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仲裁協會專利仲裁規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美國仲裁協會專利仲裁規則
  • 生效時間:1983年6月1日
  • 開支 :各方證人開支由提出證人一方給付
  • 職責的委託:指定的其他官員或委員會代為履行
  • 領域:經濟
正文
美國仲裁協會專利仲裁規則
(1983年6月1日生效)
一、當事人的協定 如果當事人規定由美國仲裁協會依照其專利仲裁規則進行仲裁,即認為當事人已將本規則作為他們仲裁協定的一部分。凡套用本規則時,均須以仲裁開始時該規則及修正案的內容為準。
二、仲裁庭的名稱 任何由當事人組成的、旨在依照本規則解決雙方爭議的仲裁庭稱為“專利仲裁庭”。
三、受理人 如當事人雙方同意依照本規則進行仲裁,或當事人雙方規定由美國仲裁協會(以下簡稱AAA)依照其專利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並且已按該規則開始仲裁,即認為當事人已指定AAA為仲裁受理人。受理人的許可權和義務限於當事人協定和本規則規定的範圍。
四、職責的委託 AAA所負本規則項下各項職責可由仲裁庭受理人或AAA指定的其他官員或委員會代為履行。
五、全國專利仲裁員名冊 AAA必須制定並保持一部全國專利仲裁員名冊,包括具有專利法方面的經驗及(或)專業技術特長的人員,並依照本規則規定的方法從名冊中指定仲裁員。
六、仲裁庭的辦事處 仲裁庭的總辦事處為AAA總部,但它可指派任一地區辦事處受理仲裁案。
七、依據契約的仲裁條款提請仲裁 可按下列方式依據契約的仲裁條款提請仲裁:
(1)提請仲裁的一方必須將其欲進行仲裁的意圖通知另一方(要求),在通知中必須說明爭議的性質,涉及的金額(如果有的話)及請求救濟的方法;
(2)提請仲裁的一方必須向AAA任一地區辦事處提交上述通知副本三份,連同契約的仲裁條款副本三份,並按受理費用表規定交納適當的受理費。AAA必須將提交仲裁的情況通知另一方。
被要求仲裁的一方,可在接到AAA通知之日起20日內,向AAA提交答辯,一式兩份;同時必須將答辯副本一份送交對方。如果提出反訴,反訴中必須說明反訴的性質,涉及的金額(如果有的話)及請求救濟的方法。如果在答辯中提出金額要求,則須在提交答辯的同時,按受理費用表的規定向AAA交納適當的費用。如果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答辯,則視為仲裁要求被拒絕。不提交答辯並不延遲仲裁的進行。
八、要求的變更 要求提交後,如果任何一方要提出任何新的或者不同的要求,則必須書面提交AAA,同時必須將副本一份郵寄對方,對方必須在郵寄日後20日內向AAA提交答辯。
但是在仲裁員被指定後,除非取得仲裁員的同意,不可提出新的或者不同的要求。
九、依據仲裁申請書提請仲裁 任何現有爭議當事人可向任何地區辦事處提交由雙方簽署的願意依照本規則進行仲裁的書面協定(仲裁申請書)副本兩份,依照本規則開始仲裁。申請書必須說明爭議事項、涉及的金額(如果有的話)及請求救濟的方法,並連同受理費用表所規定的適當的受理費一道提交。
十、仲裁受理會 應當事人請求或在AAA認為必要時,將安排受理人與當事人或其律師進行一次會晤,以便利仲裁的受理。
十一、仲裁地點的確定 當事人可以相互商定進行仲裁的地點。如果在提出仲裁要求或者仲裁申請書後20日內沒有指定仲裁地點,AAA有權決定仲裁地點。這一決定是終決的,有約束力的。如果任何一方請求在特定地點開庭審理,而對方在收到請求通知後20日內未對此提出異議,則仲裁在請求地點進行。
十二、仲裁員的資格 按第13條和第15條規定指定的任何仲裁員必須是中立的,其資格可依照第19條規定的理由予以取消。如果當事人協定中指明了仲裁員,或具體規定指定仲裁員的其他辦法,或者當事人專門以書面達成協定,則該仲裁員不因上述理由被取消資格。
十三、根據名冊指定 如果當事人沒有指定仲裁員,也沒有提供任何其他指定辦法,則各個仲裁員必須按下述方法指定:AAA在收到提交的仲裁要求或仲裁申請書之後,立即將選自全國專利仲裁員名冊之人員名單同時送交異議各方當事人。異議各方當事人必須在郵寄日起7日內予以考慮,將不贊成的名字劃出,對剩餘的名字編號,以表明選擇順序,然後將名單退回AAA。如果一方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退回名單,則認為對名單所列全部人員均無異議。AAA必須從雙方認可的人選中,依照雙方指定的選擇順序,聘請仲裁員。如果雙方當事人對提名中的任何一個人都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或者如果雙方同意的仲裁員不能擔任仲裁,或者如果由於任何其他理由不能在名單中指定,則AAA有權從全國專利仲裁員名冊中的其他人中指定仲裁員,無須另提名單。
根據本條指定的仲裁員或根據第15條指定的首席仲裁員必須精通專利法。
十四、由當事人直接指定 如果雙方當事人在協定中已經指定仲裁員,或者已經規定了指定仲裁員的方法,則依照該指定或該方法。指定通知書連同指定方的姓名和地址,必須由指定方提交AAA。AAA應根據指定方的請求,向其提供全國專利仲裁員名冊中的成員名單,該當事方如果願意,可從名單中指定。
如果協定中規定了指定仲裁員的期限,但是當事人任何一方未能在該期限內指定,則必須由AAA指定。如果協定中未規定期限,AAA必須通知當事人指定。如果通知後7日內不指定,則由AAA指定。
十五、由當事人指定的仲裁員所指定的中立仲裁員 如果雙方當事人已經指定仲裁員,或者任何一方或雙方的仲裁員已經依照第14條規定指定,而且當事人已經授權仲裁員在一定期限內指定一名中立仲裁員,但在該期限內或者雙方同意延長的期限內不曾指定,AAA應指定一名中立仲裁員,並由其擔任首席仲裁員。
如果沒有規定指定中立仲裁員的期限,而且當事人未能在指定最後一個由當事人指定的仲裁員之日起7日內指定該中立仲裁員,則由AAA指定該中立仲裁員,並由其擔任首席仲裁員。
如果當事人同意應由他們指定的仲裁員指定中立仲裁員,則AAA必須依照第13條規定的方式,向由當事人指定的仲裁員提供一份從全國專利仲裁員名冊中選列的名單。中立仲裁員的指定必須依照該條規定進行。
十六、國際仲裁中仲裁員的國籍 如果一方當事人不是美國國民或居民,則須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請求,從當事人的國家以外的國家的國民中指定獨任仲裁員或中立仲裁員。
十七、仲裁員人數 如果仲裁協定中未規定仲裁員人數,則除經AAA酌定,指示必須有較多人數外,爭議須由一名仲裁員開庭審理並作出決定。
十八、仲裁員指定的通知 中立仲裁員不論是由當事人指定或由AAA指定,都必須在第一次開庭審理開始前,將指定通知書連同本規則副本一份及該仲裁員接受指定的簽署檔案一併提交仲裁受理人。
十九、披露和異議程式 被指定為中立仲裁員的人必須向AAA披露任何可能引起偏袒的情況,包括任何偏見,或任何由仲裁產生的財務利益或個人利益,或者同當事人或其律師過去或現在的關係。AAA從該仲裁員或其他渠道得到此類情況後,必須立即轉告當事人。如果AAA認為適當,應同時也轉告仲裁員和其他人。此後,AAA必須對是否取消該仲裁員的資格作出決定,並通知當事人,該決定必須視為終決。
二十、缺額 如果任何仲裁員辭職、死亡、退出、拒絕、被取消資格或者不能履行職務,AAA可以根據它認為滿意的證據宣布出席。缺額必須依照本規則相應條款予以補充,除非當事人另有協定,案件必須重新開庭審理。
二十一、時間和地點 仲裁員必須確定每次開庭審理的時間和地點。除非當事人彼此間協定不要通知或者協定變更時間和地點,AAA最遲應在開庭審理前5日將時間和地點通知書郵寄各方當事人。
二十二、委託律師擔任代表 任何當事人可以由律師代表。打算由律師作代表的當事人,必須將該律師的姓名的地址通知另一方當事人和AAA。通知最遲應在所確定的該律師首次出庭之日前3日發出。如果一開始即由律師提請仲裁,或者由專利律師向對方作出答辯,則視為已經通知。
二十三、速記記錄 如果某一方當事人請求以速記方法記錄證言,AAA必須做出必要的安排。提出請求的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必須按第50條規定支付速記費。
二十四、譯員 根據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請求,AAA必須為提供譯員做出必要的安排。提出請求的當事人必須負擔譯員服務費。
二十五、出庭 除非法律有相反的規定,仲裁員必須維護開庭審理的機密。雙方當事人及其代表有權在開庭審理時出席。此外,任何其他證人提供證言時,仲裁員有權要求一方當事人或其他必不可少的人以外的任何證人迴避。一方當事人以外的任何人是否有權出庭,必須由仲裁員酌定。
二十六、休庭 仲裁員可以根據一方當事人請求或自行決定休庭。如果當事人全體同意休庭,仲裁必須決定休庭。
二十七、宣誓 在進行首次開庭審理或審查所提交的檔案之前,每一個仲裁員可以作就職宣誓;如果法律要求宣誓,則必須宣誓。仲裁員可以自行決定請證人在作證前宣誓,並由適當的有資格的人監視。如果法律有此要求或者任何一方當事人有此要求,則必須宣誓。
二十八、決定取決於多數 仲裁員在一人以上時,仲裁員的一切決定必須至少由多數方作出,除非仲裁協定或法律明確規定要全體同意。
二十九、程式的順序 除非當事人另有協定,仲裁員將安排一次有雙方當事人參加的預審,規定所需解決的問題及確定無爭議的事實。為符合仲裁結案迅速的特點,仲裁員必須在預審時確定:(1),有關檔案和其他材料的範圍及提供這些檔案和材料的具體安排,任何被傳喚的證人的身份,以及為使一方當事人談出僅限於他所了解的事實而具體安排一些開庭審理;和(2),為解決爭議而作進一步開庭審理的具體安排。
每次開庭審理開始時,必須記錄該次開庭審理的地點、日期和時間,以及出席的仲裁員、當事人及其律師和所有其他人員。仲裁員可以在開庭審理開始時,要求雙方當事人進行陳述。
仲裁員對於確定每次開庭審理的程式有酌處權,但必須向雙方當事人提供充分的平等的機會提交任何材料或有關證據。所有證人必須接受詢問或其他審查。除非仲裁員有不同的指示,每次開庭審理時必須由申訴人首先提出要求、辯護或證據。當眾接受的證件及所有證人的身份證明均必須作為一部分而記錄在案。
三十、在一方當事人缺席下的仲裁 除非法律有相反規定,如果任何一方當事人經及時通知而未能出席或未能獲準休庭,仲裁可在該方當事人缺席下進行。不能僅僅就一方未出庭之事作出裁決。仲裁員必須要求出庭方當事人提交作成裁決所需要的證據。
三十一、證據 當事人可以提供與爭議有關的證據和材料,仲裁員為了解和判斷爭議認為需要追加證據時,當事人必須提供。如果法律賦予仲裁員傳喚證人或要求提供證件的權力,仲裁員可以主動傳喚或者應任何一方當事人請求進行傳喚,並通知所有當事人。仲裁員可以通過下述方式傳喚證人:將傳票送達某個組織,並適當向其講明需要作證的案件的細節,由該組織負責指定合適的證人。至於所提供的證據是否恰當,實質如何,由仲裁員判斷,無須符合法定的證據規則。全部證據都必須在全體仲裁員和全體當事人面前提交,除非任何當事人因未能出庭而缺席,或者放棄出席的權利。
三十二、用宣誓書作證和提交證件 仲裁員必須接受和考慮證人用宣誓書作證,但是必須在考慮反對承認該證據的意見之後,對這一證據的效力作出他認為恰當的決定。在開庭審理時未提交仲裁員的、但在開庭審理時或由雙方當事人事後協定作出安排的一切檔案,必須提交AAA轉送仲裁員。必須向所有當事人提供審查這種檔案的機會。
三十三、檢查或調查 如果仲裁員認為有必要對有關仲裁案進行檢查或調查,則必須請AAA將此意圖通知當事人。時間須由仲裁員決定,由AAA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如果願意,可以參加檢查或調查。如果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未能參加檢查或調查,仲裁員必須向當事人作口頭或書面報告,並向當事人提供評論的機會。
三十四、財產的保全 仲裁員可以發出被認為是必要的命令或臨時裁決,保護作為仲裁標的的財產,保留證據及(或)保護可能在仲裁中公開的任何工商秘密或其他專有情報。
三十五、開庭審理的終結 仲裁員必須明確訊問全體當事人是否還有其他證據要提交或其他證人需出庭。在得到否定的回答時,仲裁員必須宣布開庭審理終結,並記明記錄。如果還需提交辯護要點,則必須以仲裁員所定最後接受辯護要點之日為開庭審理終結日。如果需要按第三十二條規定提交檔案,而所定接受檔案之日又遲於接受辯護要點之日,則須以後一個日期為開庭審理終結日。如果當事人之間沒有其他協定,仲裁員作成裁決的期限必須從開庭審理終結日起算。
三十六、重新開庭審理 在作成裁決以前,仲裁員隨時可以根據自己的意見或應一方當事人申請,重新開庭審理。如果重新開庭審理妨礙仲裁員在當事人契約(即該爭議由以產生的契約)中所同意的期限內作成裁決,則不可重新開庭審理,除非雙方當事人同意延長期限。如果契約中沒有規定日期,仲裁員可以重新開庭審理,並且必須在重新開庭審理終結日起60日內作成裁決。
三十七、口頭開庭審理的放棄 當事人可以用書面協定規定放棄口頭開庭審理。如果當事人同意放棄口頭開庭審理,但又不能就程式達成協定,則仲裁員必須規定一個公正平等的程式。
三十八、對本規則的棄權 進行仲裁過程中,如果一方當事人知道有違背本規則規定或要求的情況,而不以書面提出異議,即被視為已經放棄提出異議的權利。
三十九、期限的延長 當事人經彼此協定可以變更任何期限。AAA由於適當理由可以延長本規則規定的任何期限,但作成裁決的期限不可以延長。AAA必須將期限的延長及延長的理由通知當事人。
四十、與仲裁員的聯繫和通知的送達 (1),除非雙方當事人及仲裁員另有協定,雙方當事人與中立仲裁員之間除在口頭開庭審理以外,不許有任何聯繫。當事人與仲裁員之間的任何其他口頭或書面聯繫,必須送達AAA轉送仲裁員。(2),規定按本規則進行仲裁的協定的各方當事人,應被視為已經同意;為了依照本規則提請或繼續仲裁,為了因此引起的法律措施,為了對作成的裁決進行裁判,任何必需的或適當的檔案、通知或者手續不論在進行仲裁的州內或州外(不論當事人在美國國內或國外),只要已給予當事人合理的陳述機會,可以用下列任何一種方式送達當事人:
(1)依照最後知道的當事人或其專利律師的地址郵寄;或
(2)派人送達。
四十一、裁決的時間 裁決必須迅速作成,除非當事人另有協定或者法律有不同規定,從開庭審理終結日起不得超過60日。如果已放棄口頭開庭審理,則從最後的說明書或證件轉交仲裁員之日起算。
四十二、裁決的格式 裁決必須以書面作出,並由獨任仲裁員簽字。如果仲裁員多於二人,則由多數簽字。裁決必須按法律規定的方式執行。
四十三、裁決的範圍 仲裁員可以在裁決中決定他認為公正平等並且在當事人協定範圍以內的任何救濟或補救方法,包括(但不限於)履行契約的具體辦法或為終止侵權發布的禁令補救。仲裁員必須在裁決內評定給付任何當事人或雙方當事人的仲裁費或開支。如果需向AAA支付受理費和其他費用,則必須給付AAA。
四十四、和解裁決 如果雙方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和解,仲裁員可以應當事人的請求在裁決中寫明雙方同意的和解條件。
四十五、裁決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必須接受按如下方法送達裁決為合法送達:
(1)由AAA依照最後知道的地址將裁決或其真實副本郵寄給當事人或其專利律師;
(2)派人送達裁決;
(3)依照法律規定的任何方式提交裁決。
四十六、為司法訴訟而讓渡檔案 根據一方當事人的請求並由其負擔費用,AAA必須向該方當事人提供與該仲裁案有關的司法訴訟所需的、或需向專利商標局長提交的、AAA所持有的任何檔案複印本。
四十七、向法院申請 (1)與仲裁標的有關的一方當事人如果提起司法訴訟,並不能認為他放棄了要求仲裁的權利。(2)AAA和依照本規則進行仲裁的仲裁員都不是與該仲裁案有關的訴訟案中必不可少的一方當事人。(3)依照本規則行事的當事人應被認為已經同意:對仲裁裁決的裁判可以由具有司法管轄權的聯邦或州法院進行。
四十八、受理費 作為一種非營利組織,AAA必須制定一個受理費用表和一個退還費用表,以補償其提供受理服務的成本。必須以提請仲裁或退還費用時有效的費用表為準。
受理費必須由提請仲裁的一方或雙方當事人預先支付,但最終以仲裁員在裁決中確定的分配額為準。
如果一件仲裁案被撤銷或得到和解,則必須依照退還費用表退還。
如果任何一方當事人確有極大困難,AAA可以緩收或減收受理費。
四十九、放棄口頭開庭審理時的費用 如果依照第三十七條放棄全部口頭開庭審理,則必須按受理費用表辦理。
五十、開支 各方證人的開支均由提出證人的一方給付。
如果用速記記錄,其費用及全部謄寫的費用,均由索取記錄副本的當事人按比例分攤,除非他們另有協定。費用必須由付款人直接付給經辦機構。所有其他仲裁開支,包括仲裁員和AAA代表必需的旅費及其他開支,根據仲裁員直接請求而提供的證人或其他證據的開支,以及中立仲裁員的費用,必須由當事人平均分擔,除非當事人另有協定,或者仲裁員在裁決中規定這些開支的全部或一部分由一方或雙方當事人負擔。
五十一、仲裁員的報酬 每位中立仲裁員每日報酬必須由雙方當事人和該仲裁員在其開始進行任何活動之前商定。支付報酬必須通過AAA,而不能直接在當事人和仲裁員之間進行。如果AAA認為當事人在合理的時間內未就中立仲裁員每日報酬達成協定,它享有對每日報酬作出決定的獨占權,並將決定書面通知當事人和中立仲裁員。
五十二、保證金 AAA可以要求當事人預先交存它認為足以支付仲裁開支包括仲裁員報酬的保證金;由AAA將賬目告知當事人,並退還未用的餘款。
五十三、本規則的解釋和適用 仲裁員須在其職權範圍內解釋和適用本規則。如果仲裁員在一人以上,對本規則的含義或適用有不同意見,則必須取決於多數票。如果不能達成多數,仲裁員或當事人都可將問題提交AAA作最後決定。所有其他規則都必須由AAA解釋和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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