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取或接受利益罪

索取或接受利益罪,是指政府雇員無總督之一般或特別許可,而索取或接受利益的犯罪行為。香港《防止賄賂條例》所規定的一種犯罪。政府雇員指在政府中擔任永久或臨時受薪職位而依法執行公務的人員。利益指以下幾種:(1)禮物、借貸、費用、報酬或佣金,其形式包括金錢、有價證券、其他財產或任何財產之利益。(2)任何職務、僱傭或契約。(3)支付、免除、清還或清理任何借貸、責任或其他負債之全部或部分。(4)任何其他服務或優惠(款待除外),包括加以維護以使免受任何刑罰或槭奪資格或免除此等憂慮,或維護以使免受任何紀律、民事或刑事性質之訴訟或控告,無論該等訴訟或控告已經進行或尚未進行者。(5)執行或不執行任何權利、權力或職責。

有條件或無條件提供、承擔或承諾提供上列五項所指的任何利益。政府雇員犯索取或接受利益罪的,可被判處罰款10萬元及監禁1年,法庭並得命令犯罪人依照法庭指示的方法,將所受利益的數額或價值,或者法庭所指定的其中的一部分,付予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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