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統計從業資格考試

全國統計從業資格考試是在國家統計局的領導下,由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組織實施,由縣(或市)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具體承辦的統計行業的資格考試。考試的承辦機關應當事先公布考試大綱、考試的報名條件、報考辦法、考務規則、考試的具體時間及地點等。

2016年4月,根據國家統計局《關於“統計人員從業資格認定”行政審批事項取消後有關工作的通知》,各省市陸續取消統計從業資格報名和證書頒發,改為組織開展統計從業人員崗位知識培訓和繼續教育。

基本介紹

考試介紹,為什麼參加考試,報名條件,考試科目及題型,報名時間,考試時間,成績查詢,合格標準,暫行規定,考試大綱,資格認定,

考試介紹

按照《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法》的要求,統計從業資格考試考《統計基礎知識與統計實務》和《統計法基礎知識》兩個科目。其中,《統計基礎知識與統計實務》科目包含兩個部分。鑒此,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大綱由三部分組成,即《統計基礎知識考試大綱》、《統計實務考試大綱》和《統計法基礎知識考試大綱》。
2007年5月,國家統計局發布了新修訂的《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法》,進一步規範和完善了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制度。總結幾年來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工作的經驗,吸收各地有益的建議。

為什麼參加考試

新修訂的《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任何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條的規定,聘請、任用未取得統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統計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且參加統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統計從業資格證,否則視其填報的報表為非法報表。已經在崗的統計人員,未評定統計從業資格的,也應參加考試,取得統計從業的資格。可見在法律中早已明確提出統計從業資格證的重要性。統計從業資格市場需求量龐大,例如在經濟領域,如今全球化經濟飛速發展,在經濟貿易中亟需統計行業熟悉ISO標準的專業人才,對著經濟規模的增大,需求的人才也會越來越多。

報名條件

1.基本條件:
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可申請取得統計從業資格:
(一)熟悉統計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堅持原則,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
(三)具備從事統計工作所需的專業知識和技能。
2.免考條件:
已具備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會計與統計核算、統計實務專業大專,統計學類、經濟學類、工商管理類專業本科以上學歷(或學位)的人員,可免於參加統計基礎知識與統計實務科目的考試。
統計學類、經濟學類、工商管理類專業以國務院教育主管部門公布的《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統計用)》為準。
2006年6月5日中國教育統計網在“統計標準”專欄公布的《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統計用)》中的統計學類、經濟學類、工商管理類專業目錄如下:
071600 統計學類
071601統計學 071699統計學類新專業
020100 經濟學類
020101經濟學 020102國際經濟與貿易 020103財政學
020104金融學 020105國民經濟管理 020106貿易經濟
020107保險 020108環境經濟 020109金融工程
020110稅務 020111信用管理 020112網路經濟學
020113體育經濟 020114投資學 020115環境資源與發展經濟學
020116海洋經濟學 020117國際文化貿易 020118商務經濟學
020119金融數學 020199經濟學類新專業
110200 工商管理類
110201工商管理 110202市場行銷 110203會計學
110204財務管理 110205人力資源管理 110206旅遊管理
110207商品學 110208審計學 110209電子商務
110210物流管理 110211國際商務 110212物業管理
110213特許經營管理 110214連鎖經營管理 110215資產評估
110216電子商務及法律 110217商務策劃管理 110299工商管理類新專業

考試科目及題型

統計從業資格考試的科目為:《統計基礎知識與統計實務》、《統計法基礎知識》
1.《統計基礎知識與統計實務》有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判斷題和計算題四種題型;
2.《統計法基礎知識》有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判斷題、案例分析題四種題型;

報名時間

2013年度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報名時間將於4月份陸續展開,以各地考試中心發布信息為標準。
地區
報名時間
安徽
5月3日-6月20日
廣東
各市自行安排
福建
各市自行安排
浙江
各市自行安排
陝西
各市自行安排
江蘇
6月1日-7月31日
湖南
4月1日至6月30日
海南
截止到7月20日
天津
5月14日起
廣西
5月10日-7月15日
內蒙古
4月20日-8月10日
北京
第一次: 5月17日至19日;
第二次: 6月13日至16日
甘肅
4月1日至7月30日
山東
各市報名時間自行安排
江西
4月20日-6月30日
上海
5月9日—11日
四川
6月1日-7月31日

考試時間

統計從業資格考試的時間為每年9月份的第3個星期日。
2013年統計從業資格考試於9月15日公開舉行,每門科目的考試答題時間為120分鐘,下表為2013年考試的具體時間安排。
考試日期
考試時間
考試科目
2013年9月15日
上午 9:00—11:00
《統計基礎知識與統計實務》
下午 14:00—16:00
《統計法基礎知識》

成績查詢

考試成績一般在考試結束後的兩個月內開始陸續對外公布。

合格標準

統計從業資格考試滿分為100分,60分以上為合格。閱卷要嚴格執行統一的標準答案和評分標準,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如有異議,或發現異常試卷,應報告考試實施機關負責人解決。

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提高基層統計人員素質,保證統計基礎數據的質量,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統計局《關於加強統計工作,充分發揮統計監督作用的報告》的有關規定和人事部關於完善專業技術職務聘行制的精神,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是準備進入統計崗位的人員,都應先參加統計員資格考試,合格者才有資格從事統計工作。已經在崗的統計人員,未評定統計員任職資格的,也應參加考試,取得統計員的資格。中專、大專畢業生,可直接到統計崗位工作,其中,統計中專、大專畢業人員,見習期滿,經過考核認定統計員職務資格;非統計中專、大專畢業生,應通過考試確定統計員資格。
第三條 參加統計員資格考試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擁護黨的改革開放政策,遵紀守法; 2.熱愛統計工作,積極鑽研本職業務,具備統計人員應有的職業道德; 3.身體健康; 4.高中以上非統計中專、大專畢業; 5.應考人員中凡未經過系統的統計專業知識學習的,應在培訓的基礎上參加考試。
第四條 統計員資格考試合格,獲得《統計員資格證》。此證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和國家統計局聯合印製,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人事廳(局)或職改部門和統計局頒發。《統計員資格證》是上崗位從事統計工作的證明,在全國範圍內均有效。 各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專職或以統計工作為主的兼職統計崗位出現缺額,可從持有《統計員資格證》的人員中錄用上崗從事統計工作。
第五條 經考試獲得統計員資格的新進入統計崗位人員,見習期滿,經考核合格,可聘任統計員職務;經考試獲得統計員資格的在崗統計人員,可直接聘任統計員職務。受聘擔任統計員職務人員,領取統計員的職務工資。 第六條 統計員資格考試,主要是測試從事統計工作必須具備的一些基本知識,內容包括:社會經濟統計學原理、專業統計和統計法規。
第七條 統計員資格考試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和國家統計局共同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審批考試規定,審定考試大綱和對考試進行監督。國家統計局負責統寫考試大綱,建立題庫和考試的組織工作。
第八條 本規定適用於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
第九條 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試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有矛盾的,以本規定為準。

考試大綱

《統計基礎知識與統計實務》
Ⅰ.考核能力要求
《統計基礎知識與統計實務》是《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法》所規定的、獲取統計從業資格證書的考核課程之一。通過該課程的學習,從事統計工作的人員,應當達到《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法》所規定的“具備從事統計工作所需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的要求。
《統計基礎知識與統計實務》的考核要求分為識記、領會、簡單套用和綜合套用。
識記:了解有關概念、方法、公式的含義,並能正確表述和做出判斷,這是最低層次的要求。
領會:在識記的基礎上,能全面把握有關概念和基本方法,並能掌握有關概念和方法的聯繫和區別,這是較高層次的要求。
簡單套用:在領會的基礎上,能夠運用基本概念、基本方法對有關的理論及實際問題進行定量和定性基本分析。
綜合套用:在簡單套用的基礎上,能用學過的多個知識點,綜合分析和解釋比較複雜的問題,這是最高層次的要求。
Ⅱ.考試形式和試卷結構
1.考試採取閉卷筆試的方式,考試時間為120分鐘,試卷總分為100分。
2.考核範圍包括本大綱考試內容所規定的知識點及知識點下的知識細目。
3.試卷中對不同能力層次要求的分數比例為:識記占30%,領會占40%,套用占30%。
4.試卷中試題的難易程度分為:易、較易、較難、難四個等級。每份試卷中不同難易程度試題的分數比例為3:3:3:1。
5.本課程考試題型包括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判斷題、綜合套用題。其中,單項選擇題30題,每題1分,共30分;多項選擇題10題,每題2分,共20分;判斷題20題,每題1分,共20分;綜合套用題3題,每題10分,共30分。
Ⅲ.考核內容和考核要求
第一部分總論
一、考核內容
1.統計的相關概念
(1)統計的涵義
2.統計學的基本概念
(1)總體和個體
(2)樣本與樣本單位
(3)指標與標誌
(4)變異和變數
3.統計的過程
(1)統計的工作過程
(2)統計的認識過程
二、考核要求
1.統計的相關概念
識記:①統計工作的定義;②統計資料的定義;③統計學的定義。
領會:①統計不同涵義之間的關係。
2.統計學的基本概念
識記:①總體的定義;②個體的定義;③樣本的定義;④樣本單位的定義;⑤指標的定義;⑥標誌的定義;⑦標誌的分類;⑧標誌值的定義;⑨變異的定義;⑩變數的定義。
領會:①總體與個體之間的關係;②指標與標誌之間的關係;③總體的基本特徵。
3.統計的過程
識記:①統計的認識過程。
領會:①統計的工作過程。
第二部分統計調查
一、考核內容
1.統計調查的相關概念
(1)統計調查的定義
(2)統計調查的基本要求
(3)統計調查的分類
2.統計調查的方案
(1)統計調查方案的內容
(2)調查目的
(3)調查對象、調查單位和報告單位
(4)調查項目和調查表
(5)調查時間、調查期限和調查空間
(6)調查的組織計畫
3.統計調查的方式
(1)普查
(2)機率抽樣調查
(3)重點調查
(4)典型調查
4.統計資料的蒐集方法
(1)原始資料蒐集的方法
(2)次級資料蒐集的方法
(3)企業事業單位統計資料的蒐集
(4)統計資料的報送形式
5.統計調查資料的質量控制
(1)統計調查誤差的種類
(2)統計調查誤差的控制途徑
二、考核要求
1.統計調查的相關概念
識記:①統計調查的定義;②原始資料的定義;③次級資料的定義;④統計調查的基本要求。
領會:①統計調查的分類。
2.統計調查的方案
識記:①統計調查方案的定義;②調查目的的定義;③調查對象、調查單位和報告單位的定義;④調查項目和調查表的定義;⑤調查項目的注意事項;⑥調查表的構成形式;⑦調查時間、調查期限和調查空間的定義;⑧調查組織計畫的定義。
領會:①調查對象、調查單位和報告單位的關係。
3.統計調查的方式
識記:①普查的概念;②普查的組織方式;③機率抽樣調查的定義;④機率抽樣調查的誤差;⑤重點調查的定義;⑥典型調查的定義。
領會:①機率抽樣調查的特點;②機率抽樣調查的方法。
4.統計資料的蒐集方法
識記:①原始資料的蒐集方法;②次級資料的蒐集方法;③企業事業單位統計資料的蒐集;④統計資料的報送形式。
5.統計調查資料的質量控制
識記:①統計調查誤差的種類;②統計調查誤差的控制途徑。
第三部分統計整理
一、考核內容
1.統計整理的相關概念
(1)統計整理的定義
(2)統計整理的意義
(3)統計整理的步驟
2.統計分組
(1)統計分組的定義
(2)統計分組的作用
(3)統計分組的原則
(4)統計分組的方法
(5)統計分組體系
3.統計分布
(1)統計分布的概念
(2)統計分布的編制過程
(3)組距式變數數列編制的基本概念
(4)統計分布的表示方法
4.統計表
(1)統計表的概念
(2)統計表的構成和內容
(3)統計表的分類
(4)統計表的編制規則
二、考核要求
1.統計整理的相關概念
識記:①統計整理的定義;②統計整理的意義;③統計整理的步驟。
2.統計分組
識記:①統計分組的定義;②統計分組的作用;③統計分組的原則;④統計分組的關鍵;⑤分組標誌選擇的原則;⑥劃分各組界限;⑦統計分組體系。
3.統計分布
識記:①統計分布的定義;②統計分布的分類;③變數數列的分類;④組距與組數的定義;⑤等距數列與不等距數列的定義;⑥組限與組中值的定義;⑦頻數與頻率的定義;⑧統計分布的表示方法;⑨列表法;⑩折線圖;11曲線圖;12餅圖。
領會:①組距與組數的關係;②直方圖。
簡單套用:①統計分布的編制過程;②組中值的計算;③頻數與頻率的計算。
4.統計表
識記:①統計表的定義;②統計表的作用;③統計表的構成;④統計表的內容;⑤統計表的編制規則。
領會:①統計表的分類。
第四部分統計指標
一、考核內容
1.統計指標的相關概念
(1)統計指標的定義
(2)統計指標體系
(3)統計指標的特點
(4)統計指標的分類
2.總量指標
(1)總量指標的定義
(2)總量指標的種類
(3)總量指標的計量單位
(4)總量指標的統計要求
3.相對指標
(1)相對指標的定義
(2)相對指標的作用
(3)相對指標的分類
(4)相對指標的統計要求
4.平均指標
(1)平均指標的定義
(2)平均指標的作用
(3)平均指標的計算
(4)平均指標的統計要求
5.變異指標
(1)變異指標的定義
(2)變異指標的作用
(3)變異指標的計算
二、考核要求
1.統計指標的相關概念
識記:①統計指標的定義;②統計指標的作用;③統計指標體系的定義;④統計指標的特點;⑤數量指標和質量指標的定義。
領會:①統計指標的分類。
2.總量指標
識記:①總量指標的定義;②總量指標的作用;③單位總量和標誌總量的定義;④時期指標和時點指標的定義;⑤總量指標的計量單位;⑥總量指標的統計要求。
領會:①總量指標的分類;②單位總量和標誌總量的關係;③時期指標和時點指標的區別。
3.相對指標
識記:①相對指標的定義;②相對指標的計量形式;③相對指標的作用;④相對指標的分類;⑤相對指標的統計要求。
簡單套用:①計畫完成程度相對指標的定義及計算方法;②計畫執行進度相對指標的定義及計算方法;③結構相對指標的定義及計算方法;④比例相對指標的定義及計算方法;⑤比較相對指標的定義及計算方法;⑥強度相對指標的定義及計算方法。
4.平均指標
識記:①平均指標的定義;②平均指標的特點;③平均指標的分類;④平均指標的作用;⑤調和平均數的定義;⑥眾數的定義;⑦中位數的定義。
綜合套用:①算術平均數的定義、分類及計算方法。
5.變異指標
識記:①變異指標的定義;②全距的定義;③平均差的定義。
領會:①變異指標的作用。
簡單套用:①標準差係數的的定義及計算方法。
綜合套用:①方差和標準差的定義及計算方法。
第五部分時間序列
一、考核內容
1.時間序列的相關概念
(1)時間序列的定義
(2)時間序列的作用
(3)時間序列的分類
(4)時間序列的編制原則
2.時間序列的水平指標
(1)發展水平
(2)平均發展水平
(3)增長量
(4)平均增長量
3.時間序列的速度指標
(1)發展速度
(2)增長速度
(3)平均發展速度
(4)平均增長速度
二、考核要求
1.時間序列的相關概念
識記:①時間序列的定義;②時間序列的作用;③時間序列的分類;④時間序列的編制原則。
2.時間序列的水平指標
識記:①發展水平的定義;②平均發展水平的定義;③增長量的分類;④逐期增長量和累計增長量的定義;⑤平均增長量的定義。
領會:①逐期增長量和累計增長量的關係。
簡單套用:①相對指標、平均指標時間序列平均發展水平的計算方法。
綜合套用:①總量指標平均發展水平的計算方法。
3.時間序列的速度指標
識記:①發展速度的定義;②發展速度的分類;③定基發展速度和環比發展速度的定義;④增長速度的定義。
領會:①定基發展速度和環比發展速度的關係。
簡單套用:①平均發展速度、平均增長速度的定義及計算方法。
第六部分統計指數
一、考核內容
1.統計指數的相關概念
(1)統計指數的定義
(2)統計指數的分類
(3)統計指數的作用
2.總指數的編制方法
(1)綜合指數及其編制方法
(2)平均指數及其編制方法
3.指數體系及因素分析
(1)指數體系的相關概念
(2)指數因素分析法的步驟
(3)綜合指數體系的因素分析
4.幾種常用的統計指數
(1)採購經理指數
(2)國房景氣指數
(3)企業景氣和企業家信心指數
(4)消費者信心指數
(5)股價指數
二、考核要求
1.統計指數的相關概念
識記:①統計指數的定義;②個體指數和總指數的定義;③數量指標指數和質量指標指數的定義;④動態指數和靜態指數的定義;⑤統計指數的作用。
2.總指數的編制方法
識記:①總指數的編制方法;②綜合指數的概念;③平均指數的定義。
領會:①綜合指數的編制方法;②綜合指數和平均指數的關係。
簡單套用:①平均指數的編制方法。
綜合套用:①數量指標綜合指數和質量指標綜合指數的編制方法及注意事項。
3.指數體系及因素分析
識記:①指數體系的定義;②綜合指數體系的概念。
領會:①指數體系的作用;②指數因素分析法的步驟。
綜合套用:①綜合指數體系的因素分析的方法。
4.幾種常用的統計指數
識記:①採購經理指數;②國房景氣指數;③企業景氣和企業家信心指數;④消費者信心指數;⑤股價指數。
第七部分統計報告
一、考核內容
1.統計報告的基本概念
(1)統計報告的定義
(2)統計報告的作用
(3)統計報告的特點
(4)統計報告的分類
2.統計報告的寫作
(1)統計報告的寫作要求
(2)統計報告的寫作流程
二、考核要求
1.統計報告的基本概念
領會:①統計報告的定義;②統計報告的作用;③統計報告的特點;④統計報告的分類。
2.統計報告的寫作
識記:①統計報告的寫作要求;②統計報告的寫作流程。
第八部分統計實務基本概念
一、考核內容
1.統計報表制度
(1)統計報表制度的定義
(2)統計報表制度的分類
(3)統計報表制度的管理機構
(4)統計報表制度的管理原則與事後監督
(5)統計報表制度的貫徹與實施
2.統計單位
(1)統計單位的概念
(2)統計單位的劃分
(3)統計單位的統計原則
3.企業一套表
(1)企業一套表的定義
(2)企業一套表的實施意義
(3)實施企業一套表的規劃和目標
(4)實施企業一套表的基本思路
(5)企業一套表的相關概念
4.主要統計指標
(1)國內(地區)生產總值
(2)工業生產增長速度
(3)居民消費價格指數
(4)住宅銷售價格指數
(5)工業生產者價格指數
(6)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
(7)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8)糧食產量
(9)單位國內(地區)生產總值能耗
(10)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
(11)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
(12)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二、考核要求
1.統計報表制度
識記:①統計報表制度的定義;②統計報表制度的分類;③國家統計報表制度;④統計報表制度的管理機構;⑤統計報表制度的管理原則與事後監督;⑥統計報表制度的貫徹與實施。
2.基本單位
識記:①統計單位的概念;②統計活動的劃分;③個體經營戶。
領會:①法人單位;②產業活動單位;③法人單位和產業活動單位的關係;④統計單位的統計原則。
3.企業一套表
識記:①企業一套表的定義;②企業一套表的實施意義;③實施企業一套表的規劃和目標;④實施企業一套表的基本思路。
領會:①企業一套表的相關概念。
4.主要統計指標
識記:①國內(地區)生產總值、工業生產增長速度、居民消費價格指數、住宅銷售價格指數、工業生產者價格指數、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糧食產量、單位國內(地區)生產總值能耗、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等統計指標的資料來源、數據公布。
領會:①國內(地區)生產總值、工業生產增長速度、居民消費價格指數、住宅銷售價格指數、工業生產者價格指數、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糧食產量、單位國內(地區)生產總值能耗、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等統計指標的基本定義、核算(編制/統計)方法。
第九部分統計標準
一、考試內容
1.統計標準概述
(1)統計標準的相關概念
(2)統計分類標準化的作用
(3)統計分類標準化的特點
2.常用統計標準
(1)組織機構代碼
(2)國民經濟行業分類
(3)統計用區劃代碼
(4)城鄉劃分代碼
(5)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
(6)企業登記註冊類型
(7)企業控股情況劃分
二、考核要求
1.統計標準概述
識記:①統計標準的相關概念;②統計分類標準化的作用;③統計分類標準化的特點。
2.常用統計標準
識記:①組織機構代碼;②國民經濟行業分類;③統計用區劃代碼;④城鄉劃分代碼;⑤企業登記註冊類型。
領會:①企業控股情況劃分。
簡單套用:①統計上大中小微型企業劃分。
第十部分企業主要統計報表
一、考核內容
1.基本單位統計
(1)基本單位的統計方法
(2)基本單位的統計內容
2.從業人員及工資統計
(1)從業人員統計
(2)工資總額統計
3.財務統計
(1)財務統計的定義
(2)資產負債
(3)損益及分配
(4)人工成本及增值稅
(5)土地和固定資產支出
4.生產活動統計
(1)生產活動統計的定義
(2)國民經濟生產活動總體統計
(3)國民經濟生產活動分行業統計
二、考核要求
1.基本單位統計
識記:①基本單位的統計方法;②基本單位的統計內容。
2.從業人員及工資統計
領會:①從業人員期末人數;②從業人員工資總額。
綜合套用:①從業人員平均人數;②從業人員平均工資。
3.財務統計
識記:①財務統計的定義;②人工成本及增值稅;③土地和固定資產支出。
領會:①營業收入;②營業成本。
簡單套用:①資產總計;②負債合計;③所有者權益合計。
4.生產活動統計
識記:①生產活動統計的定義;②建築業總產值;③批發和零售業總產值;④住宿和餐飲業總產值。
簡單套用:①農業總產值;②工業總產值。
綜合套用:①國民經濟生產活動總體統計。
Ⅳ.題型示例
一、單項選擇題(每題只有1個正確答案,將正確答案選項的代表字母填寫在答題紙上;每題1分,30道題,共30分)
1.當前,我國居民消費價格調查對象包括的商品(服務)為()。
A.六大類
B.七大類
C.八大類
D.九大類
二、多項選擇題(每題有2個或2個以上正確答案,將正確答案選項的代表字母填寫在答題紙上,多選、錯選、漏選、未選均不得分;每題2分,10道題,共20分)
1.當前,我國統計上劃分大中小微企業依據的指標是()。
A.從業人員
B.工資總額
C.資產總額
D.營業收入
E.利潤總計
三、判斷題(判斷對錯,正確的劃“√”,錯誤的劃“×”;將各題答案符號填寫在答題紙上,每題1分,20道題,共20分)
1.我國農林牧漁業總產值一般採用“產品法”進行計算。()
四、綜合套用題(每題有若干組答案選項,每組有1個或1個以上正確答案,將正確答案選項的代表字母填寫在答題紙上,每組分別計分,在每組選項內多選、錯選、漏選、未選均不得分;每題10分,其中每組2分,3道題,共30分)
1.為了解北京市2010年統計從業資格考試情況,北京市統計局從所有參加考試的人員中隨機抽取了200人進行調查,這200人的考試成績統計資料如下:
分數  人數
60分以下 18
60—70分 52
70—80分 73
80—90分 44
90分以上 13
合計  200
根據上述資料回答下列問題:
(1)題乾中北京市統計局的行為屬於()。
A.統計資料
B.統計學
C.統計工作
D.統計方案
(2)題乾中的變數是()。
A.分數
B.人數
C.分數的具體數值
D.人數的具體數值
(3)題乾中北京市統計局所採用的抽樣方式屬於()。
A.簡單隨機抽樣
B.多階段抽樣
C.分層隨機抽樣
D.整群隨機抽樣
(4)題乾中所抽取的200人構成一個()。
A.總體
B.樣本
C.總體單位
D.樣本單位
(5)題乾中200人的平均成績是()。
A.74分
B.74.1分
C.75分
D.75.1分
《統計法基礎知識》
Ⅰ.考核能力要求
《統計法基礎知識》是《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法》所規定的、獲取統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必考課程。通過該課程的學習,從事統計工作的人員,應當達到《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辦法》所規定的“熟悉國家相關的統計法規”的要求。
《統計法基礎知識》的考核要求分為識記、領會、簡單套用和綜合套用。
識記:了解有關概念、方法、公式的含義,並能正確表述和做出判斷,這是最低層次的要求。
領會:在識記的基礎上,能全面把握有關概念和基本方法,並能掌握有關概念和方法的聯繫和區別,這是較高層次的要求。
簡單套用:在領會的基礎上,能夠運用基本概念、基本方法對有關的理論及實際問題進行定量和定性基本分析。
綜合套用:在簡單套用的基礎上,能用學過的多個知識點,綜合分析和解釋比較複雜的問題,這是最高層次的要求。
Ⅱ.考試形式和試卷結構
1.考試採取閉卷筆試的方式,考試時間為120分鐘,試卷總分為100分。
2.考核範圍包括本大綱考試內容所規定的知識點及知識點下的知識細目。
3.試卷中對不同能力層次要求的分數比例為:識記占30%,領會占40%,套用占30%。
4.試卷中試題的難易程度分為:易、較易、較難、難四個等級。每份試卷中不同難易程度試題的分數比例為3:3:3:1。
5.本課程考試題型包括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判斷題、案例分析題。其中,單項選擇題30題,每題1分,共30分;多項選擇題10題,每題2分,共20分;判斷題20題,每題1分,共20分;案例分析題3題,每題10分,共30分。
Ⅲ.考核內容和考核要求
第一部分統計法基本問題
一、考核內容
1.統計法概述
(1)政府統計與統計法
(2)統計法的概念和特點
(3)統計法的表現形式
(4)統計法的作用
2.統計法的基本原則
(1)保障統計工作統一性原則
(2)統計機構依法履行職責原則
(3)統計調查對象依法履行義務原則
(4)維護統計調查對象合法權益原則
(5)保障統計信息社會共享原則
3.統計管理體制
(1)我國現行統計管理體制的主要內容
二、考核要求
1.統計法概述
識記:①依法統計的必要性;②統計法律;③統計行政法規;④地方性統計法規;⑤統計行政規章。
領會:①政府統計的概念、特徵、功能和任務;②統計法的概念、特點和作用。
2.統計法的基本原則
領會:①保障統計工作統一性原則的主要內容;②統計機構依法履行職責原則的主要內容;③統計調查對象依法履行義務原則的主要內容;④維護統計調查對象合法權益原則主要內容;⑤保障統計信息社會共享原則的主要內容。
3.統計管理體制
識記:①我國現行統計管理體制的主要內容。
第二部分統計調查管理
一、考核內容
1.統計調查的分類
(1)政府統計調查
(2)民間統計調查
2.統計調查項目
(1)統計調查項目的概念及分類
(2)統計調查項目的制定及審批
(3)編制統計調查項目的原則
3.統計調查制度與統計標準
(1)統計調查制度的制定
(2)統計標準的概念及主要內容
(3)統計標準的分類
4.統計調查方法
(1)關於統計調查方法的法律規定
5.統計調查證件
(1)統計調查證件管理的意義
(2)統計調查證件管理的主要內容
二、考核要求
1.統計調查的分類
識記:①政府統計調查的分類;②民間統計調查的特點;③涉外統計調查的內容。
領會:①政府統計調查的特點。
2.統計調查項目
識記:①統計調查項目的概念;②國家統計調查項目;③部門統計調查項目;④地方統計調查項目;⑤統計調查項目的審批程式。
領會:①國家統計調查項目的制定及審批;②部門統計調查項目的制定及審批;③地方統計調查項目的制定及審批;④編制統計調查項目的原則。
3.統計調查制度與統計標準
識記:①統計調查制度的概念;②國家統計標準;③部門統計標準;④其他統計標準。
領會:①統計調查制度的制定;②統計調查制度的法律效力;③統計標準的概念、內容及分類。
4.統計調查方法
領會:①關於統計調查方法的法律規定。
5.統計調查證件
識記:①統計調查證件管理的意義;②統計調查證件管理的主要內容。
第三部分統計資料的管理和公布
一、考核內容
1.統計資料管理和公布概述
(1)統計資料的特徵
(2)統計資料管理體制
2.統計資料的審核和歸檔
(1)統計資料的審核
(2)統計資料的歸檔
3.統計資料的提供和公布
(1)統計資料的提供
(2)統計資料的公布
4.統計資料的保密
(1)國家秘密統計資料的保密
(2)商業秘密的保密
(3)個人信息的保密
(4)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的保密
二、考核要求
1.統計資料管理概述
識記:①統計資料管理體制;②統計資料的管理;③統計信息共享。
領會:①統計資料的法律特徵。
2.統計資料的審核和歸檔
識記:①統計資料審核的法律要求;②統計調查對象設定原始記錄、統計台賬;③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對錄入統計資料進行審核;④保管統計資料的範圍;⑤保管統計資料的機構和職責;⑥保管統計資料的方法。
領會:①統計調查對象審核和簽署統計資料。
3.統計資料的提供和公布
識記:①統計資料的提供的定義;②為黨政機關提供有關統計資料;③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之間提供有關統計資料;④統計資料的公布的定義;⑤公布統計資料的許可權;⑥統計資料公布的程式;⑦統計資料公布的方式。
領會:①統計資料的定期公布制度。
4.統計資料的保密
領會:①國家秘密統計資料的概念和特徵;②商業秘密的概念和特徵;③個人信息的概念和特徵;④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的種類。
第四部分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
一、考核內容
1.統計機構的設定及職責
(1)政府綜合統計機構的設定及職責
(2)部門統計機構或者統計負責人的設定及職責
2.統計人員
(1)統計人員的概念
(2)統計人員的職權
(3)統計人員的職責
(4)統計人員的職業道德和專業素質要求
3.統計從業資格
(1)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製度的實施及其意義
(2)統計從業資格及其範圍
(3)統計從業資格認定的主管機關及其主要職責
(4)取得統計從業資格的程式
(5)統計從業資格證書
二、考核要求
1.統計機構的設定及職責
識記:①政府綜合統計機構的設定及職責;②部門統計機構或者統計負責人的設定及職責。
領會:①獨立的統計機構的含義。
2.統計人員
識記:①統計人員的概念;②統計人員的職權;③統計人員的職責。
領會:①統計人員的職業道德和專業素質要求。
3.統計從業資格
識記:①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製度的實施;②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的主管機關及其主要職責;③統計從業資格證書;④統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使用;⑤統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管理。
領會:①實行統計從業資格認定製度的意義;②統計從業資格及其範圍;③取得統計從業資格的程式;④統計從業資格與統計專業職務的區別;⑤統計從業人員繼續教育。
第五部分統計違法行為與法律責任
一、考核內容
1.統計違法行為
(1)統計違法行為的概念及特徵
(2)統計違法行為的種類
2.統計法律責任
(1)統計法律責任的概念及特徵
(2)行政法律責任
(3)刑事法律責任
二、考核要求
1.統計違法行為
識記:①違法的概念。
領會:①統計違法行為的概念及特徵;
綜合套用:①統計違法行為的種類。
2.統計法律責任
識記:①法律責任的概念。
領會:①統計法律責任的概念及特徵;②統計行政法律責任的概念及分類;③統計行政處罰的概念、特徵和原則;④處分的概念及特徵;⑤刑事法律責任。
綜合套用:①統計法律責任的分類;②統計行政處罰的種類;③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④關於通報,取消榮譽稱號、追繳獲得的物質利益和撤銷晉升的職務,批評教育的規定。
第六部分統計監督檢查與行政爭議的解決
一、考核內容
1.統計監督檢查
(1)統計監督檢查的概念及特徵
(2)統計監督檢查的內容
(3)統計監督檢查的方式
2.統計違法案件查處程式
(1)立案
(2)調查
(3)處理
(4)結案
3.統計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
(1)統計行政複議
(2)統計行政訴訟
二、考核要求
1.統計監督檢查
識記:①統計監督檢查的方式。
領會:①統計監督檢查的概念;②統計監督檢查的特徵。
簡單套用:①統計監督檢查的內容。
2.統計違法案件查處程式
識記:①案件調查報告的內容;②案件的告知義務。
領會:①立案的基本條件;②案件調查的主要內容。
簡單套用:①案件的聽證程式;②案件的處理要求;③案件的結案要求。
綜合套用:①統計違法案件查處的程式。
3.統計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
領會:①統計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概念、特徵、範圍、管轄及程式。
綜合套用:①如何進行統計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活動。
Ⅳ.題型示例
一、單項選擇題(每題只有1個正確答案,將正確答案選項的代表字母填寫在答題紙上;每題1分,30道題,共30分)
1.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它組織以及個體工商戶和個人等統計調查對象,接受政府統計調查是法律規定的()。
A.職權
B.權利
C.職責
D.義務
二、多項選擇題(每題有2個或2個以上正確答案,將正確答案選項的代表字母填寫在答題紙上,多選、錯選、漏選、未選均不得分;每題2分,10道題,共20分)
1.在現代社會中,法律是政府統計活動的()。
A.科學根據
B.基本依據
C.技術支持
D.公眾基礎
E.根本保障
三、判斷題(判斷對錯,正確的劃“√”,錯誤的劃“×”;將各題答案符號填寫在答題紙上,每題1分,20道題,共20分)
1.政府統計調查所蒐集到的全部統計資料都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
四、案例分析題(每題有若干組答案選項,每組有1個或1個以上正確答案,將正確答案選項的代表字母填寫在答題紙上,每組分別計分,在每組選項內多選、錯選、漏選、未選均不得分;每題10分,其中每組2分,3道題,共30分)
1.某國有企業領導由國資管理部門任命,為超額“完成”年度工作計畫,爭當優秀企業,獲得獎勵獎金,授意統計員將企業實際年產值7.23億元上報為9.78億元,由此被省級國資管理部門評選為當年的優秀企業,並獲得了相應的獎金。統計機構在審核該企業上報的統計資料時,發現了相關問題,向該企業發出《統計檢查查詢書》,該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未予答覆。統計機構遂派統計執法檢查人員到該企業進行統計執法檢查,但該企業以企業負責人出差、統計人員生病住院、會計人員外出培訓為由,表示無法接受檢查。
根據上述資料回答下列問題:
(1)該企業在報送統計資料中的違法行為是()。
A.提供不真實的統計資料
B.提供不完整的統計資料
C.單位負責人要求統計人員偽造、篡改統計資料
D.利用虛假統計資料騙取榮譽稱號、物質利益或者職務晉升
(2)在統計監督檢查過程中該企業的違法行為是()。
A.拒絕答覆《統計檢查查詢書》
B.拒絕、阻礙統計檢查
C.隱匿原始記錄、憑證、統計台賬、統計調查表
D.拒絕提供檢查所需的相關證明和資料
(3)對該企業的統計違法行為可以給予的行政處罰是()。
A.責令停產停業
B.罰款
C.責令改正
D.警告
(4)對該企業的領導可以採取的處理措施是()。
A.由統計機構給予處分
B.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該企業負責人處分
C.追繳頒發的獎狀、發放的獎金
D.通報
(5)該企業的領導對所受處分不服,可以採取的措施是()。
A.統計行政複議
B.統計行政訴訟
C.申請聽證
D.申訴

資格認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提高統計人員的素質,保障統計資料的準確性和及時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下列人員,應當具備統計從業資格,持有統計從業資格證書:
(一)在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國家統計局派出的各級調查隊中從事統計工作的人員;
(二)在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其他部門中從事統計工作的人員;
(三)鄉鎮統計員;
(四)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中承擔經常性統計任務的人員。
第三條 已取得統計員以上統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人員,可免於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和申請,憑統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直接從事統計工作。
本辦法第二條第(一)、(二)項所列人員中,已具備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統計類專業大專、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的,可免於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和申請,直接從事統計工作。
第四條 國家統計局領導和管理全國的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
第五條 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是本行政區域內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的實施機關。
第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是本行政區域內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的承辦機關。
必要時,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可以決定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承辦統計從業資格認定的有關工作。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統計局負責所屬單位的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七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人員,可申請取得統計從業資格: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堅持原則,具備良好的道德品質;
(三)具備從事統計工作所需的專業知識和技能。
第八條 國家實行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制度。
統計從業資格考試的時間為每年九月份的第三個星期日。
統計從業資格考試的科目為:統計基礎知識與統計實務;統計法基礎知識。
第九條 已具備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統計類專業大專、其他專業本科以上學歷的人員,可免於參加統計從業資格考試。
第十條 國家統計局負責編制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大綱、考試命題、制定考試管理辦法和考務規則等工作。
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負責統計從業資格考試考點的設定、試卷的印製、組織閱卷和成績登記造冊等工作。
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承辦機關負責統計從業資格考試的報名、考務組織和成績通知等工作。
第十一條 統計從業資格考試應當公開舉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事先公布考試的報名條件、報考辦法、考試科目以及考試大綱。
第十二條 申請取得統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在向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承辦機關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統計從業資格認定申請表》一式兩份;
(二)本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其兩份複印件;
(三)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合格成績單原件及其兩份複印件;
(四)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一張。
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人員,在提出統計從業資格認定申請時,除提交前款(一)、(二)、(四)項所規定的材料外,還需同時提交本人學歷證書原件及其兩份複印件。
第十三條 具備條件的地方,可通過網路受理統計從業資格認定申請,所需材料由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規定。
第十四條 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的承辦機關應當將有關統計從業資格認定的依據、條件、程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
第十五條 申請人申請統計從業資格,應當如實向受理申請的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承辦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受理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其申請的統計從業資格認定事項無關的材料。
第十六條 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的承辦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人依法不需要取得統計從業資格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承辦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統計從業資格認定申請。
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的承辦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統計從業資格認定申請,應當向申請人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並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三章 審查與決定
第十七條 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的承辦機關應當對已受理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並將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報送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
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自收到初步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是否授予統計從業資格的決定。二十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十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八條 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依法做出授予統計從業資格的書面決定,並頒發統計從業資格證書。統計從業資格證書應當加蓋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印章。
申請人的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依法作出不授予統計從業資格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四章 證書的使用與管理
第十九條 統計從業資格證書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統計從業資格證書應當依法使用,不得塗改、轉讓、出租和出借。
第二十條 統計從業資格證書由國家統計局統一設計樣式,統一制定編號規則。
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負責統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印製、編號和頒發工作。
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的承辦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統計從業資格證書的送達工作。
第二十一條 統計從業資格證書遺失或損壞的,取得統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可持有效證明,向原承辦機關提出補發統計從業資格證書的申請。原承辦機關進行審查後,報原發證機關依法予以補發。
第二十二條 對取得統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實行統計繼續教育。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統計局和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可以依法撤銷已經授予的統計從業資格:
(一)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授予統計從業資格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授予統計從業資格決定的;
(三)違反法定程式作出授予統計從業資格決定的;
(四)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授予統計從業資格的;
(五)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統計從業資格的;
(六)依法可以撤銷統計從業資格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所列情形被依法撤銷統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其已取得的統計從業資格證書應當依法予以收回。
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因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原因被撤銷統計從業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兩年內,省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不得授予統計從業資格。
第二十五條 上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實施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和處理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中的各種違法行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條的規定,聘請、任用未取得統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統計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在下一輪國家統計從業資格考試後仍拒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統計從業資格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授予統計從業資格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授予統計從業資格決定的;
(三)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授予統計從業資格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授予統計從業資格決定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統計從業資格的,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授予統計從業資格,並給予批評教育。
第二十九條 已取得統計從業資格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一)塗改、轉讓、出租、出借統計從業資格證書的;
(二)向負責監督檢查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情況的;
(三)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統計從業資格證書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在本辦法實施前已依法取得《統計證》、《統計上崗證》或《統計上崗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一年內,到所在地統計從業資格認定工作承辦機關換領統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規定的實施行政許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國家統計局1998年發布的《統計人員持證上崗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統計從業資格證書樣本統計從業資格證書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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