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均衡理論

組織均衡理論是主張組織分配給每個成員的“誘因”必須等於或大於各個成員的“犧牲”,以使組織維持均衡而繼續生存和發展的一種理論。“誘因”,是組織為了補償個人的犧牲而提供的各種刺激,其中包括物質的 (金錢等)、社會的 (威望、權力、參與決策等)。“犧牲”,是個人為實現組織的目標而提供服務、時間等。

這一理論首先由美國管理學家切斯特·巴納德提出。他認為組織的成員是按照能最大限度地滿足他個人目標的原則來行動的。組織各個成員為組織目標作出貢獻的意願,即協作意願的強烈程度,取決於“誘因”和“犧牲”之間的關係、“誘因”和“犧牲”相比後“誘因”的淨效果愈大,他的協作意願亦愈大,反之則相反。一般地說,如果“誘因”大於“犧牲”,即個人的欲望的滿足是正數,則產生協作意願,組織就能維持均衡而繼續生存和發展。如果“誘因”小於“犧牲”,個人慾望的滿足是負數,則協作意願消失,組織也就失去均衡而難以生存。成員衡量其“犧牲”和“誘因”以及淨效果的尺度不是客觀的,大都是由個人主觀決定的。例如,有的人重視金錢,而有的人更重視威望,等等。因此,組織為了保持均衡,以求繼續生存和發展,必須多提供“誘因”。通常採取兩方面的措施: 為成員提供金錢、威望、權力等各種客觀的刺激; 通過說服來影響成員的主觀態度,包括培養成員的協作精神、號召他們忠誠、發揮團隊精神精神、相信組織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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