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團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

《兵團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是一則檔案,文號新兵辦發〔2013〕121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兵團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
  • 時間:2013年10月10日
  • 對象:各師院,兵團機關部門、直屬機構
  • 發行單位:新兵辦發〔2013〕121號
  • 總共章節:八章
概要,內容,

概要

關於印發《兵團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的通知,新兵辦發〔2013〕121號,各師(市)、院(校),兵團機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兵團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已經兵團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兵團辦公廳,2013年10月10日。

內容

兵團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實施“質量強兵團”戰略,樹立質量先進典型,引導和激勵兵團企業(組織)加強質量工作,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提升兵團質量總體水平,根據國務院《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兵團貫徹落實國務院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的實施意見》,參照《中國質量獎評審規則》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質量獎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兵團質量獎是兵團設立的最高質量榮譽獎項,主要授予在兵團轄區內管理先進、質量領先、技術創新、品牌優秀、效益突出,對兵團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企業(組織)。
本辦法所稱“組織”,是指依法註冊的,涵蓋一、二、三產業中從事生產、服務、研究、設計、教育、醫療等工作的各類法人組織。
第三條 兵團質量獎每兩年評定一次,每次獲獎企業(組織)不超過2家。如果沒有滿足獲獎條件的企業(組織),獎勵名額可空缺。
第四條 兵團質量獎推薦、評審和授獎,遵循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在借鑑和吸收國家及自治區質量獎評審標準的基礎上,評審標準充分體現先進性、科學性和有效性。獎項評審不收取費用。
第五條 兵團質量獎有效期為四年。獲獎企業(組織)可以在有效期滿後重新申報,複評企業(組織)不占當年獎勵名額。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 兵團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會)負責管理和指導兵團質量獎評審工作。評審會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推動和指導兵團質量獎評審活動,研究決定兵團質量獎評審過程中的重大事項;
(二)審定發布兵團質量獎評審要點、實施指南等評審技術檔案;
(三)審議評選報告和評選監督報告;
(四)審議提出兵團質量獎獲獎建議名單,報兵團審定。
第七條 評審會設主任1人、副主任5至8人、秘書長1人,委員若干。主任委員由兵團分管質量工作的領導擔任,副主任委員由相關專家學者和有關部門的領導擔任,委員由長期從事質量、科技、經濟管理,熟悉企業管理、富有經驗和責任心的專家學者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評審會委員人選由兵團質量工作領導小組審議批准,報兵團評比達標表彰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第八條 評審會秘書處設在兵團質量技術監督局質量處,評審會秘書長由兵團質量技術監督局分管質量工作的領導擔任。秘書處具體承擔兵團質量獎評審的日常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制(修)訂兵團質量獎評審要點、實施指南等評審技術檔案和評審員管理制度等;
(二)建立評審員專家庫,建立評審員的選用、培訓和監督管理機制;
(三)負責組建兵團質量獎評審專家組和監督工作組;
(四)負責受理兵團質量獎的申請和組織評審工作;
(五)組織開展典型經驗和成果的總結、宣傳、推廣工作,監督獲獎企業保持質量管理水平,規範使用獲獎榮譽和標誌;
(六)評審會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九條 評審會秘書處設評審組和監督組。評審組由具備資質的評審員組成,設組長1人,成員若干,組長一般由評審會委員擔任,成員從有資格的人選中遴選,並實行聘任制;評審組按照評審要點、實施指南等評審技術檔案開展資料評審和現場評審等工作,提交評審報告;評審組成員每屆要進行輪換,輪換成員不少於1/3。監督組由評審會委員中的監察部門領導任組長,成員若干,並實行聘任制,負責全程監督兵團質量獎評審工作,提交監督報告。
第十條 兵團各部門和各師質量管理部門分別負責本部門、本行業和本轄區申報企業(組織)的推薦工作,負責宣傳、推廣獲獎企業(組織)的先進經驗和成果,協助推薦兵團質量獎專業評審員。
第三章 申報推薦和審查受理
第十一條 企業(組織)申報兵團質量獎,必須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兵團轄區內的企業(組織)。依法登記註冊,具有法人資格,取得國家規定的相關證照,從事合法生產經營或公益活動5年以上,且符合國家產業、環保、質量等政策規定。
(二)切實履行社會責任,質量主體責任意識強,具有良好的社會形象。採用先進科學的質量管理方法,積極開展質量改進、質量攻關活動,各項質量指標處於行業領先水平;誠信經營、質量領先,具有標桿示範作用;近五年在質量安全監督檢查中未出現不合格,未發生重大群體性事件,無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三)技術創新能力強,擁有研發平台,具備研發能力和自主智慧財產權、關鍵核心技術;質量創新意識強,積極套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提升質量水平。
(四)注重品牌建設,在疆內外具有較高的品牌知名度和市場競爭力,質量信譽好、顧客滿意度高,處於行業前列。
(五)經濟社會效益突出。產值、利稅、市場占有率等各項經濟指標居行業前列;從事非營利性業務的,其社會貢獻位於行業前列;為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動兵團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
(六)近五年內,獲得省部級以上政府質量、科技表彰獎勵的優先推薦。
第十二條 兵團質量獎評審前,由評審會秘書處在兵團主要媒體和網站上發布兵團質量獎評選公告。
凡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組織),可按照兵團質量獎評審標準進行自我評價,形成自我評價報告,填報《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質量獎申報表》並提供有關證實性材料,經所在師(市)或兵團行業主管部門審核並簽署推薦意見後,在規定的時限內報送評審會秘書處。
第十三條 評審會秘書處組織對申報企業(組織)的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內容包括申報推薦程式、手續、材料是否符合規定要求。經審查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予受理。對通過形式審查的企業(組織),及時向社會公示,公示無異議則正式受理。
第十四條 近三年內出現以下情況的,不得參加申報推薦:
(一)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生產安全事故或出現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的;
(二)在產品質量監督抽查中發生產品質量不合格的;
(三)在質量安全、生產安全、節能環保、市場秩序、智慧財產權等方面受到國家和自治區及兵團相關部門行政處罰的。
第四章 評審論證
第十五條評審以《兵團貫徹落實國務院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的實施意見》要求和兵團質量獎評審要點、實施指南等評審技術檔案為主要依據。
第十六條 經形式審查合格的候選企業(組織),由評審會秘書處委託評審組組織評審論證,包括材料評審和現場評審等環節。
第十七條 評審組主要對候選企業(組織)的基本情況、關鍵指標和否決事項進行評審。
基本情況評審,包括質量、環保、技術、品牌、效益五個方面;關鍵指標評審,包括產品質量合格率、獲得省部級以上質量和科技獎勵、主導品牌產品國內外、疆內外的市場占有率、顧客滿意度等;否決事項評審,包括質量安全狀況、環境保護狀況、遵紀守法情況及質量監督抽查情況。
第十八條 評審組對通過形式審查的候選企業(組織)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形成材料評審報告,並按照好中擇優的原則提出進入現場評審的企業(組織)建議名單,報評審會秘書處。評審會秘書處對評審組提交的材料評審報告進行覆核後,對符合現場評審條件的企業(組織)名單進行社會公示。對未進入現場評審的企業(組織),由評審會秘書處向推薦組織反饋材料評審結果。
第十九條 評審組對符合現場評審條件的企業(組織)開展現場評審,對企業(組織)的創新特色、發展前景、相關關鍵指標和否決事項進行評議和驗證,形成現場評審報告。採用的主要方式:進行現場查驗和召開陳述答辯會議,由企業(組織)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陳述企業(組織)的質量工作等。
第二十條 評審會秘書處根據評審組提交的材料評審報告和現場評審報告,提出對企業(組織)的綜合分析評價報告,擬定兵團質量獎備選企業(組織)名單,向評審會報告。評審會通過會議表決確定初選企業(組織)名單。
第二十一條 評審會秘書處將評審會審議通過的初選企業(組織)名單在兵團主要新聞媒體上進行公示。對公示期間反映的問題,由秘書處組織調查核實,並形成調查核實情況報告,提交評審會審查。
第二十二條 對通過公示的初選企業(組織),經兵團批准後,予以通報表彰,並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三條 兵團質量獎評審實行迴避制度。評審人員和工作人員與申報企業(組織)有利害關係的,本人應當主動提出迴避。
第二十四條 兵團質量獎評審表彰工作接受社會的監督,任何單位或個人對兵團質量獎候選單位的資格及推薦材料真實性等持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向評審會秘書處提出,逾期不予受理。提出異議的單位、個人應當表明真實身份,提供書面材料(包括證明材料)。評審會秘書處應當向評審會報告異議核實情況及處理意見,提請評審會審議決定,並向提出異議方反饋。為維護異議者的合法權益,評審會秘書處及相關評審工作人員應對異議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確需公開的,應徵求異議者意見。
第五章 表決規則
第二十五條 評審會以會議方式對秘書處提出的兵團質量獎備選企業(組織)進行審議,以投票表決方式產生評審結果。
第二十六條 評審會進行兵團質量獎評審表決時,應當有2/3以上(含2/3)多數委員參加。候選企業(組織)必須獲得參會委員半數以上同意票,才可當選。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兵團質量獎評審委員會將建立評審信譽監管制度,對參加評審活動的專家建立信譽檔案,信譽記錄作為選用評審組人員的重要依據。參與兵團質量獎評審工作的評審人員和工作人員,必須依法保守在評審工作中所了解和掌握的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評審會秘書處要會同監督組切實加強對評審工作的監督管理,對違反規定、造成不良後果的評審人員和工作人員,取消其資格。
第二十八條 監督組負責對兵團質量獎的推薦、評審和異議處理等全過程實施監督。接受現場評審的企業(組織)應按規定對評審專家和工作人員的工作質量、紀律作風進行評價,並反饋給監督組。每次評審工作完成後,監督組應向評審會提交評審監督情況報告。
第二十九條 申報企業(組織)對其提供的兵團質量獎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嚴禁弄虛作假。對於弄虛作假或用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兵團質量獎的企業(組織),尚未授獎的,取消其獲獎資格;已經授獎的,由評審會提請兵團批准撤銷其兵團質量獎稱號,收回獎牌、證書,追繳獎金,在兵團主要新聞媒體上予以曝光。企業在申報質量獎過程中弄虛作假或獲獎後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五年內不再受理其兵團質量獎的申請。
第三十條 獲得兵團質量獎的企業(組織)在有效期內如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評審會同意,提請兵團撤銷獎勵稱號,並向社會公告。
(一)發生重特大質量、安全、環保等責任事故;
(二)產品、工程、環境和服務質量在國家、自治區及兵團組織開展的質量安全、環境質量監督檢查中不合格;
(三)出口產品因質量問題被國外通報或索賠,造成國家形象和兵團產品信譽受到較大損害的;
(四)發生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的。
第三十一條 獲獎企業(組織)應在推廣先進質量管理方法、分享成功經驗等方面履行社會責任;應發揮標桿作用,探索採用質量管理的新理論、新方法並不斷創新,持續提升質量水平,帶動和促進兵團質量管理整體水平的提高。
第三十二條 獲得兵團質量獎的企業(組織)可在企業形象宣傳、介紹和說明中使用兵團質量獎稱號及標誌,但必須註明獲獎年度。禁止將兵團質量獎稱號及標誌用於具體產品的廣告、宣傳、說明和包裝。
第三十三條 兵團質量獎獎牌、證書和標誌由兵團授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違者將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七章 表彰獎勵及經費
第三十四條 兵團向獲獎企業(組織)頒發兵團質量獎獎牌、證書和獎金。對獲得兵團質量獎的每個企業(組織)給予一次性獎勵100萬元。
第三十五條 兵團質量獎獎金由兵團財政專項預算安排。兵團質量獎評審工作經費,由評審會秘書處提出年度經費預算報財務局審核通過後,列入兵團財政年度預算專項撥款,實行專款專用。評審會秘書處負責使用管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兵團質量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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