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資料公布

統計資料公布是指有關部門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和手續把統計資料向社會公開化的行為。

公布統計資料,是向社會提供統計信息服務、實現統計資料社會價值的重要形式。通過公布統計資料,便於全國人民了解國情國力,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實行有效的、全面的監督:並使世界人民了解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成果。各級統計機構要大辦“開放式”統計,在嚴格遵守秘密規定的前提下把服務的範圍擴大到整個社會,搞好統計信息諮詢服務,儘可能把各種統計信息(包括可能得到的國外信息)提供給社會各方面的需求者,使統計信息發揮更大的作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統計資料公布
  • 外文名:無
  • 性質:統計資料向社會公開化的行為
  • 優勢:便於全國人民了解國情國力
審批許可權,公布方式,

審批許可權

按照《統計法》規定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統計局的《統計資料保密管理辦法》的規定,對外公布統計資料必須經過嚴格審批,並實行分級負責審批的原則。其審批許可權如下:
1、絕密、機密、密秘密統計資料,非經批准,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對外發表。必須發表時,屬於絕密級的,先徵得管理該資料部門的同意,送統計部門審核,全國性數字報國務院審批,地方性數字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屬於機密級的,先徵得有關部門同意,全國性數字由國家統計局批准,地方性數字由地方人民政的統計局批准;屬於秘密級的,,一般由確定該資料密級單位批淮,綜合性統計數字要送統計部門審核備案。
2、非秘密的統計資料,在國家以法定形式公布前,有關單位如果需要發表,需徵得該資料的管理的部門同意,綜合性統計數字要送統計部門審核伺意。其中,發表對國際市場影響較大統計數字,要徵得對外經濟貿易部門向意。對外公布科技成果方面的統計資料,由國家科委和地方科委批准。這樣規定可以避免產生統計信息的混亂,使廣大社會公眾能夠及時獲得準確真實的統計信息非經原確定秘密的機關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批准,不得複製和審批的內容,一般包括摘秒,即將出布的統計資料的內容公布的時間、方式等。

公布方式

統計資料主要是通過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統計公報、統計年鑑、統計月報等方式,利用電視、網路、廣播、報刊、雜誌、書籍等手段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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