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前扣除財產損失

企業財產損失稅前扣除是指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的盤虧、毀損、報廢淨損失,壞賬損失以及遭受自然災害等人類無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損失,經稅務機關審查批准後,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稅前扣除財產損失
  • 含義: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的盤虧
  • 類型:財產損失
  • 形式: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稅前扣除財產損失的範圍,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的申請程式,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的審批程式,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的管理,

稅前扣除財產損失的範圍

允許外商投資企業稅前扣除的財產損失是指:外商投資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的生產經營過程中所發生的固定資產損失、存貨損失、壞帳損失等,具體包括:
(一)固定資產損失是指外商投資企業發生的固定資產盤盈與盤虧相抵後的淨損失、毀損報廢損失、失竊損失、自然災害損失以及自然淘汰損失。
(二)存貨損失是指外商投資企業發生的存貨盤盈與盤虧相抵後的淨損失、庫存殘損霉變損失、失竊損失、自然災害損失以及自然淘汰損失。
(三)壞帳損失是指外商投資企業發生的稅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的損失。

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的申請程式

外商投資企業發生上述財產損失應於年度終了後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附送有關資料並填報《外商投資企業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申報表》。
(一)申報固定資產損失和存貨損失的,應區別不同情況分別附送下列資料:
1、因盤虧造成的固定資產損失和存貨損失,應附送企業資產清查盤點報告;
2、因毀損、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的固定資產損失和存貨損失,應附送有關技術部門的鑑定報告或註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
3、因變賣固定資產而造成的固定資產損失和存貨損失,應附送轉讓契約、發票或資產評估報告;
4、因被盜、貪污等原因造成的固定資產損失和存貨損失,應附送有關司法機關的結案材料。
(二)申報壞帳損失的,應區別不同情況分別附送下列資料:
1、因債務人破產或死亡而形成的壞帳損失,應附送債務人所在地司法機關出具的債務人已破產或死亡的法律檔案、以債務人的破產財產或遺產償還應收帳款情況的法律檔案;
2、因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償債義務、已超過兩年仍不能收回而形成的壞帳損失,凡在境內發生的,應附送企業的應收帳款催收記錄、註冊會計師出具的債務人財務報告或司法機關的敗訴判決資料;凡在境外發生,應附送應收帳款催收函電、駐外使領館機構的確認意見或境外中介機構出具的憑證。
若外商投資企業於年度中間確已發生了上述財產損失,可按實際發生數在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暫行扣除,待年度終了再按本通知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的審批程式

各主管稅務機關在接到外商投資企業上述申報資料後,應於15個工作日內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一)認真審核外商投資企業上述申報資料,檢查各種資料證明是否齊全、內容是否合格。
(二)檢查、核實企業財產損失的實際情況,確定財產損失金額。
(三)對企業財產損失額在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下的,由主管稅務機關審批。對企業財產損失額超過1000萬元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審批意見後,上報市局審批。

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的管理

各主管稅務機關要加強對外商投資企業稅前扣除財產損失的監督管理,主要應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一)建立財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檔案,並設專人統一管理。
(二)對外商投資企業採取偽造、變造有關資料以及虛報等手段造成多列財產損失的,或未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擅自稅前扣除財產損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予以處罰。
(三)各主管稅務機關應將每年度審批財產損失稅前扣除情況填寫《外商投資企業財產損失稅前扣除情況備案表》,隨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相關報表一併報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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