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特許協定

經濟特許協定又稱“特許協定”、“經濟開發協定”。也有學者稱之為“國家契約”。一國政府授權外國投資者在一定條件下享有專屬於國家的某種特權,投資從事公用事業建設或自然資源開發等經濟活動的法律檔案。關於特許協定的法律性質,法學界尚無統一認識。傳統觀點認為特許協定屬私人契約範圍,從屬於東道國主權管轄。

特許協定授予國雖應受所訂特許協定約束,但只依國內法承擔違約責任,而不須承擔國際義務。目前國際法學界的一種新的觀點,認為特許協定具有準國際法性質。因為特許協定中往往訂有國際仲裁條款或援用國際法或一般法律原則做準據法。這一條款使特許協定國際化,使義務具備國際義務的性質。任何違反協定的國家行為都應承擔國際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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