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實用主義法學

美國實用主義法學,美國社會學法學由於以實用主義哲學作為自己的理論基礎,因而又稱美國實用主義法學。
它是在美國居於絕對優勢地位的法學思潮。其創始人是O·霍姆斯大法官。他在《普通法》一書中,表達了實用主義法學的基本傾向,即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一直是經驗。當確定人們必須受其支配的法規時,感到的時間必然性、流行的道德和政治理論、社會政策上公認的或無意識的直覺知識,以及法官與其同胞共有的偏見,都要比演繹推理的作用大得多。法律表現了一個國家許多世紀以來的發展史,我們不能僅僅把它看成好象數學書中的一些公理和定理。美國實用主義法學在其發展過程中,又形成以R·龐德為代表的美國社會法學和以J·弗蘭克、K·列維林為代表的美國實在主義法學兩大派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