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

河北省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

《河北省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是河北省人民政府為深入推進質量強省建設,促進經濟提質增效升級,引導和激勵全省各行業以提高發展質量和效益為中心,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提升質量供給水平而制定的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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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名 稱: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河北省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
索 引 號:
000217883/2016-00413
發布機構:
省政府辦公廳
文 號:
冀政字〔2016〕56號
主 題 詞:
發布日期:
2016年09月18日
主題分類:
其他

檔案發布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河北省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現將《河北省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2011年7月18日省政府印發的《河北省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冀政〔2011〕82號)同時廢止。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4日

檔案全文

河北省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推進質量強省建設,促進經濟提質增效升級,引導和激勵全省各行業以提高發展質量和效益為中心,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提升質量供給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關於印發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2〕9號)和《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實施質量強省戰略的意見》(冀政發〔2016〕33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河北省政府質量獎(以下簡稱省政府質量獎)是省政府設立的最高質量榮譽獎項,分為組織獎和個人獎,並設河北省政府質量獎提名獎(含組織和個人,以下簡稱提名獎),作為省政府質量獎附屬獎項。
組織獎授予在河北省行政區域內登記註冊,質量管理業績顯著,產品(工程、服務等)質量水平以及自主創新能力、管理水平在國內同行業處於領先地位,對河北省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積極貢獻的單位;個人獎授予在質量領域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
第三條 省政府質量獎的評審工作堅持科學、公正、公開、公平原則,在自願申請的基礎上,經省有關部門、行業協會和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質量工作行政主管部門推薦,嚴格按照評審標準和程式開展。
第四條 省政府質量獎為年度獎,獎項有效期5年,期滿後可重新申報。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省政府設立河北省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省質評審)。省質評審主任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長擔任,副主任由省政府分管副秘書長和省質量工作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擔任。省質評審委員由省政府有關部門、行業協會負責人和具有廣泛代表性和權威性的質量專家、技術專家組成。主要職責是:研究、擬定省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政策;審定評審標準、工作程式;研究決定評審過程中的重大事項;研究提出擬授獎名單。
第六條 省質評審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省質評辦),辦公室設在省政府質量工作行政主管部門,辦公室主任由部門分管負責同志兼任,負責省政府質量獎的日常工作。主要職責是:組織制定省政府質量獎具體的評審標準、評審條件、評審程式;建立評審專家庫,聘請和管理評審專家;按省質評審要求受理申報材料,組織開展資格審查、資料評審、現場評審和監督管理工作;組織評審標準的宣傳、典型經驗及成果的總結交流和推廣工作。
第七條 省有關部門、行業協會和各市質量工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省質評審要求,根據行業、地區發展情況,有計畫地培育、指導先進單位和個人爭創省政府質量獎,促進本行業、本地區質量提升;負責推薦先進單位和個人申報省政府質量獎,並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嚴格把關。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八條 申報省政府質量獎組織獎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在河北省行政區域內登記註冊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從事合法生產經營5年以上,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二)生產經營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和產業政策要求,近5年內無重大質量、安全、環保事故,誠信經營;
(三)積極推行先進的質量管理方法,質量管理體系健全有效,不斷創新質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並具有推廣價值;
(四)在質量水平、技術水平、創新能力、品牌影響力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績並達到國內先進水平。
第九條 申報省政府質量獎個人獎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紀守法,遵守社會公德,恪守職業道德,愛崗敬業,從事質量或質量相關工作5年以上;
(二)有較強的質量意識和創新意識,對質量發展事業有高度的責任感和使命感,為區域、產業質量發展作出突出貢獻;
(三)無違法、違規、違紀行為。
第四章 評審標準
第十條 省政府質量獎評審標準應體現先進性、科學性和有效性,借鑑和吸收《卓越績效評價準則》等國際和國內先進的管理標準內容。評審標準是省政府質量獎的評審依據,由省質評辦根據質量管理理論和實踐的最新發展及時修訂,並報省質評審審定。
第五章 申報及評審程式
第十一條 發布通知公告。每年度省政府質量獎評審前,由省質評辦向省有關部門、行業協會和各市質量工作行政主管部門發出申報通知,並通過媒體公開發布申報公告。
第十二條 申報推薦。省有關部門、行業協會和各市質量工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行業或行政區域內單位和個人,在自願基礎上,按要求填報《河北省政府質量獎申報表》及提供有關證實性材料;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進行核實,簽署審查意見後推薦至省質評辦。
第十三條 資格審查。省質評辦對申報材料主體資格、申報渠道、材料規範性等方面進行審查,確定具備申報資格的單位和個人。
第十四條 第三方評價。省質評辦委託第三方評價機構組織有關專家組成評審組,對具備申報資格的單位和個人開展評審,評審包括材料評審和現場評審。
第十五條 呈報審批。省質評辦根據第三方評價機構材料評審結果,按照好中選優的原則,提出進入現場評審的申報單位和個人名單,呈報省質評審審批。
第十六條 業績公示及公眾滿意度測評。省質評辦在省級主要媒體、網站上公布進入現場評審的單位名單及主要業績,徵求社會意見。公布進入現場評審的個人名單及主要事跡,並通過網路投票等方式進行公眾滿意度測評。
第十七條 綜合提名。省質評辦依據業績公示及公眾滿意度測評階段的評審得分結果和第三方評價機構提交的材料評審及現場評審階段得分結果等,匯總進入現場評審的組織和個人的最終得分,形成綜合評審工作報告和擬授獎單位及個人推薦名單,提請省質評審審議。
第十八條 省質評審審議。省質評審召開全體委員會議,研究審議省政府質量獎綜合評審工作報告及推薦名單。
第十九條 公示表彰。省質評辦及時向社會公示本年度經省質評審審議通過的省政府質量獎擬授獎名單,公示期為7個工作日。對公示存在異議的單位或個人,經調查屬實的,由省質評辦提請省質評審取消其獲獎資格。對公示無異議的單位和個人,經報請省政府批准後,由省政府予以表彰獎勵。
六章 獎勵及經費
第二十條 獲得省政府質量獎組織獎的由省政府頒發證書和獎牌,獎勵人民幣50萬元;獲得省政府質量獎個人獎的由省政府頒發證書和獎盃,獎勵人民幣3萬元;獲得提名獎的由省質評審和省質量工作行政主管部門頒發證書和獎牌(獎盃)。
第二十一條 獲獎的單位和個人有效期滿後可再次申報省政府質量獎,申報條件、評審標準和評審程式與該年度評選要求一致。再次獲得省政府質量獎,不再給予物質獎勵,也不占用當年各獎項名額。
第二十二條 省政府質量獎組織獎的獎金主要用於獲獎單位的質量持續改進、創新、質量攻關和人員培訓、對質量工作優秀員工獎勵、質量檢驗機構和實驗室建設的投入、先進經驗和成果的宣傳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 省政府質量獎的評定不向申報單位或個人收取任何費用,獎勵經費和評審工作經費由省財政統一安排。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獲獎單位在有效期內可在其產品外包裝、廣告上宣傳,並註明獲獎時間。超過有效期後,不得繼續沿用省政府質量獎榮譽。
第二十五條 獲獎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宣傳、交流其質量工作先進經驗和成果,發揮典型推動和示範作用,不斷追求卓越,創新實踐,持續改進。
第二十六條 建立對獲獎單位的定期巡訪及動態管理制度,及時了解獲獎單位的生產經營和質量管理等情況,督促其不斷改進提升。
第二十七條 獲獎單位或個人在有效期內如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其所獲省政府質量獎獎項,收回證書和獎牌(獎盃),追繳獎金,並向社會公告。該單位或個人5年內不得再次申報省政府質量獎:
(一)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保事故的;
(二)產品、工程、服務發生重大質量問題,被監管部門查處或民眾投訴並查證屬實的;
(三)弄虛作假,採取不正當手段騙取省政府質量獎榮譽的;
(四)發生嚴重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
第二十八條 參與省政府質量獎評審的工作人員要堅持高度負責、實事求是,嚴格按照有關規定、標準、程式進行評審,依法保守申報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對在評審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違法違紀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依據本管理辦法,由省質評辦制定省政府質量獎的具體評審條件和評審細則,經省質評審審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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