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市場認證

綠色市場認證是認證機構依據GB/T19220農副產品綠色批發市場、GB/T19221農副產品綠色零售市場及相關技術規範,對申請認證企業所建立和實施的檔案化市場管理體系的符合性和運行的有效性進行合格評定的活動,通過認證的企業可以獲得綠色市場認證證書,並允許使用綠色市場標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綠色市場認證
  • 外文名:Green market certification
  • 概述:綠色市場認證是認證機構依
  • 實施規則:綠色市場認證實施規則
  • 目的和範圍:為推進全國三綠工程建設,促進綠
實施規則,主要事項,監督管理,認證通知,相關報導,

實施規則

綠色市場認證實施規則
1.目的和範圍 1.1 為推進全國三綠工程建設,促進綠色市場認證工作,建立確保食品安全的流
通網路體系,維護消費者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以下簡稱《認證認可條例》)和《綠色市場認證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則。 1.2 本規則規定了從事綠色市場認證的認證機構(以下簡稱認證機構)實施綠色市場認證委託的受理、審核和評定的程式及管理的基本要求。 1.3 本規則適用的認證對象包括:蔬菜批發市場、水果批發市場、肉禽蛋批發市場、水產品批發市場、糧油批發市場、調味品批發市場等專營批發市場和農副產品綜合批發市場;食品生鮮超市等專營農副產品的零售市場,以及大型綜合超市大賣場、倉儲式商場、便利店等兼營農副產品的零售場所。 2. 認證準則 相關法律法規及技術規範 GB/T19220 農副產品綠色批發市場 GB/T19221 農副產品綠色零售市場 《農副產品綠色批發市場》標準審核細則 《農副產品綠色零售市場》標準審核細則 3. 認證機構 3.1認證機構設立條件 3.1.1認證機構的設立應符合《認證認可條例》、《綠色市場認證管理辦法》相關條款的要求。 3.1.2申請設立認證機構的單位應熟悉農副產品流通行業組織的管理結構、經營環境、設施設備、商品準入過程和信用管理等狀況,熟悉食品安全、環境安全管理,熟悉該行業的有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及其他要求。 3.2.1 設立認證機構應按照《認證認可條例》的有關規定,向國家認監委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相關材料。 3.2.2 國家認監委按照《認證認可條例》有關規定,與商務部共同進行初審。 3.2.3初審合格者,由國家認監委批准設立。 3.3認證機構應按《認證認可條例》)、《綠色市場認證管理辦法》和本規則要求從事綠色市場的認證活動。
綠色市場認證綠色市場認證
3.4認證機構可以通過認可機構的認可,以保證其認證能力持續、穩定地符合認可條件。 4. 認證人員 4.1 認證機構中從事與綠色市場認證相關活動的人員應具備必要的教育、工作經歷,具備農副產品批發或零售市場相關工作的經驗或接受相關內容的培訓,並具有與市場所經銷產品的生產、儲存、運輸和銷售相應的質量、衛生、安全和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專業知識。 4.2綠色市場認證的人員培訓由國家認監委、商務部組織。認證審核人員應通過審核能力培訓,並獲得審核員證書。培訓內容應包括標準知識、相關法律法規、食品安全、環境管理、流通知識、市場管理以及現場審核技巧。 4.3 綠色市場認證培訓教材由國家認監委、商務部組織編寫。 5. 認證程式 5.1 認證受理 5.1.1 認證機構應向申請綠色市場認證的委託人(以下簡稱委託人)明確其認證要求和相關信息: a)認證工作程式; b)認證業務範圍; c)認證收費標準; d)認證準則; e)認證受理的條件。
5.1.2 委託人應向認證機構提交書面申請,並提供如下資料和信息: a)委託人基本情況。包括名稱、地址、規模、市場硬體設施、資產狀況、信用等級、經營情況等; b)委託人的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證明其合法經營的其他資質證明複印件; c)委託人的市場管理體系檔案及相關檔案; d)經營場所平面布置結構圖; e)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提供的有關企業信譽證明材料; f)保證執行綠色市場標準和技術規範的聲明; g)其他需要的檔案。 5.1.3認證機構應根據有關程式及時進行契約評審,並確保認證所依據的標準和認證範圍在已認可的業務範圍內。 5.2.檔案審查認證機構應根據綠色市場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範的要求,對委託人提交的管理體系檔案進行符合性審查。 5.3預訪問(適宜時)認證機構可根據需要,對申請認證的市場所交易的商品質量、市場硬體設施、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資質、管理體系及標準和技術規範的執行情況等進行現場初訪,以確定是否可以進行現場審核。 5.4 現場審核 5.4.1 審核時間(審核人日數) 認證機構應參考委託人的經營規模(分市場的個數、經營產品的品種等)、營業面積和員工人數確定。 5.4.2 審核要求 認證機構依據綠色市場認證準則的要求,對委託人實施審核。 5.4.3 審核結果 5.4.3.1 項目審核結果 現場審核項目結果分為符合、一般不符合和嚴重不符合;不適用的項目應註明不適用。 當審核項目與認證準則基本相符時,該項目判為符合。 當審核項目與認證準則不相符,但未造成嚴重後果且對系統不會產生重要影響時,該項目判為一般不符合。 當審核項目與認證準則不相符,且造成系統性失效或可造成嚴重後果時,該項目判為嚴重不符合。 5.4.3.2 現場審核結論 現場審核結論分為合格、不合格和推遲判定。 當所有項目審核結果均為符合時,現場審核結論為合格。 當項目審核結果有嚴重不符合項時,現場審核結論為不合格。
當項目審核結果存在一般不符合項,需要在規定時間內進行整改時,現場審核結論為推遲判定。 獲得推遲判定結論的委託人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不符合項的糾正,並經認證機構驗證其有效性。對於達到符合條件的判定為合格;在規定時間內採取糾正措施不能達到符合條件的判定為不合格。 5.5 抽樣檢驗 5.5.1 對委託人所經銷的產品進行抽樣檢驗是認證審核的一部分。 5.5.2 認證機構應依據其對委託人信譽的信任程度,策劃對委託人經銷的產品的抽樣檢驗,並形成方案。產品抽樣檢驗的方案應包括抽取的產品種類、檢驗項目、檢驗依據、樣本量與判定準則、檢驗機構、檢驗人員能力、檢驗設備和檢驗周期等內容。 5.5.3 認證機構應依據有關標準從進入市場銷售的農副產品中隨機抽取檢驗的樣本。 5.5.4認證機構應針對不同的產品及其特性,以及對安全的影響程度確定產品的全部或部分檢驗項目。 5.5.5 認證機構應指定有能力的檢測機構對樣本完成確定項目的檢驗。
5.6 認證決定 5.6.1 認證機構應對審核結果與抽樣檢驗結果進行綜合評價,並做出合格或不合格的認證決定。 對於合格的委託人,認證機構應頒發認證證書,並準予委託人使用綠色市場認證標牌(志)。 對於不合格的委託人,認證機構應書面通知其不能頒證的原因。 5.6.2 認證機構應在30個工作日內將其頒發的認證證書的副本報國家認監委和商務部備案。 5.6.3 國家認監委與商務部定期聯合公布綠色市場名單。 5.6.4 委託人對認證決定如有異議,可向認證機構申訴,認證機構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一個月內必須做出處理,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委託人。 5.6.5 如果委託人對認證機構做出的處理仍有異議,可向國家認監委和商務部投訴。國家認監委和商務部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一個月內做出處理,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委託人。
5.6.6 認證機構出具虛假的認證結論,或者出具的認證結論嚴重失實的,由國家認監委會同商務部進行調查,情況屬實者撤銷批准檔案,並予公布;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負有直接責任的認證人員,撤銷其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害的,認證機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5.7獲證後的監督 5.7.1 監督內容 監督內容至少包括: a)質量體系運行情況; b)顧客的投訴; c)認證證書和標誌的使用情況; d)監督檢查前是否發生重大質量事故; e)以往不符合項的關閉情況; f)內部審核和管理評審。 5.7.2監督頻次為確保獲證方的管理體系與相應標準的持續符合性,在證書有效期內,認證機構每年應實施不少於一次的監督審核。 發生下述情況時,認證機構應考慮增加監督頻次: a)獲證方受到消費者投訴; b)獲證方發生重大變更,(包括最高管理者、組織機構及相關管理職能、場地環境、經營場所、設施和設備、商品的準入流程、交易管理技術、信用等級以及相關影響企業符合性的管理體系更改等); c)認證準則變化; d)認證機構管理制度變更等其它情況。 5.7.3 獲證後的抽樣檢驗 認證機構可在必要時對獲證方的產品實施抽樣檢驗,作為監督審核的一部分。
5.7.4 結果評價對於監督審核合格的獲證方,認證機構將保持其認證資格和允許其繼續使用認證標牌(志);否則,應暫停或撤銷其認證證書,停止其使用認證標牌(志),並對外公告。 5.8 複評 在認證證書有效期滿前,認證機構應進行複評,以確定獲證方與認證準則的持續符合性,並延長其認證資格。複評的程式應與初評程式一致。 6. 認證證書和認證標牌(志) 6.1 綠色市場認證證書有效期為3年。 6.2 認證證書和綠色市場認證標牌(志)(以下簡稱認證標牌(志))的使用應符合《綠色市場認證辦法》的規定。 6.3認證標牌(志)的基本圖案 6.3.1綠色市場認證標牌基本圖案 6.3.2綠色市場認證標誌基本圖案 6.4認證標牌(志)的製作 認證標牌(志)分為標準規格標牌和非標準規格標誌。 標準規格標牌為60cm × 37cm銅牌,顏色為金色底版,綠色圖案,由國家認監委和商務部統一監製; 承擔統一製作標準規格標牌的企業必須對其製作技術和防偽技術承擔保密義務,未經國家認監委和商務部的授權,不得向任何機構或個人提供統一製作的標準規格標牌和製作工具。 非標準規格標誌可由獲證方自行製作,其規格可根據需要按基本圖案等比例放大或者縮小,但不得變形、變色。 6.5 認證證書和標牌(志)的註銷、暫停和撤消認證證書和標牌(志)的註銷、暫停和撤消按《綠色市場認證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7.認證變更 7.1變更內容 獲證方應將最高管理者、組織機構及相關管理職能、經營場所、經營產品種類或產品、場地環境、設施和設備、商品的準入流程、交易管理技術、信用等級以及其他影響企業管理體系符合性的變更情況及時通報認證機構。 7.2變更審核 認證機構應對獲證方的變更情況進行審核,以確定其與認證準則的持續符合性。 7.3認證機構應對變更的主營產品進行必要的抽樣檢驗。 8. 認證收費 綠色市場認證按照《國家計委、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 關於印發〈質量體系認證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1999]212號)收取認證費用。

主要事項

(一)基本圖案
(二)綠色市場標準規格標牌為60cm×37cm銅牌,顏色為金色底版,綠色圖案。
第十九條 獲得綠色市場認證證書的委託人可以在認證有效期內使用綠色市場認證標牌(志),並接受認證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獲得綠色市場認證證書的,允許懸掛綠色市場認證標牌;委託人可以在宣傳材料等信息載體上印製綠色市場認證標誌,但是不得在銷售的產品或者產品的銷售包裝上使用綠色市場認證標誌。
第二十一條 印製綠色市場認證標誌時可根據需要按基本圖案規格等比例放大或者縮小,但不得變形、變色。
第二十二條 認證機構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註銷認證證書,並停止其使用認證標牌(志):
(一)認證適用的標準變更,獲得綠色市場認證證書的委託人不能滿足變更要求的;
(二)認證證書超過有效期,獲得綠色市場認證證書的委託人未申請複審的;
(三)獲得綠色市場認證證書的委託人申請註銷的。
第二十三條 認證機構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暫停其使用認證證書和認證標牌(志):
(一)獲得綠色市場認證證書的委託人未按規定使用認證標牌(志);
(二)監督檢查結果證明獲得綠色市場認證證書的委託人運營中不符合認證要求,但是不需要立即撤銷認證證書的。
第二十四條 認證機構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認證證書並停止其使用認證標誌;
(一)監督檢查結果證明運營中不符合認證要求,需要立即撤銷認證證書的;
(二)認證證書暫停使用期間,獲得綠色市場認證證書的委託人未採取有效糾正措施的;
(三)綠色市場出現嚴重質量、安全和衛生事故的。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偽造、冒用、轉讓、買賣綠色市場標牌、標誌。

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 認證機構應當對綠色市場每年進行一次跟蹤監督檢查,也可根據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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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監督檢查合格的,認證機構發給《年度確認通知書》,認證證書繼續使用;監督檢查不合格的,暫停使用認證證書和綠色市場標牌(志),並限期整改。整改合格的繼續使用認證證書和綠色市場標牌(志),整改無效的,撤銷其認證證書,並停止使用認證證書和綠色市場標牌(志)。
第二十八條 委託人對認證機構的認證決定或者處理有異議的,可以向做出決定的認證機構提出申訴,對認證機構處理結果仍有異議的,可以向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訴、投訴。
第二十九條 認證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認證認可法律法規規定的,按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綠色市場認證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批准的收費標準收取認證費用。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和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認證通知

關於在全國開展綠色市場認證的通知
全國綠色市場示範單位、爭創全國綠色市場示範單位、農副產品批發和零售市場: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三綠工程五年發展綱要》和《關於進一步推動綠色市場建設有關問題的通知》精神,深入實施以“提倡綠色消費、培育綠色市場、開闢綠色通道”為主要內容的三綠工程,提高全國農副產品批發和零售市場標準化和現代化建設,建立加工和流通環節的食品安全保障體系,商務部和國家認監委共同批准授權中食恆信(北京)質量認證中心對全國農副產品批發和零售市場開展“綠色市場”認證工作。
中食恆信(北京)質量認證中心(以下簡稱中心)是由商務部、國家認監委共同確定從事“綠色市場”認證的權威機構,隸屬於商務部屠宰技術鑑定中心。長期以來,中心一直積極配合商務部的“三綠工程”工作,並參與了“綠色市場”標準和實施規則的制定工作。中心擁有一支由全國流通領域和食品行業知名專家組成的具有國家綠色市場審核員資質的審核員隊伍。中心將根據《農副產品綠色批發市場》、《農副產品綠色零售市場》、《綠色市場認證管理辦法》及其實施規則的要求,對全國農副產品批發和零售市場,特別是“爭創全國綠色市場示範單位”開展認證工作,對通過“綠色市場”認證的企業,頒發“綠色市場”認證證書和標牌,由商務部、國家認監委聯合對外公告,並擇優推薦為“全國綠色市場示範單位”。
請各單位根據商務部、國家認監委的要求踴躍參加“綠色市場”認證,按照附屬檔案要求填寫申請,於期報當地商務主管部門。同時抄送我中心一份,以便統一安排審核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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