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犯罪舉報制度

經濟犯罪舉報制度即人民民眾檢舉、揭發國家公務人員違法犯罪的一項制度。為了及時發現國家工作人員貪污、受賄、敲詐、勒索、挪占公款和公物、非法所得、偷稅漏稅等經濟犯罪行為,所採取的一種行政監督與民眾監督相結合,並以加強民眾監督為主的制度。

1988年6月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全國各大、中城市的檢察機關普遍開展和接受民眾舉報工作。同時也受理檢察機關管轄的其它刑事案件,並接受違法犯罪人員的投案自首。舉報的方式主要有電話舉報、信函舉報和當面舉報三種。檢察機關為受理民眾舉報工作,制定了嚴格的制度和有關程式,不僅為舉報人絕對保密,而且將處理情況用多種方式告知舉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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