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期間

緩刑期間見“緩刑期”。發生特定事由,須將緩刑撤銷。各國刑事立法對緩刑撤銷事由的規定不盡相同。中國刑法規定,在緩刑考驗期內,如果緩刑犯再犯新罪,則應立即撤銷緩刑,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數罪併罰的原則,決定執行的刑罰。即使是在緩刑期滿後,發現犯罪分子在緩刑期內還犯有新罪,如未超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也應當撤銷緩刑,對前罪和後罪實行數罪併罰。

在緩刑考驗期間,如發現犯罪分子還有“漏罪”沒有判決,應當對“漏罪”定罪量刑,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數罪併罰的原則,決定執行的刑罰。如果必須判處實刑,則應撤銷緩刑,已經執行的緩刑考驗期,不予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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