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許可證

經營許可證是法律規定的某些行業必須經過許可,而由主管部門辦理的許可經營的證明,如菸草專賣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經營許可證
  • 外文名:management licence
  • 拼音:jīng yíng xú kě zhèng
  • 作用:規範經營與銷售等
  • 管理:個人、相關行政部門或機構
介紹,分類,網路文化,廣告,煤炭,醫療器械,藥品,道路運輸,網咖,文化,食品,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零售,

介紹

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網咖經營許可證、icp 經營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許可證等。

分類

網路文化

申請設立經營性網際網路文化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初審後,報文化部審批。 申請設立經營性網際網路文化單位,應當採用企業的組織形式,並提交下列檔案:
(一)申請書;
(二)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或者營業執照和章程;
(三)資金來源、數額及其信用證明檔案;
(四)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及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明和身份證明檔案;
(五)工作場所使用權證明檔案;
(六)業務發展報告;
(七)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檔案。
對申請設立經營性網際網路文化單位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上報文化部,文化部自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批准的,發給《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不批准的,應當說明理由。
對申請設立經營性網際網路文化單位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 之日起30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初審合格的,報文化部審批;不合格的,應當通知申請者並說明理由。文 化部自收到初審意見之日起30日內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者;批准的,發給《網 絡文化經營許可證》;不批准的,應當說明理由。
網咖執照申辦須知
一、網咖(下稱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開辦需經文化部門,公安機關網監部門、消防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核。申請表格可分別向這些部門索取(各市公安局網監部門電話附後)。
二、申辦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應當採用企業的組織形式;
三、申辦程式
(一)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縣(市、區)級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的申請,填寫《網路文化經營活動立項申請表》並提交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或《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和企業章程的複印件;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的身份證及資格證(畢業證、結業證、培訓證)的複印件;3、驗資報告及資金信用證明;4、自有營業場所產權證明的複印件或者租賃意向書及業主產權證明的複印件;5、守法經營承諾書。縣(市、區)級文化行政部門應自受理設立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實地檢查並進行初審後,報地級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門進行審核。地級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門應自收到縣(市、區)級文化行政部門的初審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符合條件的,向縣(市、區)級文化行政部門發給同意設立的核准檔案;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二)申請人取得文化行政部門同意設立的核准檔案後,應當向所在地縣(市、區)級公安機關申請核發《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和《網路安全管理軟體安裝證書》,並提交材料
(三)申請人在取得公安機關《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和《網路安全管理軟體安裝證書》後,應當向所在地縣(市、區)級文化行政部門申請最終審核,填寫《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申請表》並提交材料
(四)申請人在取得《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後,應向縣(市、區)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註冊,依法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申請人在領取營業執照後3天內,必須將《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複印件分別報受理申請的縣(市、區)級文化行政部門、公安部門備案。

廣告

經營許可證
廣告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05 年1 月1 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加強廣告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規範廣告經營審批登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廣告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從事廣告業務的下列單位,應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廣告監督管理機關申請,領取《廣告經營許可證》後,方可從事相應的廣告經營活動:
(一) 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出版單位;
(二) 事業單位;
(三)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進行廣告經營審批登記的單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為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本辦法所稱廣告經營單位,為依照本辦法申請從事廣告業務、並取得《廣告經營許可證》的第二條所列明的各類單位。
第四條 《廣告經營許可證》是廣告經營單位從事廣告經營活動的合法憑證。
《廣告經營許可證》分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樣法律效力。
《廣告經營許可證》載明證號、廣告經營單位(機構)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廣告經營範圍、發證機關、發證日期等項目。
第五條 在《廣告經營許可證》中,廣告經營範圍按下列用語核定:
(一)廣播電台:設計、製作廣播廣告,利用自有廣播電台發布國內外廣告。
(二)電視台:設計、製作電視廣告,利用自有電視台發布國內外廣告。
(三)報社:設計、製作印刷品廣告,利用自有《××報》發布國內外廣告。
(四)期刊雜誌社:設計和製作印刷品廣告,利用自有《××》雜誌發布廣告。
(五)兼營廣告經營的其他單位:利用自有媒介(場地)發布××廣告,設計、製作××廣告。
第六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管《廣告經營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分級負責所轄區域內《廣告經營許可證》發證、變更、註銷及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申請《廣告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 具有直接發布廣告的媒介或手段;
(二) 設有專門的廣告經營機構;
(三)有廣告經營設備和經營場所;
(四)有廣告專業人員和熟悉廣告法規的廣告審查員。
第八條 申請《廣告經營許可證》,應按下列程式辦理:
由申請者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呈報第九條規定的申請材料。
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決定。批准的,頒發《廣告經營許可證》;不予批准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九條 申請《廣告經營許可證》,應當向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報送下列申請材料:
(一)《廣告經營登記申請表》。
(二)廣告媒介證明。廣播電台、電視台、報紙、期刊等法律、法規規定經批准方可經營的媒介,應當提交有關批准檔案。
(三)廣告經營設備清單、經營場所證明。
(四)廣告經營機構負責人及廣告審查員證明檔案。
(五)單位法人登記證明。
第十條 廣告經營單位應當在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核准的廣告經營範圍內開展經營活動,未申請變更並經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批准,不得改變廣告經營範圍。
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場所發生變化,廣告經營單位應當自該事項發生變化之日起一個月內申請變更《廣告經營許可證》。
第十一條 廣告經營單位申請變更《廣告經營許可證》應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廣告經營變更登記申請表》;
(二)原《廣告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
(三)與變更廣告經營範圍、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場所事項相關的證明檔案。
第十二條 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自受理變更《廣告經營許可證》申請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變更的決定。經審查批准的,頒發新的《廣告經營許可證》;不予批准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廣告經營單位由於情況發生變化不具備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或者停止從事廣告經營的,應及時向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辦理《廣告經營許可證》註銷手續。
第十四條 廣告經營單位註銷《廣告經營許可證》的,應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廣告經營註銷登記申請表》;
(二)《廣告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
(三)與註銷《廣告經營許可證》相關的證明檔案。
第十五條 廣告經營單位在取得《廣告經營許可證》後,情況發生變化不具備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又未按本辦法規定辦理《廣告經營許可證》註銷手續的,由發證機關撤回《廣告經營許可證》。
第十六條 廣告經營單位違反《廣告法》規定,被廣告監督管理機關依照《廣告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規定停止廣告業務的,由發證機關繳銷《廣告經營許可證》。
第十七條 廣告經營單位應當將《廣告經營許可證》正本置放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倒賣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廣告經營許可證》。
第十八條 廣告經營單位《廣告經營許可證》發生損毀、丟失的,應當在報刊上聲明作廢,並及時向廣告監督管理機關申請補領。
第十九條 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應當加強日常監督檢查,並定期對轄區內取得《廣告經營許可證》的廣告經營單位進行廣告經營資格檢查。廣告經營資格檢查的具體時間和內容,由省級以上廣告監督管理機關確定。
廣告經營單位應接受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對其廣告經營情況進行的日常監督,並按規定參加廣告經營資格檢查。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按照如下規定處罰:
(一)未取得《廣告經營許可證》從事廣告經營活動的,依據國務院《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二)提交虛假檔案或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廣告經營許可證》的,予以警告,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廣告經營許可證》。被廣告監督管理機關依照本項規定撤銷《廣告經營許可證》的,一年內不得重新申領。
(三)《廣告經營許可證》登記事項發生變化未按本辦法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四)廣告經營單位未將《廣告經營許可證》正本置放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
(五)偽造、塗改、出租、出借、倒賣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廣告經營許可證》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六)廣告經營單位不按規定參加廣告經營資格檢查、報送廣告經營資格檢查材料的,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日常監督管理的,或者在檢查中隱瞞真實情況或提交虛假材料的,責令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工作人員在廣告經營許可證管理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廣告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式樣,以及《廣告經營登記申請表》、《廣告經營變更登記申請表》、《廣告經營註銷登記申請表》式樣,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統一制定。
第二十三條 各級廣告監督管理機關依據第五條規定核定的申請者廣告經營範圍、廣告經營項目或業務類別,應與其具備的條件相適應。
國家有特別規定對廣告經營單位的廣告經營範圍、經營項目、業務類別予以限制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有關廣告經營許可的實施程式,除適用本辦法具體規定外,還應當遵守《行政許可法》有關行政許可實施程式的一般規定。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煤炭

經營許可證
國家實行煤炭經營資格審查制度。設立煤炭經營企業,應當經過煤炭經營資格審查。
根據國務院的授權,國家經貿委指定國家煤炭管理部門會同國家商品流通管理部門負責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的煤炭經營企業的經營資格審查。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煤炭經營資格審查。省級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可以根據本地區具體情況,委託設區的市有關部門負責煤炭經營資格初審。
設立煤炭經營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註冊資本;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三)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設施和儲煤場地;
(四)有符合標準的煤炭計量和質量檢驗設備;
(五)符合國家對煤炭經營企業合理布局及環境保護的要求;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的煤礦企業銷售本企業生產、加工的煤炭產品,不實行煤炭經營資格審查。
取得煤炭生產許可證的煤礦企業經營非本企業生產、加工的煤炭產品,應當向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提出申請,取得煤炭經營資格。
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依法對申請人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查,經審查具備煤炭經營條件的,予以批准,發給煤炭經營資格證書;不具備條件的,不予批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人申報材料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完成審查工作。
申請人持依法取得的煤炭經營資格證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方可從事煤炭經營活動。
未取得煤炭經營資格證書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頒發煤炭經營營業執照。
煤炭經營資格證書不得偽造,不得買賣、出租、轉借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轉讓。
煤炭經營企業設立條件變更的,應當到原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煤炭經營企業終止的,應當到原煤炭經營資格審查部門辦理煤炭經營資格註銷手續。

醫療器械

經營許可證
一、企業申報材料的具體要求:
1、《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申請表》
要求:1)一式兩份(網上下載)
2)“企業名稱”必須為工商預核准的
3)“註冊地址”與“倉庫地址”的填寫必須與房屋產權或使用權證明等相關檔案相符
4)“擬經營的產品範圍”:必須根據企業實際,並與“醫療器械分類目錄”核對無誤後進行填寫
5)內容填寫不得有塗改
2、房屋產權或使用權證明:
要求:企業註冊地址和倉庫地址的租賃關係或產權問題較複雜的,必須提供連帶關係的有關證明檔案。
3、技術人員一覽表及學歷、職稱證書複印件
要求:1)“技術人員一覽表”必須根據企業申報的擬經營產品範圍的相應所需技術人員的要求進行填寫
2)必須附上所有技術人員的學歷和職稱證明書複印件,不得有缺漏。
4、質量管理檔案目錄
要求:目錄中必須包括驗收標準第十二條要求的管理制度
5、營業場所、倉庫平面圖
要求:1)平面圖示示必須清晰
2)營業場所平面圖中必須標明企業各部門,倉庫平面圖中必須標明分區情況及具體的面積數
6、所有申報材料必須用A4紙列印或複印,並加蓋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簽字,新申請企業如若未有公司印章,企業法定代表人必須在申報資料上籤字。
7、2005年之前核發《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企業在辦理變更或補辦事項時,必須按《廣東省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現場檢查驗收標準(試行)》的具體要求提交質量管理人、倉庫地址相關的申報資料。
二、現場檢查驗收時應注意事項:
1、 企業必須在按《廣東省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現場檢查驗收標準(試行)》的具體要求做好充分的準備工作後,才遞交申報資料。
2、現場檢查當天,企業負責人、質量管理人等相關技術人員必須在現場。
三、與企業申報經營範圍相對應的條件要求:(詳見《廣東省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現場檢查驗收標準(試行)》)
A類:6815注射穿刺器械(一次性使用無菌注射器)、6866醫用高分子材料及製品(一次性使用輸液(血)器(針)類)
要求:1、質量管理人應具有大專(含)以上學歷或中級(含)以上職稱;
2、具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室內倉庫,倉庫面積不少於200平方米。
B類:Ⅲ類6821醫用電子儀器設備、Ⅲ類6822醫用光學器具、儀器及內窺鏡設備(隱形眼鏡及其護理用液類除外)、Ⅲ類6846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Ⅲ類6877介入器材
要求:1、企業負責人應具有大專(含)以上學歷或中級(含)以上職稱;
2、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5人(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
3、質量管理人應具有醫學專業本科(含)以上學歷或主治醫師(含)以上職稱。
C類:設備類:6823醫用超聲儀器及有關設備、6824醫用雷射儀器設備、6825醫用高頻儀器設備、6826物理治療及康復設備、6828醫用磁共振設備、6830醫用X射線設備、6831醫用X射線附屬設備及部件、6832醫用高能射線設備、6833醫用核素設備、6840臨床檢驗分析儀器、6845體外循環及血液處理設備、6854手術室、急救室、診療室設備及器具;
其中醫用大型設備類包括:6824醫用雷射儀器設備,6825醫用高頻儀器設備,6828醫用磁共振設備,6830醫用X射線設備,6832醫用高能射線設備,6833醫用核素設備。
要求:1、企業負責人應具有大專(含)以上學歷或中級(含)以上職稱;
2、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3人;
3、質量管理人應具有本科學歷(含)、2年以上工作經驗或中級(含)以上職稱;
4、應具備對所經營產品進行培訓和售後服務的能力,或約定由第三方提供技術支持;5、倉庫面積不少於40平方米,其中僅經營醫用大型設備類的倉庫面積不少於20平方米。
D類:6863口腔科材料、6864醫用衛生材料及敷料、6866醫用高分子材料及製品(一次性使用輸液(血)器(針)類除外)
要求:1、倉庫面積不少於100平方米。
E類:診斷試劑
要求:1、質量管理人員中不少於1人具有醫學、藥學、化學或生物學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
2、應設定冷藏設備,總容積不少於3立方米;
3、配備符合試劑運輸要求的設施設備。
F類:軟性、硬性(透氣性)角膜接觸鏡(俗稱隱形眼鏡)及其護理用液類
要求:1、質量管理人應具有醫療器械相關專業的中專(含)以上學歷或初級(含)以上職稱。
2、至少應配備1名初級(含)以上驗光師或眼科醫師(含)以上的專業技術人員;
3、應建立包括角膜接觸鏡配戴者管理檔案等質量管理制度及檔案檔案;
4、應配備相適應的如裂隙燈顯微鏡等設施設備。

藥品

經營許可證
一、許可內容
藥品批發企業《藥品經營許可證》、《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認證證書》變更、補發
二、設定許可的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
3、《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4、《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及認證管理辦法。
三、許可條件
符合《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及認證管理辦法的要求。
四、申請材料
1、 申請變更
申請人向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變更申請,並提交有關材料:
(1)《藥品經營許可證(GSP認證證書)變更申請表》一式三份;
(2)《藥品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原件、複印件;
(3)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4)變更事項涉及企業名稱、註冊地址、經營範圍的,需提供《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認證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5)“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系統企業端---企業變更”電子郵件;(未提交籌建和驗收電子郵件的,請補發電子郵件,管理系統企業端和操作手冊可在我局公眾網下載區下載,諮詢電話:020-37886275)
變更企業名稱,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變更核准通知書》;
(6)變更法定代表人,需提供股東決議、人事任免決定、個人簡歷和身份證複印件;
(7)變更企業負責人,需提供人事任免決定、學歷證明原件及複印件、個人簡歷、身份證複印件(要求大專以上學歷);
(8)變更質量負責人,需提供聘書、執業藥師履歷表、身份證複印件和學歷、資格證書、執業註冊證書原件及複印件;未註冊或註冊單位與申請單位不符的,還需提供《廣東省執業藥師註冊受理單據》(要求執業藥師、本科以上學歷);
(9)變更註冊地址,需提供平面布置圖及房屋產權或使用權證明(平面布置圖需註明詳細地址、面積、各部門位置);
(10)變更倉庫地址,需提供平面布置圖及房屋產權或使用權證明、質量管理檔案目錄、倉庫設施設備目錄;增設倉庫的,還需提供倉庫驗收、保管、養護人員名單及其學歷、上崗證書複印件;核減倉庫的,只需提供核減後倉庫平面布置圖;(平面布置圖需註明詳細地址、總面積、各庫區面積、位置)
(11)變更經營範圍,需提供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名單及資格證書、聘書複印件、質量管理檔案目錄、倉庫設施設備目錄(核減經營範圍的,不需提供本項要求的資料)。
2、 申請補發《藥品經營許可證》、《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認證證書》
申請人在登載遺失聲明之日起滿25日後向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補發申請,並提交如下材料:
(1)補發《藥品經營許可證》、《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認證證書》申請;
(2)《南方日報》登載的遺失聲明原件;
(3)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4)遺失許可證正、副本中其中一本,需提交另一本的原件。
五、申請表格及檔案下載
《藥品經營許可證(GSP認證證書)變更申請表》
《執業藥師履歷表》
《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開辦藥品批發企業驗收實施標準(試行)》
可在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網站(www.gdda.gov.cn)下載
六、行政許可實施機關
七、許可程式
申請人到受理視窗提交申請材料----受理----組織現場檢查-----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批----視窗領取審批結果
八、許可時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
九、其他要求
十、許可收費
按有關部門批准收費
十一、受理諮詢與投訴機構
諮詢:省、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流通處(科)。
投訴: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法規處。

道路運輸

經營許可證
一、《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式樣及內容
依據《道路運輸條例》的規定,《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是交通部統一制定的經營道路運輸的合法憑證。凡在我國境內經營道路旅客運輸、道路貨物運輸、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國際道路運輸、機動車維修、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客貨運站、場的單位和個人,均須持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1.《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見式樣1)分正本、副本,均採用防偽標誌。《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本外廓尺寸為40× 28cm ,材質為 157克 銅版紙,國徽與帶DL的框線,“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字型採用燙金,右下角印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監製”字樣。副本外廓尺寸為18× 13cm ,封面墨綠色帶國徽。
2.《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本懸掛在經營場所,副本用於記錄經營者的基本情況、檢查(考核)結果、變更結果等情況。對經許可具有道路運輸經營資格的法人單位、個體經營者或大中型企業內部獨立核算的單位,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向其發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本和副本。
3.《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包含“X 交運管許可 X 字號、業戶名稱、地址、經濟類型、經營範圍、證件有效期、核發機關、核發日期”等內容。X 交運政許可 X 字000000000001號,其中第一個“ X ”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簡稱,第二個“ X ”為地市的簡稱,000000000001前六位為行政區劃代碼,後六位為自然數編號。副本除有與正本相同的內容外,還有分支機構及地址、變更記錄、檢查(考核)記錄。“證件有效期”是指《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限,一般為四年,經營者應當在到期前十日內到原發證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換髮。分支機構及地址填寫分支機構名稱、地址。核發機關蓋省級或地市級、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許可專用章。變更記錄是記載經營者變更的情況。檢查(考核)記錄是記載經營者違章處理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檢查、考核的情況。
4.《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本著一家一證的原則,按照誰許可誰核發道路運輸相關許可決定書,集中一起到最高一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換髮《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上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或者換髮《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前,應當收回下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並留存備查。
5.《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正本和副本的樣式、尺寸、圖案、格式、文字、製做要求與《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本和副本相同,其中將“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改為“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並適當調整字號和間距;“業戶名稱”改為“單位名稱”;“經營範圍”改為“運輸範圍”。
6.《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證、副證丟失、損壞、污損或者需要變更經營內容的,到原發證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變更和申請補辦手續。
7.在民族自治地區,《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正、副本可以採用漢文和民族文字兩種文字印製。
二、《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經營範圍”的填寫內容
1.客運:縣內班車客運、縣際班車客運、市際班車客運、省際班車客運,縣內包車客運、縣際包車客運、市際包車客運、省際包車客運
2.貨運:普通貨運、貨物專用運輸(項目)、大型物件運輸〈類別〉、危險貨物運輸(類別、項別)、非經營性危險貨物運輸(類別、項別)
3.國際運輸:國際定期班車客運、國際不定期班車客運、國際貨物運輸、國際危險貨物運輸
4.站場:客運站經營、貨運站(場)經營
5.機動車維修:一類機動車維修(項目種類)、二類機動車維修(項目種類)、三類機動車維修〈項目種類)、其他機動車維修、一類機車維修和二類機車維修
6.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綜合類(車型種類)、普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專項類(車型種類)、道路運輸從業資格培訓(培訓項目)和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教練場經營
三、“經營範圍”填寫說明
1.貨物專用運輸是指使用貨櫃、冷藏保鮮設備、罐式容器等專用車輛進行的貨物運輸,在括弧內標註(貨櫃、冷藏保鮮、罐式)。
2.大型物件運輸按《道路大型物件運輸管理辦法》分為一、二、三、四類,在括弧內標註類別(只標註一個數)。
3.危險貨物運輸按《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GB6944-2005〉的規定的類別和項別標註。第1類為爆炸品,分別為:1類1項、1類2項、1類3項、1類4項、1類5項、1類6項;第2類為氣體,分別為:2類1項、2類2項、2類3項;第3類為易燃液體;第4類為易燃固體、易於自燃的物質、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分別為:4類1項、4類2項、4類3項;第5類為氧化性物質和有機過氧化物,分別為:5類1項、5類2項;第6類為毒性物質和感染性物質,分別為:6類1項、6類2項;第7類為放射性物質;第8類為腐蝕性物質;第9類為雜項危險物質和物品。若許可被許可人運輸某一類別的全部項別或者該類別不分項別的,直接填寫類別。若只允許被許可人運輸特定危險貨物的,可按《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2005〉直接標註危險貨物的品名。
4.一、二類機動車維修在括弧內標註(大中型客車維修、大中型貨車維修、小型車輛維修〉,一類機動車維修可標註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三類機動車維修在括弧內標註(發動機修理、車身維修、電氣系統維修、自動變速器維修、車身清潔維護、塗漆、輪胎動平衡及修補、四輪定位檢測調整、供油系統維護及油品更換、噴油泵和噴油嘴維修、曲軸修磨、氣缸鏜磨、散熱器(水箱)維修、空調維修、車輛裝潢〈蓬布、坐墊及內裝飾〉、車輛玻璃安裝)。其他機動車維修按上述要求在括弧內標註。
5.駕駛員培訓綜合類是指具有兩種及以上車型培訓能力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填寫C1、C2、C3、C4、B1、B2、A1、A2、A3、D、E、F、M、N、P中的兩項;駕駛員培訓專項類是指只有一種車型培訓能力的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填寫C1、C2、C3、C4、B1、B2、A1、A2、A3、D、E、F、M、N、P中的一項。
6.道路運輸從業資格培訓的培訓項目分為客貨物運輸駕駛員、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和其他從業人員,填寫一項或者多項。

網咖

經營許可證
一、辦事流程
申請材料---準備材料---上報市文化局備案---辦理證照。
二、申請材料
1、有企業的名稱、住所、組織機構和章程;
2、有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
3、有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並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條件的營業場所;
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網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措施;
5、有固定的網路地址和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計算機等裝置及附屬設備;
6、有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並取得從業資格的安全管理人員、經營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
7、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最低營業面積、計算機等裝置及附屬設備數量、單機面積的標準,由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規定。縣城250平方以上,鄉鎮125平方以上。
三、承諾時限 15天
四、辦事依據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行政許可法》
五、收費標準 工本費20元
六、責任部門 文化廣播電視局

文化

經營許可證
一、辦事依據
1、國務院頒發的《湖南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
2、國務院、文化部關於文化市場管理的規章和其它規範性檔案;
3、省政府有關文化市場管理的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4、省物價局、省財政廳湘價費字[1994]第74號檔案。
二、辦事程式
(一)申辦《文化經營許可證》的經營戶,須出具以下證明檔案:
1、開辦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的申請報告;
2、申請單位上級主管部門的證明檔案;
3、場所負責人有關證明材料;
4、設施設備資料;
5、管理機構及人員配備;
6、經營場所房屋使用證明;
7、經營管理規則。
(二)經文化市場管理處審查批准,核發《文化經營許可證》,持《文化經營許可證》和有關申報材料,向所在地公安機關申領《安全合格證》。持《文化經營許可證》和《安全合格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三證齊全,方可開業。
(三)已經開辦的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不符合上述規定的,須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四)文化市場管理處應在接到申辦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檔案15日內予以答覆。
三、辦事紀律
1、 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掌握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熟悉文化工作和文化市場管理法規;忠於職守,秉公執法,不謀私利,辦事公開。
2、 依法對全省文化市場進行管理,指導、監督地市州文化市場管理部門的工作,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在文化市場中的合法權益,打擊非法經營活動。
3、 熱情、耐心地接待前來聯繫工作的同志,在對經營戶實施具體的管理時,應有兩人以上參加,事前亮證,嚴格執法,公正合理處理問題。

食品

經營許可證
食品衛生許可證簡稱衛生許可證,是單位和個人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准後,發給的衛生許可憑證。
根據2005年12月衛生部印發的《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並按照規定辦理衛生許可證申請手續;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並承擔食品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責任。”
“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遵守本辦法,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發放衛生許可證。”
“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和新資源食品生產企業生產活動的衛生許可,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發放衛生許可證。”

危險化學品

經營許可證
第七條 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建築物符合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和《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等規定;
(二)經營、儲存條件符合《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GB18265)、《常用危險化學品儲存通則》(GB15603)的規定;
(三)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經過專業培訓,並經考核,取得上崗資格;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五)有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六)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無倉儲批發經營單位,應當符合上述(三)、(四)、(五)、(六)款條件。

煙花爆竹零售

經營許可證
零售經營者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 負責人和銷售人員經過安全知識培訓;
(二) 實行專店或者專櫃、專人銷售,設專人負責安全管理;專櫃銷售時,專櫃應當相對獨立,並與其他櫃檯保持一定的距離,保證安全通道暢通;
(三) 零售場所的面積不小於10平方米,其周邊50米範圍內沒有其他煙花爆竹零售點,並與學校、幼稚園、醫院等人員聚集場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質生產、儲存設施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
(四) 零售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並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五) 法律、法規以及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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