綿陽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

《綿陽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是綿陽市人民政府2014年8月13日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綿陽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組織管理,第三章 申報條件,第四章 評審標準,第五章 評審程式,第六章 表揚獎勵,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引導和激勵我市企業或組織提高產品、工程和服務質量水平,實施卓越績效模式,強化自主創新能力,提升經濟運行質量和效益,增強我市經濟綜合競爭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和《綿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全力推進質量興市戰略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綿陽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綿陽市政府質量獎(以下簡稱市政府質量獎)是綿陽市人民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獎項,主要授予本市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施卓越績效質量管理模式,在行業內處於領先地位,並取得顯著社會經濟效益的企業或組織。
第三條 市政府質量獎評審遵循科學、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堅持高標準、嚴要求、好中選優;堅持企業或組織自願申請,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條 市政府質量獎每兩年評審一屆,每屆獲獎企業或組織總數不超過5家。
第五條 市政府質量獎評審標準按照GB/T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和GB/Z19579《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現行國家標準執行。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為確保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的公正性和科學性,在市質量強市工作領導小組設立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會),市政府分管質量工作的副市長兼任評審會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市質監局局長兼任評審會副主任,成員由質量強市領導小組成員單位負責人組成。評審會下設評審會辦公室(以下簡稱評審辦),評審辦設在市質監局,由市質監局局長兼任評審辦主任。
第七條 評審會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推動、指導和監督市政府質量獎評審活動開展,研究決定評審活動重大事項;
(二)審定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細則等工作規範;
(三)指導評審辦日常工作,監督評審辦和評審組工作;
(四)審核擬授獎企業或組織,並提請市政府審批。
第八條 評審辦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制(修)訂市政府質量獎評審細則等工作規範;
(二)組織開展市政府質量獎申報工作:
(三)審查申報企業或組織資格,確定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或組織名單;
(四)建立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員專家庫,根據評審需要,組建評審組對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或組織進行現場評審,指導、監督評審組及評審員評審工作;
(五)向評審會報告評審結果,提出擬授獎企業或組織名單,受評審會委託向社會公示;
(六)負責社會各界反映問題的調查核實;
(七)宣傳、推廣獲獎企業或組織的質量管理先進經驗和方法;
(八)監督獲獎企業或組織持續實施卓越績效模式,規範使用獲獎榮譽。
第九條 評審組由3-5名評審員組成,實行評審組長負責制。
其主要職責是:
(一)審查申報企業或組織資料,提出現場評審的企業或組織名單;
(二)制訂現場評審實施計畫,實施現場評審;
(三)向評審辦提交評審結果,提出推薦擬授獎企業或組織名單。
第十條 評審員應具備以下資格條件:
(一)能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各項方針、政策,熟悉國家有關質量和經濟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定;
(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從事質量管理或專業技術工作經歷十年以上,有豐富的質量管理理論和實踐經驗;
(三)掌握質量管理體系審核的方法,熟悉《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和《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國家標準,具有較強的綜合分析和判斷能力;
(四)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能認真履行職責,嚴格遵守評審紀律。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十一條 申報市政府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依法在綿陽市行政區域內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生產經營5年以上;
(二)具有一定規模(年銷售收3000萬元以上)、一定贏利能力(連續兩年贏利)、一定財政貢獻(年實際上交稅金不低於100萬元)的;
(三)積極推行先進質量管理方法,已通過ISO9000質量體系認證或其他相關行業體系認證,質量管理體系有效運行3年以上;
(四)實施卓越績效管理模式並提供有關數據和信息的自評報告,質量工作成效顯著,近3年主要經濟、技術和質量指標在省內同行業處於領先水平;
(五)近3年未發生重大安全、環保、質量等事故,產品連續3年經市級以上(含市級)法定檢驗機構檢驗合格;
(六)實施標準化戰略和品牌戰略,積極推進節能減排,品牌優勢突出,具有良好的誠信記錄和社會聲譽。
第十二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申報市政府質量獎:
(一)不符合國家產業、環保、安全生產、質量等政策的;
(二)未依法取得相關證照的;
(三)近3年有質量、安全、環保等責任事故的;
(四)近3年國家、省、市監督抽查產品不合格的,或存在嚴重服務質量問題的;
(五)近3年參加市政府質量獎評定活動存在弄虛作假等違規行為的;
(六)近3年有偷稅漏稅行為的;
(七)近3年有拖欠職工工資或社會保險金行為的;
(八)近3年有被行政執法部門處罰的;
(九)近3年有違反其他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四章 評審標準

第十三條 市政府質量獎評審採用現行國家標準GB/T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和GB/Z19579《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評審內容包括領導、戰略、顧客與市場、資源、過程管理、績效測量分析、經營結果等七部分,總分為1000分。
第十四條 獲獎企業或組織評審得分不得低於600分(含600分),若當年所有申報企業或組織未能達到最低得分的,該獎項空缺。

第五章 評審程式

第十五條 發布通知。評審辦發布申報市政府質量獎的通知或公告,並在規定時間內受理企業或組織申請。
第十六條 材料申報。凡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或組織可自願申報,申報材料經所在縣(市、區)政府相關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後,在規定時間內報送評審辦。
第十七條 資格審查。評審辦對申報企業或組織的基本條件、申報表及相關證明材料完整性進行審查,確定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或組織名單。
第十八條 資料審查。評審辦組織評審組按照評審標準,對資格審查合格企業或組織的申報資料進行評審,遵循好中擇優的原則確定現場評審企業或組織名單。
第十九條 現場評審。評審辦組織評審組按照評審標準,對確定的現場評審企業或組織進行現場評審。現場評審形成書面報告,並由企業或組織簽字確認,現場評審結束後,評審組在10個工作日內將現場評審報告提交評審辦,並提出建議授獎企業或組織名單。
第二十條 評審審核。評審辦匯總評審組的建議後,將企業或組織的申報材料、現場評審報告等提交評審會審查。經評審會審議後,確定推薦授獎企業或組織名單。
第二十一條 社會公示。評審會在市級主要新聞媒體上對推薦授獎企業或組織進行公示,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對反映的問題,由評審辦進行調查核實,並形成調查報告,提交評審會審查。
第二十二條 審定批准。評審會對推薦授獎企業或組織進行公示後,確定擬授獎企業或組織名單,提請市政府審批。

第六章 表揚獎勵

第二十三條 對首次獲得市政府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由市政府頒發獎牌、證書,並一次性獎勵20萬元。重複獲獎的,不再進行資金獎勵。
第二十四條 市政府質量獎獎金主要用於獲獎單位的質量持續改進、質量攻關和人員培訓、質量檢驗機構和實驗室建設等投入,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五條 市政府質量獎有效期為四年,期滿可重新申報,不占當年獲獎指標。
第七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六條 獲獎企業或組織有義務宣傳、交流其質量管理先進經驗。獲獎企業或組織可在其形象宣傳中使用市政府質量獎稱號,但必須標明獲獎年份。
第二十七條 獲獎企業或組織在建設項目及生產經營中,同等條件下可優先獲得政策、資金扶持,可優先推薦申報省級以上質量獎項。
第二十八條 建立健全長效監管機制。市級相關部門要加強對獲獎企業或組織的日常監管,及時了解其生產經營、質量管理等情況,督促其持續實施卓越績效管理。
第二十九條 獲獎企業或組織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核實,視其情節給予相應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經市政府批准,撤銷其市政府質量獎榮譽稱號,並收回獎牌、證書和獎金:
(一)在申報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採用不正當手段騙取獎項的;
(二)未持續實施卓越績效管理的;
(三)出現消費者多次投訴、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以及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等情況的。
凡被撤銷市政府質量獎稱號的企業或組織,5年內不得重新申報。
第三十條 參與市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的人員應實事求是、公正廉潔、保守企業或組織的商業和技術秘密,嚴格遵守評審有關規定和程式,對違反評審紀律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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