有力批判了當時美國最高法院以Lochner v. New York (1905)案為代表的有關“契約自由”的判例。龐德後來反對該運動,並在其生命的後期成了對法律現實主義的著名批判者。
1946年7月,龐德來中國受聘擔任了南京國民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顧問和教育部顧問,成為近代來華的最後一位外國法律顧問。在華期間,通過對當時中國法制狀況的考察,龐德提出,中國應該保持既有的羅馬法系模式而不應採用英美法系;應該通過統一法律教育和法律著述,培養中國法律人的法律適用能力,使得制定良好的中國法典成為真正規範中國人民生活的法律。由於當時中國國內戰局緊張,1948年11月龐德離開中國,他的改革建議也未能得到真正的實施。
此後,龐德先後擔任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法學教授和印度加爾各答大學泰戈爾講座法學教授。1955年,龐德回到哈佛大學繼續其研究生涯。1964年6月30 日,龐德在哈佛醫院與世長辭,享年93歲。為了紀念龐德,哈佛法學院在1970年修建了龐德堂。今天,這座建築是哈佛法學院的行政與教學大樓。

理論主要內容

1、法律作用的“社會控制”工具論。龐德在1911-1912年就發表了一篇以《社會學法學的範圍和目的》為題的綱領性論文,表達了他的社會學法學的基本思想。他認為社會學法學家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是,在創立、解釋和適用法律方面,更加注意與法律有關的社會事實。衡量法的標準,主要看它是否有用,是否產生效果,而不是它抽象的內容。總之,“我們越是清楚地認識到我們正在做什麼和為什麼這樣做,則我們的社會工程將越有效。”法社會學派通過強調法律的社會目的、效果和作用,認為法律是一種社會工程,是社會控制工具之一,其任務在於調整各種相互衝突的利益。
2、法律價值的“社會利益”保障說。龐德借鑑了德國法學家耶林的利益分類說,將利益分成個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會利益三類。而法律作為一種社會控制手段,由於並非所有的利益都由法律調整,為避免個體間對某些利益的反社會衝突,有必要劃定受法律調整的利益範圍並加以分類。依據分類,應當對某種類型的利益給予優先的考慮,司法中應對社會利益加以衡量,而不是機械的依照法律實現所謂“正義”。這種利益在龐德看來,正義作為法的價值準則就意味著能在最少阻礙和浪費的條件下最大限度地滿足這些需求。
3、法律正義的“非強力依賴”判斷。龐德指出,自然法不是虛幻的普遍立法,而是“一種對實在法中的理想成分的鑑定”,即一種判斷的標準。“這種鑑定可以確定和陳述出一定時間和地點的社會理想,並且使它成為對各種論證、解釋和適用標準的出發點進行選擇的尺度。”自然法不再是絕對的永恆的,是可以改變的。“我們可以有一種內容正在起著變化或形成著的自然法。”他努力證明正義並不是依賴於強力而存在,而是因文明社會的性質本身而決定,無論是十九世紀或二十世紀,正義始終高懸於統治者制定的實在法之上。法律不應是任何專制統治者隨心所欲的工具,它是人類社會自我控制的手段。法律的具體形式由不同時代的共同理想所決定,強力應支持這種理想,但法律的本質永遠不等於強力。

人物評價

羅斯科·龐德作為一個被西方法學界長期奉為權威之人,其學說特點在於涉及面廣泛,對現代各派學說“兼收並蓄”,其思想無疑具有重大的進步性和獨到性。
首先,龐德的法社會學思想注重研究法律的實際效果和強調對司法過程的研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其對實用主義的繼承和發展,對於法律的作用和任務的探討,使得法律在形而下層面上的研究得到了突破。法社會學突破了傳統自然法理論與實證脫節的缺陷,基於當時的社會需求,將法關注的重點從強調個人利益轉而關注公共和社會利益,旨在謀求個體利益與集體利益的妥協,從而提高了法律調整的合理性、準確性和有效性。
其次,法社會學思想與以往的法學思想相比,具有更全面的視角和更合理的體系,並通過對哲理法學派、歷史法學派、分析實證主義法學派的批判,實現了對古典自然法思想的發展與補救。龐德批判了哲理法學派的機械,歷史法學派的消極和分析實證主義法學的僵化,在批判的基礎上,又吸收了多種法學流派思想的合理成分加以整合,進而提出了自己的觀點,其注重經驗、實證與倫理道德相結合的方法無疑給新自然法學的興起注入了一貫強心劑。龐德的法社會學思想在現代法學與近代法學之間架起了一座過度的橋樑,是法學理論在工業化時代的里程碑,促進了立法和司法觀念的調整,一定程度上滿足了生產力發展對制度保障的需求。
再次,龐德的法社會學思想,兼具自由主義、改良主義、社會福利主義及實用主義的色彩,符合當時“法律社會化”的潮流,對20世紀30年代以後美國的法學發展產生了重大的影響。一是在龐德法律“社會利益”保障任務論和“社會控制”工具論的指導下,美國法律的社會化得以實現,利用法律有限度的調控社會經濟政治生活成為立法和司法界的共識。二是龐德對自然法的突破性解釋,使自然法學重新興盛起來,形成了以富勒、菲尼斯、羅爾斯、德沃金為代表的新自然法學派,他們倡導“自然法走下上帝的聖殿,完成與人類的理性、正義、權利的結合”,這在現代仍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

經典著作

羅斯科·龐德生平論著近八百種,下列幾部最具影響力:
法理學法理學
《法理學》(Outlines of Lectures on Jurisprudence),1914年
《普通法的精神》(The Spirit of the Common Law),1921年
《法律與道德》(Law and Morals),1924年
《美國刑事公正》(Criminal Justice in America),19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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