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互助委員會章程

經濟互助委員會章程,1959年12月14日由阿爾巴尼亞、保加利亞、匈牙利、民主德國、波蘭、蘇聯、捷克斯洛伐克和羅馬尼亞在索非亞簽訂,1960年4月13日生效,未定有效期。旨在“聯合和協調委員會各成員國力量,促使這些國家國民經濟的有計畫發展”,加速經濟和科技進步等。規定經互會的職能、權力和設立委員會會議、各國代表會議、常設委員會和秘書處等機構。與此章程同時簽訂的還有《關於經互會的權利能力、特權和豁免的公約》,規定經互會具有法人資格、通訊和司法特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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