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叉實施許可

交叉實施許可(cross-liscense),也稱“相互許可”,是專利實施許可的一種,即許可方和被許可方互相許可對方實施自己所擁有的專利技術而形成的實施許可。交叉許可(cross-licensing)是指交易各方將各自擁有的專利、專有技術的使用權相互許可使用,互為技術供方和受方。在契約期限和地域內,契約雙方對對方的許可權利享有使用權、產品生產和銷售權。各方的許可權利可以是獨占的,也可以是非獨占的。雙方權利對等,一般不需支付使用費。在國際技術貿易中,採用交叉許可方式轉讓技術的契約,通常稱為交叉許可契約或交叉許可協定。交叉許可是一種基於談判的、在產品或產品生產過程中需要對方擁有的專利技術的時候而相互有條件或無條件容許對方使用本企業專利技術的協定。其中,交叉許可協定的內容並沒有統一的標準,除了容許雙方使用各自的、已被授權的專利技術外,還可以包括固定或可變動的許可費,同時還可以包括雙方擁有的所有專利或部分專利以及未開發的專利等。

交叉許可與專利聯合授權,交叉許可契約,

交叉許可與專利聯合授權

正如95指南(1995年,美國法務部與聯邦貿易委員會聯合發布了《智慧財產權特許協定中的反托拉斯指南》)所指出的,交叉許可協定與聯合授權協定(也稱聯營協定)通常是有利於競爭的,因為這些協定可以促進技術的傳播。這些協定可能產生有利於競爭的影響主要來自於以下方面:
(1)清除相互阻斥地位;
(2)避免昂貴的侵權訴訟;
(3)將相互性技術組合起來;
(4)減少交易成本。
但另一方面,這樣的協定在某些情況下也可能產生限制競爭的效果,尤其是當這樣的協定被用作一種明顯的實現固定價格、分配市場和顧客的機制時,就會對競爭產生嚴重的妨礙作用。在美國,當交叉許可協定涉及橫向競爭時,如果損害了作為實際或潛在的競爭者之間的競爭,就會引起反托拉斯法上的問題。同樣,如果具有市場支配力的實體之間訂立的這種協定排除他人參加,則也有可能被認為是觸犯了反托拉斯法:協定致使被排除的公司失去在採用被許可技術的產品市場上進行有效競爭的能力;聯營的實體經過合作在相關市場上具有市場支配力。此外,如果一項聯營協定導致減少參與者進行研究開發的積極性,從而產生妨礙創新的後果,也將被認為是觸犯了反托拉斯法。

交叉許可契約

交叉許可契約又稱為互換許可契約,是指契約當事人雙方或當事人各方,均以其所擁有或持有的技術,按照契約所約定的條件交換技術的使用權,供對方使用。在這種契約中,雙方均具有雙重身份,一方既是某項技術的許可方,同時也是相關技術的被許可方。交叉許可既可以是獨占性的,也可以是非獨占性的。它一般在特定條件下採用,如在合作生產、合作設計、共同研究開發等項目中通常會採用交叉許可契約。在其中體現的更多的是雙方的合作關係,而不是單純的買賣關係。例如,甲公司具有技術專利A,乙公司具有專利B,而要生產產品C的最佳方法是結合專利A和專利B.於是為了充分實施自己的技術,取得最大經濟效益,甲公司和乙公司簽署交叉許可契約,達成協定相互許可對方實施自己的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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