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土地法

美國土地法,是指美國政府在建國初期頒布的4項土地法令。(1)1784年土地法令規定,將西部土地劃分為若干區,移民移入後可獲得自治權,逐步取得州的地位。(2)1785年有關土地測量和出售的法令,規定任何人購買土地均須以一段(640英畝)為最小單位,從而在很大程度之限制了一般人民的購買力。

1787年西北土法令,比較詳細地規定了俄亥俄河流域以北土地的處理辦法,保障了人民的基本權利,旨在鼓勵東部居民向西部移民,開發西部地區。1804年土地法,改變了P85年土地的出售辦法,允許購買土地以160英畝為最小單位,但仍非小生產者力所能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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