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政府道德法

美國政府道德法 關於規範政府官員職業道德的法律。 1978年美國國會通過。1982年曾作修改。1989年4月提出一項新的《美國政府道德法》,對原 《美國政府道德法》作了進一步的補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美國政府道德法
  • 外文名:American government's moral law
  • 通過時間:1978年
  • 修改時間:1982年
美國政府道德法美國政府道德法關於規範政府官員職業道德的法律。1978年美國國會通過。
該法包括七個部分,前三部分規定政府立法、行政、司法各部門的某些官員或雇員公共財政收入的公開。第四部分規定設立政府道德署,負責監督行政部門對該法的執行。第五部分是對美國法典第18編第207條的修改,內容是關於聯邦雇員離職後行為的規定。第六部分是對美國法典第28編的修改,規定對調查某些控告的獨立檢察官的任命程式。第七部分規定設立參議院法律檢察署。
1982年,曾對上述某些部分作了較大修改。其中規定:①總統、副總統、職位在SES或GS16級以上的全部雇員,政府道德署主任以及全部被任命擔任各行政部門道德監察官員的人員,應提交公共財政收入報告;某些敏感領域,如簽訂契約和決定權利或利益的批准部門的GS13級以上的雇員,應提供非公共報告。規定應當申報的財產收入包括各種利息和收入,各種禮物資產負債,涉及某種財產的交易,在商界擔任的職務,以及配偶和未獨立子女的財產收益等。對如期申報並經審查發現有違法收入的,由部門道德監察官員對申報人提出忠告,使其放棄違背公共利益的行為,或者償還、歸還收益,甚至辭職或調職。如期不報者,則將受到法務部的起訴。②公職人員退休或離職後重新就業,如前政府雇員從事與其供職期間的職務或工作有關的商業活動,要有1一2年的“冷卻限制期”,有的是終身的禁止期。③政府高級官員有舞弊犯罪行為,法務部可以任命檢察官獨立進行調查,不受各界的影響。
由於美國現實社會的舞弊行為較多,引起公眾的強烈反應,1988年10月,美國國會第100屆會議上通過新的從政道德法案,意在對原《政府道德法》加以補充,加強對前聯邦官員遊說活動的限制。如規定國會議員離任後的一年內不得向任何國會議員或工作人員遊說;國會工作人員離職後,一年內不得同他曾為其工作過的議員或該議員的工作人員接觸等。但新法案提交里根政府後被否決。
1989年,布希任命總統廉政委員會,研究加強廉政問題,並於1989年4月正式向國會提出一項新的《政府道德法案》,對原《政府道德法》作了進一步的補充、完善二該法案長達97頁,為美國歷史上提出的最嚴格的政府道德法案。其特點是:綜合以往通過的政府道德法案內容,作進一步完善,以形成一個適用於行政當局、國會和司法系統所有人員的完整的政府道德法規,並重點加強對國會議員的廉政監督。其主要內容有:①要求所有政府高級官員公布財產收支情況;修改財產申報方式,使申報內容一目了然。②規定聯邦法官必須遵守聯邦政府有關利益衝突的管理條例:③禁止政府官員、法官和議員受禮或免費旅行。④禁止議員和政府高級官員參加公司企業的董事會。⑤規定政府官員非工資性收入不得超過其工資收入的15%⑥政府高級官員和國會議員去職後,一年之內不得利用其與在職官員的關係從事遊說活動或利用非公開的信息謀取利益。⑦禁止國會議員挪用競選資金支付私人開支。⑧擴大獨立檢察官員的許可權,使其可以獨立調查議員的違法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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