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審批扣除財產損失

經審批扣除財產損失是指企業因下列原因發生的財產損失,須經稅務機關審批才能在申報企業所得稅時扣除:

(1)因自然災害、戰爭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為管理責任,導致現金、銀行存款、存貨、短期投資、固定資產的損失;

(2)應收賬款、預付賬款發生的壞賬損失;

(3)金融保險企業呆賬損失;

(4)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投資因發生永久或實質性損害而確認的財產損失;

(5)因被投資方解散、清算等發生的投資損失;

(6)按規定可以稅前扣除的各項資產評估損失;

(7)因政府規劃搬遷、徵用等發生的財產損失;

(8)國家規定允許從事信貸業務之外的企業間的直接借款損失。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經審批扣除財產損失
  • 外文名:Approval by the deduction of property loss
  • 對象:企業
  • 類型:現代詞
審批類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的申請
(一)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的申請方式
企業發生審批類財產損失,可以向其所在地的縣(市、區)級國稅機關申請;也可以直接向有權審批的國稅機關申請。
(二)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的申請時限
企業發生審批類財產損失,應在納稅年度終了後15日內集中一次報國稅機關審批。企業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無法及時報送書面申請的,應在上述期限內向所在地縣(市、區)級國稅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縣(市、區)級國稅機關批准,可適當延期,但最遲不得超過年度終了後2個月。企業2005年度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申請期限統一延至2006年2月28日以前。
企業逾期未提出書面申請的,國稅機關不再受理申請,相關財產損失也不得在稅前扣除。
(三)幾種特殊情況下的申請要求
1.企業發生自然災害、永久或實質性損害需要現場取證的,應在證據保留期間及時申請審批,也可在年度終了後集中申請審批,但必須出具中介機構、國家及授權專業技術鑑定部門等的鑑定材料。
2.匯總(合併)納稅企業發生審批類財產損失,由財產損失發生地的匯總(合併)納稅成員企業提出申請。
3.金融企業呆賬損失稅前扣除應單獨提出申請。
(四)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申請的資料要件
1.書面申請。
2.《財產損失認定證據及相關材料清單》。
3.《管理辦法》等有關檔案要求報送的財產損失認定證據及相關材料。
4.《財產損失稅前扣除明細表》或《金融企業呆賬損失稅前扣除明細表》。
5.國稅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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