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現實主義法學派

美國現實主義法學派,20世紀30年代在美國興起的具有影響的法學派之一,因其反對傳統的法律形式主義,主張採取現實法律態度,故而得名。其創始人常追溯到19世紀末20世紀的霍姆斯和格雷,但作為一個學派正式被確認,是從20世紀30年代開始的,其代表人物是盧埃林和弗蘭克。這一派以實用主義哲學、弗洛伊德心理學、行為主義心理學等作為立論基礎,認為法不具有確定性,書本中的法律規則並不是法律本身,法是法官或其他官員活動的結果,它深深打上法官個性的烙印。在此基礎上,反對傳統法學,強調法的目的和實效,反對恪守僵化的形式和法條,主張對現行法律進行不斷改革,使之與社會條件的發展變化相適應。這一派與美國的社會學法學派有許多共同觀點。但也有區別。相比之下,後者對法下的定義所包括的範圍更廣;並不像前者那樣著重心理因素對法的作用,還主張除重視事實以外,也應強調理性和價值原則。20世紀30年代後一個時期,該派的觀點在美影響很大,一度成為美國法學中的主流,對美國法律改革特別是許多法典、法規的精神和內容產生了重要影響。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該派的一些觀點已經修改,與社會學法學派的觀點更趨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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