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犯人

緩刑犯人是指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被附條件予以宣告緩刑,監外執行的罪犯。根據中國法律的規定,適用緩刑的罪犯,必須是犯罪情節輕微、有悔罪表現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對於反革命犯和累犯,不適用緩刑。緩刑犯人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由縣級公安機關執行。縣級公安機關可以指定緩刑犯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駐鄉人民警察或交其所在單位、基層組織,作為具體負責監督考察的執行單位。

緩刑犯在被執行期間,並未消除罪犯身份,未經執行機關或執行單位批准,不得組織、發動和參加公民緝織的集會、遊行、示威活動;不得外出經商;不得離開居住地等。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如果沒有再犯新罪,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如果再犯新罪,撤銷緩刑,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刑法第64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上述執行活動均由人民檢察院實行法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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