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農用土地流轉法律制度

美國農用土地流轉包括農用土地所有權流轉和農用土地使用權流轉。農用土地所有權流轉以市場調節為主,主要有買賣和贈送。

美國實行的是農用土地私有制度。農用土地利用(租佃)關係通過土地租賃法律制度進行調整,由於農用土地產權非常明晰,農用土地使用權流轉也以市場調節為主。根據美國法律的規定,土地租用者享有因租賃而來的土地權益,這種土地權益可以以轉租、轉讓、繼承等方式流轉。在美國,農用土地使用權流轉的基本精神是促進農用土地的規模經營。一方面,法律賦予農用土地所有人或租用人享有穩定而有保障的土地私有權利;另一方面,美國家庭農場的組織形式及其制度也有利於農用土地的規模經營,如為保證農場土地的完整性,農場經營者可註冊成立公司或合夥組織等。
法律規定,家庭成員可擁有或繼承農場土地股份,但不能退股或將股份作抵押,只許內部轉讓,以保證在近代傳承中不被細分碎化。再一方面,美國政府採用信貨支持、政策引導、利息調節、價格補貼等經濟手段,通過各種優惠性政策,鼓勵誘導家庭農場規模的適度擴大。特別是生產信貸協會和聯邦土地銀行給農場提供中、長期抵押貸款。這一措施促進了資本主義大農業的發展,推動了農用土地流轉和農業現代化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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