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民所止

維民所止

維民所止,讀作wéi mín suǒ zhǐ,漢語成語,意思是都邑周邊千里遠,都是商民居住地。出自《詩經·玄鳥》,原文是“邦畿千里,維民所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維民所止
  • 出處:《詩經·玄鳥》
  • 全文:邦畿千里,維民所止
解釋,出處,清雍正年間文字獄,

解釋

維”通“為”,“止”即住所,意思是說:都邑周邊千里遠,都是商民居住地。出

出處

這是《詩經·玄鳥》中的一句。《玄鳥》是“商頌”中的一篇,是宋國君王祭祀殷高宗武丁時所唱的樂歌,歌頌武丁中興的功業。“邦畿千里,維民所止”,維通為,止即住所。是說:都邑周邊千里遠,都是商民居住地。清朝雍正時期,文字冤獄記錄在案。主考官查嗣庭以“維民所止”為考題,被曲解為“雍正砍頭”。“雍正”二字去其頭,正是“維止”二字。結果查嗣庭慘死獄中,還被戮屍示眾。值得說一說的是“民”字。  民,使用廣泛,幾乎無處不在,而常常又被我們忽略,或者誤解。《說文》云:“民,眾萌也。”段玉裁註:萌猶懵懵無知貌也。民,民眾,就是懵懵無知的那些普通人,等於現代人觀念的“老百姓”“勞苦大眾”。為什麼“懵懵無知”?沒有接受教育,沒有受教育的權利。這就是上古社會的現實。夏商周三代,社會分貴族、平民兩個階層。“天有十日,人有十等”,天子、諸侯、大夫、士四等人是貴族,享有特權;其餘六等,皂、輿、隸、僚、仆、台,屬於平民。平民的主體是“輿”,最下層的“僚、仆、台”多是家奴、家僕,甚至世代奴僕。
儒家學派創始人孔子提倡的仁與禮,是規範約束貴族的,強調貴族自身的道德修養,並不代表平民。平民利益的代表是墨子。墨家、儒家在戰國時期都是“顯學”,都有各自的民眾基礎,兩相對壘,缺乏支撐的其它學派就只能望其項背了。我們要肯定亞聖孟子,他比孔子進了一步,提出“民為貴、君為輕”的“民本”理念。他要求貴族統治者善待民眾,採取具體措施解決下民的吃飯穿衣生老病死問題,只有施行仁政,才能一統天下。民本思想影響很大,連趙國貴族趙威后都意識到“苟無民,何以有君?”有識之士都明白,民眾才是國家的基石,民眾與國家緊密相依,這就有:民富國強國泰民安、國計民生、國脈民命之類的詞語。孫中山創立“三民主義”,還是“以民為本”,充分體現他的傳統文化觀念。
說文》立“民部”,還收了個“氓”字。云:“氓,民也。”民是初文,氓是後起。氓、民是同義詞,細微差別還是有的,“自他歸往之民謂之氓”。字從民亡,就是外鄉人,遊動之民,如同今天的農民工、打工族,在外面謀生計的。讀音為meng(萌)。《詩經》的“氓之嗤嗤”,理解為普通小民即可。氓還有一個讀音:mang(忙),本指無業游民,所以叫“流氓”,詞義變遷,指不務正業、甚至為非作歹的人。氓有個異體字,寫作“甿”,顯然是種田的遊民,傭工。陳涉做過“傭耕”,《史記》稱他是“甿隸之人”,很確切。古文獻中,民、氓、萌、甿是通用的,注意細微差別就好了。
《論語·先進》“比及三年,可使足民”。足民,即民足,是倒語,不是“使民足”,不是什麼“使動用法”。《逸周書·文儆》有“民物多變”。“民物”二字就不好理解,籠統說指民眾,講清楚就難。其實,民物即物民,倒語。物,指萬物;民,民眾。人為萬物之一,萬物,大名;民,小名。這是大名冠小名,漢語的組詞方式之一。
民是大眾之稱,不是專指奴隸。有人根據西法,說中國上古社會是奴隸社會,有大量的奴隸存在。民,就是刺瞎了眼睛的奴隸。進一步,氓與民通,氓也是奴隸。於是,涉及奴隸社會的論文,關於奴隸社會的專著,也就一篇一篇一本一本地擺放在書攤上、書架上,讓我們的意識完全扭曲。說到底,“民”字的誤釋也起了作用。人的突出之處是眼睛,所謂“畫龍點睛”,“點睛之筆”,造“民”字就抓住這一特點,凸顯其目,與“刺瞎”並無關係。如果細加研究,中國上古社會並沒有大量的奴隸存在,反而是“萬邦”“萬國”,也就是《老子》所說的“小國寡民”,那是真真切切的血緣集團,一個一個家族、部族、部落,組成包容萬方的中華民族大家庭。這也是與西方歷史不同的中國歷史的特色。

清雍正年間文字獄

民間盛傳清雍正四年(1726年),江西鄉試主考查嗣庭引用《詩經》中“維民所止”為考題,被人誣告為“雍正去頭”,引怒龍顏罪獲戮屍,滿門抄斬,家族被株連者達幾十人。近三百年來,這則文字獄故事在民間廣為流布。其時,稱摘引他人文句檢舉誣告者為“文倀”。倀者,助虎為惡之鬼也。民間又傳此案倀者乃浙江官員李衛。據說他與查嗣庭早有一段疙瘩,原來查嗣庭有一美貌才女,李衛前往求婚,遭到拒絕,故而尋機構陷報復。
查嗣庭原為內閣學士、禮部侍郎,是年因雍正認為“江西大省,人文頗盛,須得大員以典試事”,於是指派查嗣庭出為江西學政,主持江西鄉試。在民間故事中,多疑的雍正接到舉報後,也覺得查氏有可能心懷不滿,故意出這樣的考題。但他並未就此動手,因為僅憑四字定罪,恐怕人心不服。於是,便密令搜查其宅,翻出查氏兩日記,從中找出兩條“罪證”,這才正式開刀。
日記中的一條罪證是為《南山集》作者戴名世喊冤。戴名世乃進士、翰林,他在《南山集》中記載了南明諸王的一些史實,又用了南明永曆年號,結果被人告發,以“大逆”罪處死,孤兒幼女發配為奴,還牽連被誅300餘人。查嗣庭在日記中認為《南山集》所記只是一些客觀史料,並無大逆不道之處,牽連被誅這么多人實在過分。這樣,便犯下“同情逆臣”之罪。另一條罪證是寫其時熱河水災,淹死官民人等800餘口,屬於暴露陰暗面。日記二罪佐以“維民所止”,總算可名正言順地喝問查氏之罪,天下眾人之口也就被堵上了。
然據文史研究者蘇虹《“維民所止”試題冤案內幕》披露,查嗣庭所出四題為:首題“君子不以言舉人,不以人廢言”;次題來自《易經》的“正大而天地之情可見矣”;三題也來自《易經》“其旨遠,其辭文”;四題出自《詩經》“百室盈止,婦子寧止”。雍正是以想當然之法推此及彼前後聯繫,認定查嗣庭“心懷怨望”而“大肆訕謗”。原來雍正的心病來源於雍正三年(1725年)的汪景祺文稿案。舉人汪景祺在《歷代年號論》中說“‘正’字有一止之象”,如金代海陵王的“正隆”、金哀宗的“正大”、元順帝的“至正”、明英宗的“正統”、明武宗的“正德”,年號中帶有“正”字的這幾位皇帝,都沒有得享延祚。因此,汪景祺認為這些帶“正”字的年號“皆非吉兆”。雍正認為汪景祺純屬“咒詛之語”,他舉例反詰:“漢之元鼎、元封,唐之開元、貞元”莫非“‘元’字有一‘兀’之象乎”?雍正再舉例:“漢世祖以建武紀元,明太祖以洪武紀元,武字即有‘止’字,難道可雲‘二止’乎?”因此,汪景祺的《歷代年號論》文稿,分明是攻擊他的年號,咒詛他逃不出“一止之象”。汪景祺膽敢發此“悖逆之語”,自然免不掉被戮之厄。查嗣庭試題中先有“正”,後有“止”字,與汪景祺的“一止之象”用意完全相同,而且第三題中還有“其旨遠,其辭文”,分明是叫人產生言此及彼的聯想。再則首題“君子不以言舉人,不以人廢言”,雍正也認為“堯舜之世,敷奏以言,取人之道,不外乎此。況現在以製取士,非以言舉人乎”?“顯與國家取士之道大相悖謬”。如此這般,雍正斷定查嗣庭“逆天負主,譏刺咒詛,大幹法紀”。查氏9月26日被革職拿問,依大逆罪本應凌遲處死,查氏因病死監中,故“戮屍梟眾”,所有財產查沒入官,親戚16歲以上男丁皆斬,15歲以下及女性皆流放三千里之外。(參見林白、朱梅蘇《科舉史話》附錄二:《關於“維民所止”試題冤案真相》)
而所謂“維民所止”,想必是當時士子悲憤之餘,索性虛擬出一道“維民所止”的試題,更加簡練,一目了然。此語一出,八方回響,認為比初始事實更直接更生動,也更強烈更典型。相沿既久,弄假成真,反倒掩蓋了最初的史實。
據統計,康雍乾三朝,較大的文字獄就有80多起,其小者不可勝數。翰林徐駿誤寫“陛下”為“狴下”,立即革職下獄。揚州舉人徐述夔夏日曬書,風吹書頁,隨筆詩云:“清風不識字,何事亂翻書。”被人告發“惡攻”清室文化程度太低,斬首棄市,家族株連。就是常為乾隆潤色御詩呼為“老名士”的沈德潛,只因《詠黑牡丹》中有一聯:“奪朱非正色,異種也稱王”,遭到開棺戮屍抄家株連之禍。
文字獄集中發生在這一時期,其實有著更大的歷史背景。清兵入關後,因各地反抗激烈,迫使清室千方百計消彌降低民族矛盾。此外,鑒於歷代少數民族統治中原難以為久的史訓,清廷竭力籠絡前明遺臣,對漢族士子採取懷柔政策,烏紗帽兒幾乎強邀強送,惟恐拒絕接受。即便如此,仍然有一批漢族士人不予合作,如著名的“清初三儒”黃梨洲、王船山、顧亭林。這使清室上下均感受氣不淺。康熙中期以後,各地反抗趨靜,政權漸穩,這時候清廷就感到沒有必要再做筋骨自我約束了,沒有必要再讓漢族士子感到自己有多么了不起,得讓他們看看究竟誰才是天下的主宰,好好抽打一下他們所謂的士林“脊樑”。在這樣的社會大背景之下,在這樣的清帝心態之下,才發生了這么多純屬無事生非的“欲加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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