壞賬核銷

壞賬核銷

壞賬核銷是指企業在清查核實的基礎上,對確實不能收回的各種應收款項應當作為壞賬損失,並及時進行處理。屬於生產經營期間的,作為本期損益;屬於清算期間的,應當作為清算損益壞賬損失處理後,應當依據稅法的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按照會計制度規定的方法進行核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壞賬核銷
  • 外文名:Cancellation of bad debts
  • 內容:確實不能收回的各種應收款項
  • 處理:及時進行處理
  • 屬於:生產經營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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壞賬風險壞賬風險

確認方法

企業壞賬損失視不同情況按照以下方法確認:
(一)債務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撤銷的,應當取得破產宣告、註銷工商登記或吊銷執照的證明或者政府部門責令關閉的檔案等有關資料,在扣除以債務人清算財產清償的部分後,對仍不能收回的應收款項,作為壞賬損失;
(二)債務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蹤、死亡,其財產或者遺產不足清償且沒有繼承人的應收款項,應當在取得相關法律檔案後,作為壞賬損失
為了壞賬核銷再借貸為了壞賬核銷再借貸
(三)涉訴的應收款項,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決書、裁定書判定、裁定其敗訴的,或者雖然勝訴但因無法執行被裁定終止執行的,作為壞賬損失;
(四)逾期3年的應收款項,具有企業依法催收磋商記錄,並且能夠確認3年內沒有任何業務往來的,在扣除應付該債務人的各種款項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賠償後的餘額,作為壞賬損失;
(五)逾期3年的應收款項,債務人在境外及我國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經依法催收仍未收回,且在3年內沒有任何業務往來的,在取得境外中介機構出具的終止收款意見書,或者取得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機構出具的債務人逃亡、破產證明後,作為壞賬損失。
企業集團內部單位互相拖欠的款項,債權人核銷債權應當與債務人核銷債務同等金額、同一時間進行,並簽訂書面協定,互相提供內部處理債權或者債務的財務資料。

方法

壞賬損失的核算方法有兩種:
關於直接轉銷法,我們還應掌握以下兩個要點:第一,該法不符合權責發生制配比原則
二是備抵法
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老準則用“管理費用”,新準則用“資產減值損失”),
例1、興華公司1995年首次計提壞賬準備
壞賬準備提取數=100000×5‰=500(元)
借:資產減值損失 500
貸:壞賬準備500
以後年度計提壞賬準備時,可進一步分以下四種情況來掌握:

介紹

直接轉銷法是指在壞賬損失實際發生時,直接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應收賬款”科目。這種方法核算簡單,不需要設定“壞賬準備”科目。
關於直接轉銷法,我們還應掌握以下兩個要點:
第一,該法不符合權責發生制和配比原則

審計方法

①實際發生損失時
借:管理費用
②重新收回時
借:應收賬款
貸:管理費用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賬款

備抵法

方法介紹

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壞賬準備”科目;壞賬損失實際發生時(即符合前述的三個條件之一),借記“壞賬準備”科目,貸記“應收賬款”科目。
至於如何估計壞賬損失,則有三種方法可供選擇,即年末餘額百分比法、賬齡分析法和銷貨百分比法

審計方法

①提取壞賬準備金
借:資產減值損失
貸:壞賬準備。
②發生壞賬時。
借:壞賬準備
貸:應收賬款。
③重新收回時
借:應收賬款。
貸:壞賬準備。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賬款。

示例

例1

興華公司1995年首次計提壞賬準備,當年年末的應收賬款餘額為100000元,壞賬準備的計提比例為5‰。則:
壞賬準備提取數=100000×5‰=500(元)。
借:資產減值損失500。
貸:壞賬準備 500。
以後年度計提壞賬準備時,可進一步分以下四種情況來掌握:
(1)應收賬款年末餘額×計提比例> “壞賬準備”年末餘額(指壞賬準備計提前的餘額,不同),按差額補提壞賬準備。

例2

承例1,1996年10月興華公司實際發生壞賬損失400元;當年年末應收賬款餘額為120000元。會計處理過程如下:
①1996年10月:
借:壞賬準備400
貸:應收賬款400
年末計提前“壞賬準備”賬戶餘額=500–400=100(元)
②壞賬準備提取數=120000×5‰–100=500(元)
1996年12月:
借:資產減值損失 500
貸:壞賬準備500
年末補提500元壞賬準備後,“壞賬準備”賬戶的餘額為600元。
(2)應收賬款年末餘額×計提比例<“壞賬準備”年末餘額,按差額沖減壞賬準備。

例3

承例2,1997年6月,興華公司上年確認的壞賬損失又收回;當年年末應收賬款餘額為150000元。會計處理過程如下:
①以前年度核銷的壞賬又收回,同樣需要做兩筆分錄:
1997年6月:
借:應收賬款400
貸:壞賬準備400
借:銀行存款 400
貸:應收賬款 400
年末計提前“壞賬準備”賬戶餘額=600+400=1000(元)
②壞賬準備提取數=150000×5‰–1000=–250(元)
1997年12月:
借:壞賬準備250
年末沖減250元壞賬準備後,“壞賬準備”賬戶的餘額為750元。
(3)應收賬款年末餘額×計提比例=“壞賬準備”年末餘額,不補提亦不沖減壞賬準備,即不做會計處理。

例4

承例3,1998年10月興華公司實際發生壞賬損失350元;當年年末應收賬款餘額為80000元。會計處理過程如下:
①1998年10月:
借:壞賬準備350
貸:應收賬款350
年末計提前“壞賬準備”賬戶餘額=750–350=400(元)
②壞賬準備提取數=80000×5‰–400=0(元),不需做任何會計處理。
(4)年末計提前“壞賬準備”出現借方餘額,應按其借方餘額與“應收賬款年末餘額×計提比例”之和計提壞賬準備。
例5:承例4,1999年6月興華公司實際發生壞賬損失1000元;當年年末應收賬款餘額為200000元。會計處理過程如下:
①1999年6月:
借:壞賬準備1000
貸:應收賬款1000
年末計提前“壞賬準備”賬戶為借方餘額600(1000–400)元。
②壞賬準備提取數=200000×5‰+600=1600(元)
1999年12月:
貸:壞賬準備1600
年末計提1600元壞賬準備後,“壞賬準備”賬戶為貸方餘額1000元。

規範行為

說明
企業由於實行公司制改建、實施合併或者分立、依法整頓或者變更管理關係等行為,清查核實的壞賬損失涉及核銷所有者權益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應當在進行資產評估前,由企業國有資本持有單位按照《企業國有資本與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履行相關手續;公司制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執行。
吳曉靈:人民幣貸款快速增長不可持續吳曉靈:人民幣貸款快速增長不可持續
規範核銷所需資料
企業國有資本持有單位履行相關手續時,應當在按照企業內部程式處理之後提交書面申請,並附送以下資料:
(一)企業清查應收款項理由的說明,如經批准實行公司制改建等;
(二)企業內部審計(監察)部門的結案意見;
(三)企業董事會或者經理辦公會研究做出的決議;
(四)註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

準備計提

壞賬準備計提基數的差異
對於企業與關聯方之間的往來款項能否計提壞賬準備,會計與稅法存在著差異。會計上,《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和相關會計準則有關問題解答(一)》(財會[2002]18號)第六條規定,企業與關聯方之間發生應收款項,對預計可能發生的壞賬損失,需計提相應的壞賬準備。
稅法上,對關聯方之間發生的應收款項能否計提壞賬準備沒有明確的規定,但很多地方在執行45號文時,對與關聯方之間的應收款項明確規定不得計提壞賬準備,如江蘇省國稅局轉發45號文的蘇國稅函[2003]147號文,就規定“《通知》第八條‘計提壞賬準備的範圍’……,不包括關聯方之間發生的往來賬款”。
計提方法的差異
會計上,根據財會[2002]18號文,企業只能採用賬齡分析法餘額百分比法中的一種作為計提壞賬準備的基本方法,這兩種方法不能同時使用,個別認定法作為上述兩種方法的補充,可與上述兩種方法中的一種同時使用,前提是“某項應收款項的可收回性與其他各項應收款項存在明顯的差別”。
而在稅法上,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46條規定,“除另有規定者外,壞賬準備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過年末應收賬款餘額的5‰。”,這就是說,稅法上對壞賬準備的計提,只能採用餘額百分比法。
壞賬準備計提比例的差異
企業會計制度》對於壞賬準備的計提比例沒有統一的規定,而是要求企業“根據以往的經驗、債務單位的實際狀況和現金流量等相關信息予以合理估計”,這是由於會計制度允許企業自行確定壞賬準備計提方法,方法不同當然也就不可能規定統一的計提比例。
稅法上,國稅發[2000]84號則對壞賬準備的計提比例作了上限的規定,即不得超過年末應收賬款餘額的5‰。

處理分析

壞賬損失核銷方法的
會計上,根據《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壞賬損失的核銷只能採用備抵法。而稅法上,國稅發[2004]82號文《關於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審批項目的後續管理工作的通知》指出,納稅人在年度納稅申報時,應說明壞賬損失核銷採用的方法,如果以後年度改變核銷方法的,應按規定報送變更原因及企業管理機構的變更決議等。但在實際執行中,納稅人一般不得將壞賬核銷方法由備抵法變更為直接核銷法。
壞賬損失核銷手續的差異
會計上,《企業會計制度》規定,企業對於無法收回的應收款項,根據企業管理許可權,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或經理(廠長)會議等類似機構批准,即可沖銷已計提的壞賬準備。但稅法上,《企業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稅發[1997]190號)明確,未經稅務機關批准的財產損失,一律不得自行稅前扣除。在實務中,一般是根據報批金額的大小,逐級由縣(市、區)、省、國家稅務總局審批或備案,具體金額由各省稅務局確定。
某些特殊應收款項確認為壞賬損失的差異
關聯方之間應收款項確認為壞賬損失的差異
會計上,財會[2002]18號文規定,只要關聯方(債務單位)存在撤銷、破產、資不抵債、現金流量嚴重不足等情況,就可以確認為壞賬損失。而稅法上,84號文第48條規定,“關聯方之間往來賬款也不得確認為壞賬”,《關於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發生壞賬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945號)對此又進一步明確,只有關聯方破產時,才能確認為壞賬損失。
企業之間拆借款項確認為壞賬損失的差異
會計上,對企業之間拆借款項,如遇債務單位破產等情況不能收回的,可確認為壞賬損失。而稅法上,《關於企業財產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0]579號)規定,“除金融保險企業等國家規定允許從事信貸業務的企業外,其他企業直接借出的款項,由於債務單位破產、關閉、死亡等原因無法收回或逾期無法收回的,一律不得作為財產損失在稅前進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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